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和普通人相比,维权之路究竟难在哪里?

发布时间:2024-12-18 22:27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3月11日,检察日报刊发一篇文章,题为《肖战事件:没有胜利者的战争》,作者为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吴一兴。

该文的出现,经检察日报的公布,引起了网络上对于肖战事件的极高关注。一时各种批判、讽刺甚至贬低肖战的声音席卷而来。似乎,肖战已被彻底打入冷宫,永无翻身之日。

无独有偶。2020年4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李晨诉李季委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结果显示驳回李晨全部诉讼请求。案号为(2019)京0491民初23554号。

文书一经公布,立即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借着文书的规定,各种对于李晨的负面攻击言论、嘲讽接踵而来。似乎,李晨已被实锤“渣男”本质,再无风光之日。

事件虽有不同,但二者却有异曲同工的思想:即明星,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应该对社会大众评论有充分的容忍度。别人将你写成女性,你得忍着;粉丝做了不恰当的事情,你得担着;别人对你说三道四,你得忍着。因为你是明星!

那么,明星就活该被侵权么?

二、观点的荟萃

(一)肖战一文的观点

在《肖战事件:没有胜利者的战争》一文中,作者称肖战本人及其团队才是在事件中最需要承担责任的一方,并就肖战冠以了“偶像失格”的认定。

其认为,不能排除“227事件”其实是肖战团队在幕后操纵的可能。因为《下坠》一文对于肖战可能有着符号化的作用,肖战可能不喜欢,所以操纵幕后团队发起了对同人小说的围剿。

更为直接的是,该文指出:在粉丝有所行动之前,作为明星应该对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充分的预警性,并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对粉丝进行引导和缓和,以避免事件的扩大化。未能做到这一点,属于失格的偶像,似乎不值得同情。

(二)李晨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在审理李晨诉李季委侵权一案时,将核心的争议焦点归纳为涉案微博是否构成以侮辱、诽谤方式侵犯李晨名誉权。在说理部分,法院的观点也比较直接。

即法院认为,文章并非是李季委所写,李季委是娱乐大V,可以转载、评述有关的娱乐文章。更关键的是,李晨作为明星,应该对社会公众的评论具备容忍度。

联系在一起看,我们可以得知,不管是媒体,还是法院,都有一个相同的认知。即:明星是要对公众负担起社会责任的,公众借着明星的名义做了坏事,明星得担着;公众说了明星的坏话,明星得忍着。

这样做,真的合理么?

三、观点的评述

(1)先来说说肖战

“不排除肖战团队在暗中推波助澜的可能”,“粉丝策划之前,偶像应有所警觉”,以个人而言,该观点颇值得商榷。

法律的运用讲究以事实为依据,对于没有事实的说法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能够支撑事实依据的是证据,没有证据的说法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而立足在缺乏事实依据基础上的言论,也不过是捕风捉影的臆测。不排除可能性,不过是没有证据的另一种措辞而已,但其杀伤力却足够巨大了。

粉丝策划之前偶像要有所警觉,偶像靠什么警觉?明星只有一个,粉丝有千万个,如何才警觉得起这分布在天南海北的一种粉丝的行为?法律的执行讲究要有可操作性,没有操作性的法律作用趋近于零。一个没有操作性的建议,属于一个假命题,是不应该成为逻辑推论的前提的。

按照民法的理论,自然人侵害他人权益,要由行为人自己负担民事责任,除非行为人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负责。肖战是公众人物,不是粉丝的爹妈,更不是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强行将粉丝的行为后果归结到明星身上,法律依据何在?

(2)再来看看李晨

法院判决李晨败诉的理由大概可以分为三层:

第一层,文章并非是李季委所写。不是自己写的文章,就可以不用负责任的么?已知纣王昏庸,助纣为虐者,并非是纣王本身,就可以不用负责?帮凶是什么意思呢?传播淫秽物品为何有罪呢?单纯以是否属于作者来判定,未免过于简单。

且李晨在起诉胡丹丹转载该文中,法院也已经判决李晨胜诉了。在李季委一案中,又以并非作者为由不予支持,还是不能服众。

第二层,转载的评论没有主观恶意。主观恶意的判断并非必须得体现在赤裸裸的文字攻击上,直接辱骂他人构成侵权,转载辱骂他人的文章导致更多人看到,就不构成侵权,就没有主观恶意,恐怕于理不通。

蹭明星的热度可以,但以这种方式去蹭,明显的有违道德。

第三层,李晨应容忍公众的评论。哪一条法律规定了明星就必须得牺牲?就必须得任由社会公众说三道四?就必须成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和吐槽对象而不能反抗?

明星也是人,也有人权,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其人权进行减损,未免不当。

四、我们的建议

其实,消费明星本无可厚非。借助明星的热度,从事一些同人文学的创作未必就是坏事,而八卦一下明星的是是非非也不会有什么不对。

但是,消费了人家,还要对人家倒打一耙,实在是有点良心不安。

我们的媒体,应当尽力的保持公正与客观。某些文章在没有确凿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的臆测还是应该给予合理限制。对于一些明显具有侵权性质或者侵权色彩的文章,我们还是应该保持警惕,不能为了增加热度就助长了这种不良的风气。

在明星因为名誉权受损到法院维权时,如果法院的判决仅仅是因为“明星应具备更高的社会容忍度或者社会责任感”就予以驳回,对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言,是否合适呢?

判决,应该坚持最基本的因果关系构成,转载的行为也会导致推波助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文章侵害明星权益现象的加剧,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人为的减损明星作为人所拥有的的正当的人权。

网址:明星和普通人相比,维权之路究竟难在哪里? http://c.mxgxt.com/news/view/304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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