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观察:明星夫妻搭档投资 离婚该如何解绑感情与财产?
风口财经记者 吴思
如今许多明星不再只是表演者,还拥有投资人和企业高管的身份。在诸多明星夫妻和情侣中,合伙投资也成为一种恩爱方式。
在“5.20”情人节之时,相恋7年的陈思诚与佟丽娅公开宣布离婚,而他们都分别在资本市场担任着重要角色。明星夫妻背后的商业关系会如何影响他们的个人资产?
明星转型资本大佬 盈利翻三倍
明星投身资本市场已不是新鲜事。企查查网站显示,刚爆出离婚消息的陈思诚实际控制的企业有11家,其中海南奕成影视文化工作室、陈思成(上海)影视文化工作室、寰屿(海南)投资有限公司、新沂致诚影视文化工作室由其个人100%持股。
同时,陈思诚担任上海骋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该公司相继开发制作了电影《北京爱情故事》、电影《唐人街探案》《唐人街探案2》、电视剧《远大前程》等项目,法定代表人曾茂军为万达电影董事长、总裁,上海骋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则由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100%持股。
事实上,陈思诚的商业运作一直与万达影视保持密切联系。在2015年和2018年,陈思诚推出了爆火的唐探系列前两部,两部电影的成本分别为8000万和3亿,却取得了8亿和33亿的票房成绩。2021年春节档上映的《唐探3》,虽然口碑下滑,但10天便收割了40亿票房,猫眼电影显示的最终累计票房数据为45.23亿。
无论外界的评价如何,陈思诚和万达依旧赚得盆满钵满。据万达电影2020年报显示,其在去年全年营业收入为62.95亿元,同比减少59.21%。但在2021年第一季度纳入《唐探3》的制作和发行收入后,万达电影一季报显示,实现营收41.21亿元,同比增长228.44%。
陈思成凭借唐探系列电影名声大噪,而《唐人街探案3》的出品公司之一,为北京壹同传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企查查网站显示,北京壹同传奇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思诚父亲陈胜奇。其所属的壹同视界集团旗下共5家公司,从股权结构上看,均由陈思诚和父亲陈胜奇共同持股。
佟丽娅同样也与5家公司有关联,但与陈思诚复杂的投资动作相比,她则简单许多,其中4家为持股100%的个人影视文化工作室,一家为2021年4月与朋友创立的上海逛渝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营范围包括品牌管理、酒店管理、餐饮管理等。
另外,一直恩爱的“模范夫妻”徐峥和陶虹则都是共同持股,2012年,《泰囧》推出之前,徐峥成立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夫妻店”的形式呈现,徐峥持股51%,其妻子陶虹与经纪人刘瑞芳持股49%。喜乐道出品的优秀电影包括《我不是药神》、《港囧》、《人再囧途之泰囧》、《超时空同居》、《幕后玩家》、《猪太郎的夏天》,口碑与财富双收。
值得注意的是,《港囧》上映之际,徐峥凭借股权意识实现了影视与资本的捆绑,这也让他被电影市场称为“最好产品经理”。
2015年,徐峥用知识产权和剧本、导演、演出等收入作为资金投入,获得电影《港囧》票房47.5%的净收入权益。在《港囧》上映前,徐峥把票房占比卖给了香港上市公司21控股,获利1.5亿元,这便是风险转嫁,没上映就能保证有1.5亿收入。而“21控股”后更名为“欢喜传媒”,徐峥和导演宁浩此时已经分别持股19%(严重亏损时入手),并列为欢喜传媒第二大股东。而欢喜传媒依托《港囧》的票房大卖 ,股票大涨市值倍增,徐峥又成功赚得盆丰钵满。
“商业伙伴”离婚 可保留股权
诸多明星夫妻共同投资或创业,如徐峥和陶虹、章子怡与汪峰、吴奇隆与刘诗诗等等,这其中于2018年公开宣布离婚的杨幂与刘恺威,其之间交叉着演艺经纪和股权关系,据公开报道,两人至今仍有共同产业和利益往来。
事实上,无论社会明星还是普通社会大众,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的财产如何分割,记者就此采访了山东川佳律师事务所张宝清主任律师,张律师介绍,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做法,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公司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理“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这个问题,张宝清律师认为有以下三种方案:
第一,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并且也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根据《婚姻法》的有关处理夫妻财产的规定,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第二,夫妻双方都要求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则可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分割;
第三,夫妻一方要求保留公司,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请求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考虑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既能使退出的一方的补偿获得实现,又能使公司继续存续下去。但如果没有第三人愿意受让部分股权的,则不能支持另一方退出公司并获得补偿的请求,这是因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退出将直接影响公司存续的合法性,还涉及在法律上具有人格的公司的利益,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只能转让出资,而不得抽回出资。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无异于抽回投资。对此人民法院只能确认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至于股权的实现或者转让,应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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