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明星模仿明星,这没有关系,范一贤冒充林俊杰商演是违法行为
近日,林俊杰经纪人方面通过媒体指责,林俊杰的模仿者之一范一贤冒名并开酒吧、做商演的行为已经脱离了模仿的范畴,属于赤裸裸的欺诈。林俊杰方将采用一系列方法进行相关取证,用法律武器追究范一贤的责任。
长着一张明星脸的“山寨明星”,通过模仿明星或当明星本尊替身走红,以本人真实身份参加商业演出、代言广告而获得较高经济收入,走向人生巅峰。“山寨明星”的这些商业行为并无不可,并不违法,是娱乐工业的一种客观需求。但是,“山寨明星”不能逾越模仿与冒充的边界,像林俊杰的模仿者范一贤这样直接打着明星本尊林俊杰的旗号参加商业演出捞金,是典型的欺诈行为,涉嫌多重违法侵权。既侵犯了明星本尊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观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均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名誉权。“山寨明星”冒充明星本尊进行商业演出,这显然直接侵到了明星本尊的姓名权、名誉权。明星本尊依法有权要求侵权的“山寨明星”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明明是“山寨明星”参加商业演出,宣传海报上却打着明星本尊的旗号,或者用很大的字体显示出明星本尊的姓名,而用很小的字体显示“山寨明星”的姓名。这无疑是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属于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要求主办方予以赔偿。
可见,“山寨明星”冒充明星本尊参加商业演出这种涉嫌多重违法侵权行为,不只是“山寨明星”与明星本尊之间的私人纠纷。因此,除了呼吁和引导明星本尊、消费者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之外,市场监管、文化主管等职能部门要及时介入,依法执法,不能只当吃瓜群众围观。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另一方面,文化主管部门要像打击假唱行为一样打击“山寨明星”冒充明星本尊的演出行为。只有通过严惩,提高违法成本,才能倒逼“山寨明星”恪守模仿与冒充的边界。
事实上“山寨明星”星途要想走得更远,关键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的文艺创作能力和水平,靠真本事吃饭,不能只靠一张明星脸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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