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个对赌奖励摆在面前,为什么明星电缆李广元追悔莫及?
作者丨明律师
来源丨SOLAR股权投融资
相信经常看我们文章的童鞋知道今天股权君又来跟大伙讲讲对赌协议这迷人的妖精,俗话说得好,十个对赌九个吵(股权君说的)。
这不,今天的案例双方又起纠纷咯,快来瞧瞧今天的故事有啥不同。
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电缆”)系生产特种电缆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其股东为李广元及其他20位自然人。该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国内A股市场发行上市的目的。
▋引入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
(2010年明星电缆的股权结构图)
2010年11月2日,苏州周原九鼎投资中心、上海瓯温九鼎股权投资中心(二者简称九鼎投资)与明星电缆、明星电缆实际控制人李广元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
九鼎投资按每股4.65元受让李广元所持明星电缆的股份2000万股;
若明星电缆从2010年到上市成功前每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则明星电缆上市后,九鼎投资在明星电缆成功上市后3个月内向李广元支付上市奖励款846万元。
若明星电缆2010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1000万元,并且净利润在2010年基础上每年平均增长20%以上,则九鼎投资在明星电缆成功上市后3个月再向李广元支付业绩奖励款846万元。
第九条“信息披露”中的9.1.2规定“明星电缆年度财务报表应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一条定义中“净利润”是指“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到的明星电缆某一会计年度的所得税税后利润。该项数据应经过中国境内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以扣除各项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九鼎投资同意明星电缆每年非经常性损益在税后利润5%范围内部分可免于扣除,超过5%以外部分则须从税后利润中扣除)”。
▋净利润的计算
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2011年1月20日对明星电缆的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2010年度之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在其中《合并利润表》中载明该公司2010年度净利润为11087.82万元。
2011年12月21日,明星电缆披露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四、关于发行人实施股权激励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部分叙述:2010年6月,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广元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60万股转让给管理层姜向东77万股和骆亚君83万股,公司于2010年11月引进外部投资者的入股价为4.6535元/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要求,公司于2010年度确认管理费用592.3万元,相应确认资本公积592.3万元。报告期内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7965.11万元、9846.98万元、10495.52万元(指2010年度)和9292.82万元。上述股权激励未对公司净资产造成影响,但减少2008年度和2010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67.34万元和592.3万元,若扣除上述一次性影响,报告期公司净利润分别为……11087.82万元(指2010年度)……”。
2012年5月7日,明星电缆股票在沪市上市。李广元请求苏州九鼎、上海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按约支付奖励款共计1692万元,但苏州九鼎、上海九鼎以明星电缆的财务数据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为由拒绝支付。
李广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机构作出了司法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得出最终净利润为11087.82万元。但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利润不到11000万元,驳回了李广元的诉讼请求。
很明显,双方的争议焦点是2010年的净利润是否达到11000万元,双方自然是为了本方的利益各执一词,但是最终总要分个胜负,那就请出我们的明律师来犀利的分析一下到底哪方的主张是有道理的吧~
▋明律师点评
(一)《招股说明书》对净利润的计算合法有效
结合李广元、明星电缆、苏州九鼎、上海九鼎于2010年11月2日所签《投资协议书》约定“净利润”指“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得到的明星电缆某一会计年度的所得税税后利润。该项数据应经过中国境内具备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以扣除各项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苏州九鼎、上海九鼎同意明星电缆每年非经常性损益在税后利润5%范围内部分可免于扣除,超过5%以外部分则须从税后利润中扣除)”,可见,各方对净利润的概念及核算净利润的依据及会计年度的确定均作出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明星电缆的实际控制人李广元2010年6月将其持有的明星电缆的160万份股份转让给其他管理层产生的管理费用592.3万元(即股权支付)应计入成本、费用并相应计入资本公积。据此,核算明星电缆2010年净利润时应将该费用作为支出项目予以减去。
同时,明星电缆2010年的非经常损益为负值,即-125.98万元,占2010年明星电缆的净利润的比重小于5%,属于各方当事人约定的免于扣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形,依据各方当事人关于非经常性损益在税后利润5%范围内免于扣除的约定,明星电缆2010年净利润为10495.52万元。该《招股说明书》合法有效,既符合各方当事人的约定,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其合法有效性,并据此为明星电缆2010年净利润的依据,即2010年净利润为10495.52万元。
(二)一审中的《专项审计报告》利润计算有误,李广元在股权支付上大意失荆州
首先,本案涉及《2010年之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及《招股说明书》三份财务报表,三份财务报表其余数据完全一致,净利润表中“管理费用”科目的数据内容差额为592.3万元。但是《专项审计报告》对股份支付产生的592.3万元管理费用,并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未在2010年明星电缆的净利润报表中作为支出科目列为管理费用,而是通过在2011年财务报表中追溯处理。上述处理方式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也与各方当事人关于明星电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核准财务的约定不符。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记账及编制财务报表原则上应在当年会计年度内处理,如当年会计年度的财务出现前期差错或因会计政策变更则应予以追溯调整或追溯重述,本案中《专项审计报告》对因股份支付产生的592.3万元管理费用并非属因会计政策变更或因前期差错而应依法追溯处理的情形,仅是明星电缆申请上市前的财务报表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且李广元也未对因股份支付产生的592.3万元管理费用不应计入净利润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故《专项审计报告》对因股份支付产生的592.3万元管理费用未在2010年计入净利润而在2011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
所以最后应依据《招股说明书》作为认定明星电缆2010年净利润,即明星电缆2010年度合并净利润为10495.52万元,未达到11000万元,李广元要求支付股权奖励款的条件不具备。
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条款的确需要双方好好斟酌,因为不管是企业方还是投资方都希望自己能在对赌中胜出获得最大利益,所以这个条款必然是双方争议的一个重点。
emmmm……其实,如果李广元懂得股权支付的条件,选择在2011年进行股权转让,相关股权支付就可以不计入2010年管理成本了,对赌奖励条件就差这500多万啊。
这就是今天的干货。我是股权君,我们的宗旨是所有不懂股权的创业都是耍流氓!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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