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丹豪车追尾和解又被诉 "口头协议”能反悔吗?
(原标题:豪车被追尾和解后数月又起诉 “口头协议”能反悔吗?)
时隔数月,备受关注的“演员彭丹乘迈巴赫撞上劳斯莱斯”一事又有新进展,彭丹一方被对方起诉。这不禁令人疑惑,车祸现场达成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7月5日凌晨,华商报记者从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周兆成处获悉,就网传“彭丹乘迈巴赫撞上劳斯莱斯和解后反遭起诉”热点事件,为回应公众质疑,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受彭丹女士的委托,特指派周兆成律师基于事实及相关法律发布了律师声明。7月3日,彭丹女士正式委托周兆成律师担任此次纠纷的法律顾问。
>>律师声明
数月后对方要求赔钱私了
彭丹方要见合法凭据再赔钱
周兆成声明指出,据调查核实,2019年1月22日,演员彭丹女士乘坐的迈巴赫倒车时碰上一辆劳斯莱斯。后查明劳斯莱斯系宝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健公司)总裁李道先生所有。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彭丹女士既非车主,也不是驾驶员,仅仅作为涉事车辆的乘车人原本无须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彭丹女士作为知名演员、甘肃省政协委员及公众人物,选择了从容面对。她第一时间下车查看车况,积极向劳斯莱斯车主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李道先生道歉,主动表示愿意承担事故的一切责任,并询问对方有何诉求。随后,视频证据显示宝健方总裁李道先生接受道歉,主动与彭丹女士握手言和,并递上名片,很大度地表示“没事,不用赔”。
由于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李道主动放弃赔偿,与我委托人达成“不予追究的口头协议”,文明得体的处理方式引发了媒体和广大网友的一片赞许,并且一度被网友推上热搜。
但是,令人匪夷所思的是:2019年3月,李道的司机多次致电彭丹女士方,要求私了并索要“38万元”,后又改口要个零头“8万元”。面对宝健方如此出尔反尔公然违背先前的“口头协议”,委托人彭丹女士仍然愿意积极承担原先承诺的事故责任。但是,宝健方却迟迟不能提供修车发票和任何修车凭据,从而致使委托人无法履行赔付义务。
2019年4月10日,宝健方突然将彭丹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随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宝健方又当庭将索赔金额从38万余元改为12.8万元。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基于以上查明事实,周兆成律师代表委托人彭丹女士发表以下三点意见:第一、彭丹女士作为政协委员,在豪车相碰事故中,始终做到表里如一,勇于承担责任。第二、李道先生公然违背先前达成的“不予追究的口头协议”,时隔数月后再来索赔,既违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又违背最基本的诚信。第三、本案目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如最终证实李道先生“已经实际维修受损车辆,并能够拿出真实合法有效证据”,彭丹女士愿意一如既往地继续履行责任。
据介绍,周兆成律师之前曾代理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案,在不久前的6月23日,正式接受湖南新晃一中遇害教师邓世平家属委托,担任操场埋尸案诉讼代理人。
>>彭丹助理
迈巴赫维修花了600元
对方索赔金额一变再变
华商报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22日,宝健(中国)有限公司总裁李道的座驾劳斯莱斯停靠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大酒店大堂门口。当天,因为参加活动,彭丹乘坐的迈巴赫在倒车时碰上劳斯莱斯前脸。撞车事故发生后,李道的司机报警。据北京朝阳交警支队呼家楼大队交警现场调查当场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两车属于前后接触,迈巴赫司机负全责。2019年4月10日,宝健方将彭丹女士及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随后,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5月6日首次开庭。
7月4日,华商报记者通过律师联系彭丹,彭丹的助理张力随后回复记者,介绍了被起诉的经过。“宝健公司没有跟彭丹本人联系,是对方司机联系我们的司机要38万维修费,我方提出要发票和维修单,对方没有。后来说要私了,给个零头8万就可以,车也不修了,我方要8万的发票和单据,对方还是没有,此事没有达成共识,就起诉了。”5月6日首次开庭,宝健公司方面向法院提交了38万多元的维修报价单,但并没有修车,“法院协调我方赔8万,我方律师也同意,要对方给相应的发票,对方没有。6月26日第二次开庭,宝健公司提交了12.8万的维修发票,说车修了。我方的迈巴赫当时商业险刚过期,只有交强险,没法走商业保险,对方好像有定损。他们就是要钱,一会38万,一会8万,一会12.8万,我们很愕然。”张力透露,迈巴赫维修花了600元,而且是自费。
张力向华商报记者证实,被告方请了两位证人出庭作证,一位是和彭丹当时一起参加活动的朋友,另一位是中医理疗师,两位证人作证称当时在现场听到李道说:“都是政协委员一家人,小事,不用赔”。张力认为:“握手言和,互不追究达成口头协议,是一种民事处理行为,虽然有责任认定,但对方已做出不追究的处理决定,且有现场视频,所以再起诉有违诚实信用。”
据了解,现年44岁的彭丹是知名演员,舞蹈家,第十届全国青联常委,甘肃省政协委员。
>>宝健公司
损失385116元
共起诉了5个被告
7月5日,华商报记者联系宝健公司法务,对方拒绝接受采访。
华商报记者获得的一份盖有宝健公司和李道印章的民事起诉书显示,宝健公司称事故造成劳斯莱斯损失385116元(车损),一共起诉了5个被告:迈巴赫司机刘某对事故负全责,被列为第一被告;车辆所有人被列为第二被告人;人保北京分公司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被列为第三被告;迈巴赫司机的供职公司——彭丹影视公司被列为第四被告;彭丹被列为第五被告,彭丹是刘某的公司领导,事故发生时乘坐肇事车辆,为该车的实际使用人。
>>以案说法
“口头协议”能否说一不二?
7月4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和资深律师曾杰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对“口头协议”作了法律解读。
律师观点1:反悔不认“口头协议”需找证据
“‘口头协议’是协议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协议’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达成的,就是合法有效的。”赵良善指出,实践中,当事人不太留意搜集有关“口头协议”的内容,这就会产生一方当事人反悔不认可“口头协议”的内容的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不认可‘口头协议’的内容,另一方当事人就需要拿出相关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内容,这些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或证人,如果缺少这些证据,就不能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就可认为‘口头协议’不成立,不产生发生法律效力。”
结合本案案情,赵良善认为涉事劳斯莱斯是宝健公司的车辆,司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事故,劳斯莱斯司机多次致电彭丹女士一方处理事故,其行为系代表公司行为。
律师观点2:“口头协议”有重大误解可撤销
曾杰表示,在民事侵权领域,“口头约定”的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完整的意思表达,就是有效的,这就是为何被告方彭丹会请两位证人出庭作证称当时对方明确表示:“没关系”“不用赔”,同时出具相关视频证据,用以证明“口头协议”的真实存在。但是,如果“口头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就属于可以撤销的协议。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受损方表示,其当时是因为对自己的损失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是小损失,不用赔,后来发现损失很大,自己就不愿意承担,希望根据责任划分要求侵权方承担,如果其能提出证据,证明此前的口头免责协议,是因为双方存在重大误解,因此可以撤销,此时受害方才可以不认可此前的免责协议,要求赔偿。”曾杰指出,原告方宝健(中国)有限公司认为,撞车事故致使该公司所有的劳斯莱斯多处受损,修车等费用合计约12.8万元。对于该项损失,其应该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出具相关车辆损失、维修的费用证据。
曾杰认为,既然被告方彭丹主张自己既不是开车司机,也不是车辆所有人,仅仅只是乘客,如果她能提供相关的证据,那她就不是这次事故的责任人,此时不管是否存在所谓的口头免责协议,她可以直接向法庭提出自己根本不是本次事故的责任人,而只是目击证人,所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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