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稀缺的不是董宇辉 而是知识产权
编辑|史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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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宇辉小作文事件发酵至今,争论不断。不想错过热闹,我有三个愚见:
1 企业到底是在管理明星员工,还是在管理明星?
MCN怎么管理红人这个问题是市场上讨论最多、也是最让老板头疼的事情。
但显然,有些问题不应该本末倒置。企业、MCN、直播机构,这三者到底能不能用一种管理模型来理解,首先是个问题。
每家企业都会有自己的明星员工,他可能是除了老板以外,全公司贡献度最高的那个人,也是全公司上下最耀眼的那个仔。公司希望明星员工可以起到示范作用,越多越好,也希望明星员工可以一直留在公司,不断创造价值。但MCN和直播机构在对待主播和团队这件事上,采用对待明星员工的方法就一定合理呢?不尽然。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企业管理明星员工和经纪公司管理明星,虽然都涉及到人才的培养、激励和留用,但是也有一些本质的不同。
首先,目标的不同。企业管理明星员工的目标,是为了提升组织的绩效、创新和竞争力。而经纪公司管理明星的目标,是为了提升艺人的知名度、影响力和商业价值。这就决定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的侧重点不同。企业更注重明星员工的专业能力、团队协作和组织适应性;而经纪公司更注重明星的个性、形象和市场反馈。
所以,对东方甄选而言,董宇辉是人力资源的体现,他必须要跟整个操盘团队、背后的组织一起运筹帷幄。从这个角度看起来,东方甄选是按照培养明星员工的方式去对待董宇辉的。
其次,关系的不同。企业和明星员工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合同、规则和利益的雇佣关系;而经纪公司和明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合作、信任和利益的伙伴关系。这就决定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的灵活度不同。企业对明星员工的管理,通常要遵循一定的制度和流程;而经纪公司对明星的管理,通常要根据具体情况和个案来制定策略和方案。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艺人和经纪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可以是甲(艺人)乙(经纪人)方的,也可以是乙(艺人)甲(经纪人)方的。前者就更能体现艺人的主动权。但大多数MCN、直播机构仍然是这个市场上最大的甲方。我们虽然看不到董宇辉的合同,但大概率上,他依然是个乙方。
再者,模式的不同。企业管理明星员工的模式,是一种基于绩效和潜力的分层管理;而经纪公司管理明星的模式,是一种基于项目和市场的定制管理。这就决定了两者在管理方式上的差异性不同。企业对明星员工的管理,通常要考虑到整体的平衡和协调;而经纪公司对明星的管理,通常要考虑到个性化的需求和满足。
董宇辉事件发酵后,俞敏洪的表态非常值得玩味。他既批评小编不够职业,也批评了CEO不应该透露董宇辉的薪资,也表达了对饭圈文化的排斥。“各打五十大板”实际上这是一种更加全面的评价,你可以理解为老板往往是“端水大师”。董宇辉的意外走红,和东方甄选的大获成功,这对于教培寒冬中的新东方和俞敏洪而言,都是大功臣,都是要感激的。这是一个企业家在对待明星员工或者明星业务的处理办法。
由此可见,东方甄选作为一家内容公司,其仍然是在沿用对待明星员工的方式来处理问题。而董宇辉则可能已经有了明星心态。
实际上,在培养名师方面,新东方一直是教培行业的武林泰斗。但这些名师毕竟面对的只是课堂上的孩子,而董宇辉和东方甄选要面对的,则是丈母娘们对待明星一般的宠溺,和动辄可以掀起的舆论暴力。到底该怎么选择,电车难题又一次留给了企业家们。
2 小作文的价值如何被看见?
当所有舆论焦点都缠绕在董宇辉和CEO小孙宫斗剧的时候,好像小编行为是作死,变得理所应当。
丈母娘们痛斥小编,俞敏洪和CEO小孙也批评小编,就连董宇辉也用罢播行为来表达对小编争功的不满。
问题在于,小编真的是全错吗?
从董宇辉发文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到,的确有部分直播、视频文案是出自小编之手。但董宇辉也强调,这些小作文也有自己的指导。
从此不难看出,董宇辉和小编的情绪之争,根本不是谁才是这个公司的肱股之臣,谁才是聚光灯下的明星,谁才是明星背后的推手。他们争执的本质,是知识产权。
我们都说东方甄选和董宇辉的直播,是知识直播带货,打破了原有叫嚣的逼单式直播带货。因此,知识成为了这家机构和主播的标签。
但知识生产的过程无从了解,其中的SOP可能只有东方甄选自己清楚。由于直播的放大效应,观众理所应当的会认为,所有才华都是董宇辉的才华,所有的出口成章都源自董宇辉个人的积累沉淀。
如果不是这次争执,可能无人知晓,原来有些文案,实则出自小编之手。
那么,问题来了,这样的一个经过小编之手、董宇辉之口形成的内容,知识产权到底该属于谁?
首先属于东方甄选肯定没错。东方甄选作为一个生产知识和知识主播的机构而言,只要经过注册,本身就拥有其产品、专利,以及相关衍生内容的知识产权。
关键撕逼的地方,怎样界定幕后小编和台前董宇辉他们之间的产权分配?但单就这一篇文案而言,一个董宇辉指导的、小编撰写的,再由董宇辉口播的文字,该如何确权?
实际上,如果参考《著作权法》。其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的,视为委托人享有著作权,但受托人享有署名权,不得以损害受托人名誉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因此,如果东方甄选和小编之间有合同约定了文案的著作权归属,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就应当视为东方甄选享有文案的著作权,但小编享有署名权,东方甄选不得以损害小编名誉的方式使用该文案。
如果你熟知科斯第一定律,就会清楚,即便没有法律规定,只要市场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官方把产权判定归属谁,市场上的双方,都会通过谈判达到最优解。
说白了,就是谁避免风险所付出的成本低,谁的责任就大。
从这场争斗来看,处理小编显然是成本最低、且责任最大的一方。
但这个道理显然说服不了小编。因为在这个过程中,小编和董宇辉并不会认为市场交易费用为零。同理,在我们的日常市场经营活动中,交易费用为零的理想状况天然不存在。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才会出现,把权利安排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直接对应了起来,使人们认识到产权的初始界定与经济运行效率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
回到董宇辉事件上,如果东方甄选一开始就明确了小编和董宇辉共同创作的文案产权到底归属于谁,在一个透明的市场机制下,双方也许都心满意得。而如果董宇辉情商高一些,察觉到小编早就心存不满,在直播间多替小编美言几句,恐怕小编心里也是舒坦的。毕竟,除了物质嘉奖,精神肯定也很重要。
显然,今天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变得越来越稀缺。“小作文”其实并不小,它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任何一个创作,都有可能由多人完成,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通力协作。随处转发、盗用、复制粘贴的内容滥用现象,让产权所有者也望洋兴叹。
这让我联想到之前看到读库创始人六叔和著名主持人窦文涛之间的一次谈话。六叔说,我们每年都可以靠版税活着,而你(窦文涛)的各种视频被网友剪成各种段子发在网上,一分钱捞不着。窦文涛豁然开朗。
而如何在互联网时代重新确立版权,以及因确权后重新形成名誉和利益的再分配,这里是既往最大的行业之痛,也可能是蕴藏着行业之机会。
3 小作文能不能用AI替代?
彼得德鲁克说:没有度量,就没有管理。
董宇辉之所以需要团队,需要小编,根本上还是一个孙悟空也无法独闯八十一难的道理。
董宇辉分身乏术的部分,就需要有人能协助。这也符合今天工业化时代,专业化分工的趋势。
但即便小编有自己的产权意识,其度量之后,可获得的收益也是相对有限的。从内部激励制度上看,董宇辉拿到了超过千万的年薪,而小编并非公司的明星员工,因此不可同日而语。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充分说明,价值和员工的贡献度是可以基本对等的。
那么反观董宇辉,如果在小作文这件事上,价值有限,又不得不让小编分担,分担之后又担心小编反水,该怎么办呢?
懂得都懂。
写作本身就是一种套路。
AI能干的,才是真的狠。
AI无法取代的,才是真的值钱。
所以,董宇辉和小编的作文之争,在技术面前分分钟化解,不值一提。
你说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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