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案例分析(继承纠纷的十大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8 07:51

导读本文目录一览:1、继承法案例2、关于财产继承权的案例3、为当事人保住继承房子的所有权,辩护律师巧言善辩终如愿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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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法案例 2、关于财产继承权的案例 3、为当事人保住继承房子的所有权,辩护律师巧言善辩终如愿 4、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5、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

继承法案例

继承法方面的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几个方面。这种案例情节复杂、人物关系繁多、常常使考生无从下手。例如: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

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

房屋一套——胡某名下的仅为该房的八分之五,晏母、子丙、女丁各因晏某死亡而继承八分之一;2)存款324700元——胡某名下仅为73450元,晏母、子丙、女丁各因晏某死亡而继承83750元。胡某遗产的分割。

分配方案一:王利不参加继承,高玉芳、冯小丽各得5万,冯仪、冯啸鸣各得3万。分配方案二:王利参加继承,王利、冯仪、冯啸各25万,高玉芳、冯小丽各125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在本案例中,明显的是女儿张丙没有继承人,应该是最先死亡的,至于父亲张乙和母亲王某系辈分相同,故同时死亡。《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关于财产继承权的案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某大儿子先于郑某去世,郑某大儿子的两个儿子可以代替父亲继承爷爷郑某的遗产,属于代位继承;郑某另两个儿子的女儿同1一样,也可以代替父亲的位继承;郑某的女儿在世的话她的女儿继承不了,去世了她的女儿才能继承外公的遗产。

财产纠纷:协议效力与法律适用 在赣0827民初2455号案件中,继子女的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成为焦点。尽管协议签字未经知情同意,法院仍支持协议效力,继承权得以保障。而在豫12民终706号案例中,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路径,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和责任被明确阐述。

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认为以上三人对张老伯的照顾其实也就是处于正常的亲戚走动水平,并没有达到抚养较多的程度,因此无权获得张老伯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由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个继承关系,王长生的财产由三子和刘芳平分继承,刘芳的财产由三子继承。王勇的财产由妻子张秀和儿子王涛继承,王刚的财产由女儿王小玲继承。因王长生留下的12间房屋和2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所以王长生无权处分属于刘芳的那部分财产,故遗嘱无效。

继承纠纷可分成两类:一类是非侵权纠纷,如继承人仅对遗嘱的效力、遗产的范围和数额、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问题认识不一而产生的纠纷。

为当事人保住继承房子的所有权,辩护律师巧言善辩终如愿

本案中,面对父母的不幸离世,不念手足之情的亲人恶意剥夺财产,经过代理律师的多番努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了继承房子的所有权,且看案例详解代理律师的巧妙辩护。

房屋所有权不能脱离宅基地单独设立,故原告要求确认位于定海区双桥街道东方周家60号房屋归原告所有以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当事人确定要找哪位律师后,不妨与律师直接接触,在谈话中你就知道他是否是你需要的律师,但你千万要对那些拍胸脯作保证的律师多些提防。在与律师办理委托手续前,应看律师有无持司法局颁发的执业证书,避免受骗上当。当事人确定要委托哪位律师,律师也愿意接受委托时商谈律师费用。

父亲去世后房子不过户会怎样1 房产证一直不过户是可以的,不影响你的占有、使用、居住权;但长远来看,对继承所得的房子不进行产权变更,是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的,而且时间越长,风险越大。 过户是采用正常程序,将一个人的财产变更为另一个人的过程,这是一个确权的过程。

有关婚姻继承法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甲男遗产计有:2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乙女姑姑赠与的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注意,按照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故而参与遗产分配的人有:妻子张某、儿子刘养女张丫、女儿刘玉。其中女儿刘玉的份额由刘玉之子何平转继承。手打不易,累死我了。而且此案例适用不同的条款还有其他的解释。本处不一一说明。求采纳,求奖励。

假设王某妻子和女儿在同一 *** 中死亡:首先,推定王妻先死亡,王女后死亡。王妻死后,财产发生一次继承,四间房子有两间是王妻的,此时王女、王子和王某分别分到两间房子的三分之一;王女死亡发生转继承,王某女婿和王某外孙女,分别继承这两间房子的六分之一。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案例

年,小儿子因结婚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大儿子也将房屋拆除,在原宅基地上建了新房,张某随大儿子居住。2004年,大儿子居住房屋面临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10万余元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36万余元。小儿子得知后,认为宅基地补偿款属于申请宅基时的黄某、张某和大儿子共同所有,三人应各享有12万余元。

后吴建设以被告吴岳龙名义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人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中“现有在册人口”一栏记载为吴岳龙、吴舟),获批邻村东方村周家一处宅基地,并于2004年在该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现门牌 *** 为“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社区东方周家60号”),该房屋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

【案情】 徐某某(已故)与第三人徐某是父子关系,徐某某有一处在容县某村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1979年徐某某因工作全家户口迁出该村,但于退休后携全家回到该村居住。2003年12月,徐某某向该县人民 *** 提出对其旧房屋申请土地登记发证,该县 *** 经调查审核后于2003年12月22日向徐某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因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而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以案件立案审理。法院主要审查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审批宅基地手续这一具体行为过程中,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法律分析: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为建设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对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权利人如需变更土地用途,必须依法经过批准。二是面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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