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属于姻亲关系还是拟制血亲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17 16:27

     判断姻亲或者拟制血亲的关系,决定有没有权利继承。

      继父母和继子女: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没有自然血亲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形成,是由婚姻派生出来的一种亲属关系,不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定程序,结婚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有子女,才可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姻亲关系,继父母是继子女的血亲的配偶,继子女是继父母的配偶的血亲。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可能不限于姻亲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立拟制血亲关系,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条件: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成立拟制血亲。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民法典1072条),此处的不得虐待,实际上双向的,即继子女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时,继父母不得虐待继子女;继父母年老后,继子女也不得虐待继父母。

“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1、受抚养教育的主体应限定于未成年继子女或者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如果是已经成年且能够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则不享有要求父母进行抚养的权利,自然也谈不上抚养教育问题;

2、受抚养教育的方式可以多样,一般要求应和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和经济上的供养。如果虽然没有共同生活,但是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持续的、较大数额的经济供养的,也可以认定为进行了抚养教育;

3、进行抚养教育应经过一定的期间。由于拟制血亲成立后,继子女对继父母就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且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之间具有继承权,因此一般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应至少具有数年的时间,而不是几天、几个月就可以,这样才可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

4、是否成立拟制血亲,还要尊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意思。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已经相互明确表达了不成立拟制血亲的意思,那么即使双方共同生活、进行了抚养教育,也不宜轻易认定成立拟制血亲。

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未成立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为姻亲关系,彼此间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对继子女不享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亦无赡养扶助的义务。但是作为继父母,不得阻碍自己的配偶(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这是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要求。

2、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生父母支付抚养费不等于继父母进行抚养教育

对于没有和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母,认定其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时,应当从严把握,其配偶作为继子女的生父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不能等同于继父母的抚养教育。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关系的解除

继子女的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婚姻关系的终止,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法律未作规定,实践中在认定时要区分情况:

1、未成立拟制血亲,仅为姻亲关系,那么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即解除;

2、成立拟制血亲,那么拟制血亲关系在原则上不能自然解除,但继父母和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时姻亲关系,允许基于一定特殊原因解除:

A、比如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继父母拒绝继续抚养且生父母至少有一方在世的,应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拟制血亲关系解除,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B、再如,离婚时,继子女已成年,但继父母与成年继子女关系恶化,应认为双方可协议或诉讼解除。解除后,继子女应否返还继父母的抚养教育费用,可结合解除的原因、继子女的过错等因素,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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