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篮球巨星乔丹诉商评委一审败诉 “飞人”为何中国屡战屡败
2015年4月13日讯,美国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因不满自己姓名的中文拼音被注册为体育用品的商标,向中国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但被裁定驳回。今天上午,迈克尔·乔丹诉商评委撤销裁定一案二审在北京市高级人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时迈克尔·乔丹败诉。
“Jordan Brand”是耐克旗下的一个品牌,其商标是乔丹灌篮的形象,耐克公司与乔丹签约,自主研发的篮球鞋风靡全球。“QIAODAN”则出自晋江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民族品牌。
乔丹:乔丹体育盗用其名误导公众2000年9月,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QIAODAN”、“小乔丹XIAOQIAODAN”等在内的商标,2001年,申请获批准。其中,“乔丹”中文文字商标还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2年10月,乔丹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认为乔丹体育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商标的使用会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并以此申请商评委撤销对上述商标的注册。
商评委:商标“乔丹”与译名存在区别2014年4月,商评委做出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认为乔丹的申请撤销理由不成立。
记者看到在商评委的多份裁定中均指出,本案争议商标文字“乔丹QIAODAN”与申请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译名“迈克尔·乔丹”存在一定区别,并且“乔丹”为英美普通姓氏,难以认定这一姓氏与申请人姓名之间存在当然的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及耐克公司在宣传使用申请人姓名及形象时,使用的是“Michael Jordan”、“迈克尔·乔丹”的全名,以及乔丹本人飞身扣篮动作形象相关的标识。相较于被申请人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从双方使用的广泛性、持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尚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申请人姓名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被申请人。
另外,对于申请人称争议商标存在误导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商评委在认证后也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所指的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等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众秩序的形象的情形。所以,商评委综合考虑认为,本案所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乔丹不满商评委的裁定,于2014年9月2日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商评委做出的裁定。
二审:“乔丹”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此前,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争议商标侵权,那侵害的也是迈克尔·乔丹作为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并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手段”。故驳回了这34起诉讼。
今天上午,法官宣布迈克尔·乔丹请求撤销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QIAODAN”系列商标争议案34个案件合并审理 。其中,乔丹本人诉商评委有32件,其余2件是耐克公司提起上诉。
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乔丹”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上诉人耐克公司提交了10份证据,其中的一份市场调查表示,全国68% 的受访者听到“乔丹”首先会想到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这一数据在上海地区更是高达85%以上。但法院认定这10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范畴,均不予采纳。
耐克公司及乔丹认为,本案第三人即乔丹公司存在大量恶意注册 ,范围远超于乔丹体育作为一个体育用品公司的生产范围,“QIAODAN”甚至被注册在矿物燃料、排水软管等产品上,这种防御性注册实际上对商标管理秩序构成扰乱。
被上诉人商评委表示,乔丹公司在宣传中,没有刻意将乔丹商标与乔丹本人相联系。
“商标不近似,而产品不类似,这是我们的观点。”第三人乔丹公司认为,耐克公司使用的飞人的图像与本案涉及到的商标没有相似性,该商标使用20年,已是著名的民族品牌,双方不构成竞争。“Jordan”翻译过来多写为“乔登”,与被诉商标“乔丹”不同。“商标最大的价值在于使用,乔丹是名人,其本身并不具有商标价值。”
乔丹体育在最初选择“乔丹”商标时,只是觉得简单易记、朗朗上口,并没有太多的想法。但在其后来多年的使用中,公司先后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广告宣传和市场推广,已经形成了自己独有的企业商誉和品牌积淀,在此期间始终没有收到任何人主张权利的通知。
此案将择日宣判。
[追问] “飞人”为何在中国屡战屡败?若是提到“乔丹”,所有人都会首先联想到“飞人”乔丹,他在篮球史上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神话,堪称NBA传奇。但为什么在中国维权却屡尝败战?
“名人姓名权被侵害,尤其是被注册成商标的现象比较普遍,原因也很多,除了名人效应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之外,还跟中国商标注册制度有关。”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张冰律师表示:中国的《商标法》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能享有商标专用权。另外,《商标法》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姓名注册商标,这其中也包括使用名人的姓名,在商标注册审查时,审查员一般也不对用姓名注册商标进行实质审查。
张律师认为,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中国的《民法通则》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是不是可以延伸到外国人的范围,二是乔丹是一个中国名,姓乔名丹。而在英文名中,乔丹只是一个姓,乔丹体育并没有用乔丹的全名,而只是用了并不是他独有的姓,这在姓名权的对应问题上存在障碍。
“乔丹获得了很多同情,从法理的角度来讲,他起诉并不是没有道理的,但中国法院不仅仅只考虑法律问题,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因素。”张律师表示。正如乔丹体育所坚持的观点,“乔丹”是一个普通姓氏,本案关键在于能否证明它与迈克尔·乔丹存在对应关系,以及乔丹体育经营中是否使用乔丹的姓名、形象,是否导致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这些都需要迈克尔·乔丹提供大量的证据去证明。
外国名人在中国维权,乔丹并不是首尝螃蟹之人。此前,深圳一家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布兰妮BRITNEY ”用于钟表,美国艺人“小甜甜”布兰妮(BRITNEY SPEARS)将商评委告上法庭,后被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严琪网址:美国篮球巨星乔丹诉商评委一审败诉 “飞人”为何中国屡战屡败 http://c.mxgxt.com/news/view/264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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