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媚病历被泄露,患者隐私怎能“想发就发”
基本案情
12月14日,据@平安北京顺义 通报,近日,顺义公安分局查处一起散布他人隐私案件。经查,12月11日,符某某(男,36岁)利用其在顺义区某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一名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符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此前,周海媚工作室对外发布讣告,宣布周海媚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就在大家痛惜之余,一张疑似周海媚生前送医抢救电子病历的截图在网络流传,其中详细记载了病人个人资料、就诊时间、既往病史等相关信息,病历显示涉事医院为北京顺义区某医院。据极目新闻此前报道,涉事职工已被暂停执业。
作为曾塑造过众多经典荧屏形象的明星,周海媚突然离世,让很多人扼腕痛惜。在其去世的消息正式得到确认之前,有关她健康状况的传闻就已牵动人心。但是,对明星个人情况的关注不能没有边界。涉事医院职工出于炫耀自己拥有“内部消息”的心理,肆意泄露患者病历的做法,已然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这与对方是不是明星没有关系。
病历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擅自公开他人病历信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贵州驰辰源律师事务所周丹麦律师作出如下解读:
律师解读
一、病历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等之规定,病历信息属于自然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的范畴,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获取或公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二、医疗机构或医务工作者擅自公开他人病历信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等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具有保管义务和保密义务,擅自泄露病例的,侵害了病人的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医务人员擅自泄露患者隐私或个人信息。存在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甚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此外,公安机关还可视具体情节,对涉事医务人员进行罚款、拘留。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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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律师建议
自然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获取及公开。在医院诊疗的病人虽然死亡了,但其权益依然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工作者务必遵守法律法规,守住法律底线,切勿侵害他人权益,触犯法律,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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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来源:贵州驰辰源律师事务所周丹麦律师
审核:袁 萍
校对:龚远芳
编辑:骆文文
邮箱:[email protected]年第1415期(总第6066期)
原标题:《周海媚病历被泄露,患者隐私怎能“想发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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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周海媚病历被泄露,患者隐私怎能“想发就发” http://c.mxgxt.com/news/view/276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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