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的隐私也是隐私,警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发布时间:2024-12-18 13:07

近日,某热门大型古装电视剧演员张某某接连被“狗仔”爆料,一时屠榜微博热搜,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关注与广泛讨论。

对此,张某某工作室在微博做出回应:关于视频录音等爆料的真实性后续相信公安机关会给出一个公正的结果,此事牵扯到一个刑事案件,早在一周前我们已经报警,等待后续的处理结果……

“狗仔”,是那些专门搜刮名人私人生活形象的记者的专称,但由于其通常采用一些不正当手段进行跟踪、拍摄来挖掘名人隐私,其职业的正当性至今存在争议。本文就“狗仔”这一现象,浅析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供读者参考。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随着科技的发展,全球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个人的基本信息、设备信息、帐户信息、隐私信息、社会关系信息以及网络行为信息等,都是构成个人数字身份的关键元素。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垃圾短信、推销电话、广告邮件的不断骚扰,甚至可能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名誉受损等严重后果,关系到个人的隐私安全、财产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因此,我国不仅在部门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还专门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范围、处理规则、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要处理个人信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对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情况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要求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及隐私权做了专章规定,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并且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星也是自然人,明星的隐私当然是《民法典》保护的对象,但常常会有人因其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而在违法甚至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处理个人信息的禁止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上述规定,某些提供爆炸新闻的“狗仔”行径,确有违法之嫌。当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存在“(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之一的情况,则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做了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如果“狗仔”获取明星个人信息的方式非法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明星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此外,部分“狗仔”具有记者的身份,如果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明星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也有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狗仔”作为重要的爆料者,能够掌握重大丑闻背后的真实情况,他们在追逐娱乐揭秘的同时,也将某些违法犯罪事实公之于众,在私密场域揭露出真实,使得办案机关得以将顶流明星绳之以法。在此情况之下,“狗仔”的窥探才能被公众戏称为“娱乐圈纪委”。公众需要辩证地看待“狗仔”这一职业,“狗仔”也应更有操守,以免常在河边走,最终掉河沟。

律师简介:

周芳洁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硕士(刑法方向),现为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周芳洁律师执业以来以精细化的态度参与办理或协助办理多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类案件的辩护与研究。曾代理数起涉案金额过亿元的重大刑事案件,辩护的多起案件获得不起诉、减轻量刑、改判等结果,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曾参与“商事犯罪治理形势与挑战”“洗钱罪变革研究”“非法集资研究”“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等多个重大法治研究课题项目。

经典案例:

1、河南某重大走私普通货物案,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原本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上亿罚金,辩护人所提出涉案物品定性有误这一意见被法院采纳,判决当事人犯走私废物罪,大幅降低了刑期和罚金;

2、某大型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挪用公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辩护人通过对涉案资金性质的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到比量刑建议更低的刑期;

3、北京某投资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人通过责任分析、推动企业合规解决危机,获得撤案结果;

4、周某某涉嫌强制猥亵案,辩护人主张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特征,这一意见得到公安机关认可,最终被撤案处理。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企业合规风险防控

网址:明星的隐私也是隐私,警惕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http://c.mxgxt.com/news/view/289866

相关内容

明星的隐私权也不容侵犯
百余元可获得艺人隐私?贩卖明星行程信息涉嫌犯罪吗?专家详解
曝光明星等公众人物的聊天记录会侵犯隐私权吗?
贩卖明星航班信息被判刑:莫让追星变为隐私侵犯的温床
转发明星微博算侵犯隐私吗
告别最美周芷若,明星信息成隐私泄露重灾区!
明星隐私泄露罪怎么判
明星隐私权被侵犯如何维权
打击个人信息泄露,保障明星隐私权!
曝光明星隐私可能侵犯名誉权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