“碰瓷”袁隆平?袁米回应与隆平高科侵权纠纷,两起官司一输一赢
新黄河记者:郭吉刚
最近,网红大米品牌“袁米”摊上事儿了。4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袁米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被判侵权,赔偿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该通报一出,立即引发关注。“袁米”是什么米?跟袁隆平有何关系?又为何被判侵权隆平高科?许多网友抛出了这些疑问。
新黄河记者注意到,与这起案件判决相隔仅4天,袁米公司起诉隆平高科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也做出判决。湖南高院判决结果显示:确认袁米公司对袁隆平院士姓名的使用,以及对“袁米”文字的使用不侵权,被告隆平高科赔偿袁米公司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两起官司,一输一赢,也让袁米公司与隆平高科的纠纷浮出水面。4月28日晚,袁米公司发布公告: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公司已经将袁隆平院士的肖像和姓名与公司具体产品严格区分,同时澄清“袁米”商标并未侵权。董事长刘日辉回应新黄河记者称,两家公司的纠纷由来已久,网络上一些言论隐匿了公司商标不侵权胜诉事实,以及推动海水稻事业发展的重要事实,不公正的片面舆论已对公司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目前,隆平高科尚未对此事进行公开回应。
袁米公司发表声明,回应侵权纠纷
4月28日晚,袁米公司发布《严正声明》,对于近期网络上传播的公司与隆平高科诉讼事宜作出相关回应。《严正声明》中提到几点:一、袁米商标从未侵权。袁米商标注册合规合法,符合国家商标注册流程,公司是袁米商标的所有权人,有相关判决证实“袁米”不侵害“袁隆平”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收到隆平高科1万元的赔偿。二、网络传播内容是公司与隆平高科相关争议的一个片面截图和恶意引导,隐匿了公司与隆平高科商标不侵权案件胜诉及齐心推动海水稻事业发展的重要事实。三、“袁米”商标是在袁隆平院士支持下注册的,公司与袁隆平院士签订了关于”袁米”品牌共建的合作协议。四、隆平高科曾与袁隆平院士签订过肖像和姓名商业使用权协议,以及湖南高院关于袁隆平院士肖像和姓名商业使用权的判决结果,公司表示尊重。公司已经将袁隆平院士的肖像和姓名与公司具体产品严格区分。
袁米公司的声明,主要是针对近期与隆平高科的侵权纠纷。根据2022年3月1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知民终525号)显示,2020年,原告隆平高科发现被告袁米科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文章中使用袁隆平的姓名及肖像,在其公司大米产品进行淘宝直播过程中使用袁隆平姓名。袁隆平院士生前与隆平高科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后者获得在经营活动中独占许可使用袁隆平院士姓名和肖像的商业性权利。袁米科技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就“袁隆平”姓名、肖像所享有的独占商业使用权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侵权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袁米科技对袁隆平的姓名和肖像的使用,侵害了隆平高科取得的对袁隆平姓名及肖像的商业独占许可使用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情形,遂判决袁米公司立即停止商业性使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隆平高科经济损失10万元。
4月28日,新黄河记者就此事联系了隆平高科,一位工作人员在记录下记者采访要求后,表示将会上报领导。截至4月29日上午,记者发稿时未能得到隆平高科的回复,隆平高科也尚未对此事进行任何公开回应。
商标不侵权官司,“袁米”胜诉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袁米公司输掉了“袁隆平”姓名和肖像侵权案,但在几乎同时进行的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袁米公司却胜诉了。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2022年3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知民终54号)详细披露了这一案件。判决书显示,原告袁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袁米生活”的《明星带货引爆网红大米,袁米海水稻火爆全网》《一个身价千亿“80”后的梦想数字》《袁米简介》等文章中多处使用了“袁隆平”文字,但该使用均系对袁隆平院士姓名的使用,并非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故该使用行为并非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关于袁米公司在其大米产品包装上使用“袁米”标识,系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同样不构成对“袁隆平”注册商标的侵害。
此外,本案中,隆平高科向袁米公司及其合作企业发出的警示函中明确提出袁米公司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隆平高科并未就其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也未撤回向袁米公司及其合作企业发出的商标侵权警示,而隆平高科的警示函使袁米公司的经营受到影响,综合上述事实,袁米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予支持。
最终,湖南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确认原告袁米公司在其网站和“袁米生活”微信公众号中对袁隆平院士姓名的使用,以及在其大米产品包装上对“袁米”文字的使用不侵害被告隆平高科“袁隆平”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隆平高科赔偿原告袁米公司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两起关联案件,为何两种判决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案件几乎同时进行,判决日期仅隔四天,袁米公司与隆平高科则互为原告被告。对此,袁米科技董事长刘日辉解释说,最开始纠纷源于一封警告信。2020年4月23日,袁米公司收到隆平高科寄来的一封《警示函》,声称公司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上多次发布“袁隆平”“袁隆平院士”等文字信息及相关肖像、图片,用于大米宣传等,侵犯了本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和袁隆平院士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涉嫌虚假广告。
“收到警示函后,我们向对方复函进行了解释,但对方一直没有进一步沟通,且怠于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导致我们与合作伙伴之间的正常商业往来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为尽早确认袁米公司对‘袁隆平’相关文字及肖像的使用系合法使用,所以率先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刘日辉表示,最开始他们率先向隆平高科提起诉讼,然而在十五天民事诉讼调解期间,对方又到长沙中级人民法院重新立案,起诉“袁米”擅用“袁隆平”姓名和肖像权,所以产生了这样两起官司。
针对这两起案件中的同一争议行为,在合法性评价上却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对此,法院认定,袁米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袁米生活”和其网站中的相关文章对“袁隆平”文字的使用,系为对袁隆平院士姓名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不过,这并不代表其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即,袁米公司涉案被诉使用行为虽然不会受到商标法的规制,但是仍然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袁米公司否认碰瓷“袁隆平”
“对于姓名和肖像侵权官司的判决,我们表示尊重。但是对于网上由此引发的一些误读,我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下。”刘日辉解释说,近日这起判决结果在网上公开以后,不少网友在不了解公司与袁隆平合作关系以及另一起商标不侵权案情况下,发表袁米公司恶意“碰瓷”袁隆平院士,以及“袁米”品牌商标侵权等不负责的言论,对公司声誉造成不小的影响。
“袁米”跟袁隆平究竟有何关联?刘日辉介绍说,2017年,袁米公司主要股东与袁隆平院士为了发展和推广海水稻事业,专门成立了袁隆平院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岛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为了更好地推动海水稻事业的发展,在袁隆平院士支持下注册了“袁米”商标。公司与袁隆平院士签订了关于“袁米”品牌共建的合作协议,并聘请袁隆平院士为首席科学家和研究院院长,《合作协议》中也明确标注“袁隆平作为‘袁米’品牌的共建人,享有发展成为技术合伙人或股东的优先权。”此外,2019年8月,青岛海水稻研究发展中心也出具了一则《关于海水稻推广的说明》,上面明确写有“袁米公司依托袁隆平院士领衔的海水稻研发中心技术团队”“公司打造的‘袁米’品牌,是海水稻的唯一终端品牌”等内容。“我们基于与袁隆平院士的合作关系,在官网等平台介绍‘袁米’和‘海水稻’时,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到‘袁隆平’相关文字及肖像,这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刘日辉解释说。不过,上述说法并未被法院采纳。
公开资料显示,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2000年12月30日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是一家以“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命名,并由袁隆平院士担任名誉董事长的公司。2014年11月,隆平高科发公告称,拟斥资5151万元买断“袁隆平冠名权及肖像权”所涉无形资产,此价格已经袁隆平签字认可。检索发现,隆平高科名下共有1040件商标,指定使用在多个类别上。
编辑: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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