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聪殴打路人致轻微伤:律师解读“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发布时间:2024-12-18 01:18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

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殴打。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警方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因王某某等提请行政复议,警方对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随后媒体从权威信源获悉,打人者王某某正是王思聪。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宋竟一说,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其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下手再重点构成轻伤的话,就属于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一下暂缓执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所谓“暂缓执行”,是指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暂不予执行,而不是不再执行。

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应当交付执行。但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也不再对被处罚人执行。

宋竟一还表示,起因是王思聪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

想对某些人说:你没有那么多观众,别把自己搞的那么累,娱乐圈待久了真以为人人都是狗仔吗。你是作为公众人物,被某些人追捧为国民老公,大街上那么多风景,那么多美女帅哥,又没对着你拍,又没有把你的照片未经你允许擅自发到社交平台上,又没有侵犯你的肖像权,即使真拍放在手机上自己欣赏,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也不侵权的啊。有人追捧才有流量才有人气,说明你才不过气,娱乐圈不是经常曝出一些明星被粉丝偶遇,主动合影来着,这不是很亲民吗。再这么着打人总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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