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吕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4-12-17 18:17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2-00012391 分        类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措施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17日 名        称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吕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26号 主  题  词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吕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吕乐:

经查,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谟资本)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个别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4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任嘉谟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嘉谟资本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8月3日

网址: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吕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http://c.mxgxt.com/news/view/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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