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联排别墅加装电梯,被邻居告上法庭要求复原

发布时间:2024-12-20 02:49

在自己家中安装电梯,使家居生活更加舒适,是件好事,但是也应该考虑到对邻里的影响。如果因为自己追求舒适生活的行为而给邻居造成困扰乃至不安,那么 这样的行为就不再是好事,不仅会导致邻里关系紧张,甚至还会招来诉累。近日,青岛市崂山区的两个邻居,就因为安装电梯导致多年的睦邻关系破裂,最终对簿公堂。值得关注的是,在相同的证据下,两级法院的判决结果大不相同,引来了很多关注。


在青岛市崂山区的一个高档小区里,市民乔某某和廖某某因为购买的是联排别墅而成为邻居,别墅房屋权属登记为三层。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多年来,两家人虽然交往并不深入,但是朝夕相处下来,也算是以礼相待,和睦而居,直到2019年秋天。

这一年十一过后,乔某某开始在家中安装电梯。邻居廖某某起初并不在意,以为就是装修而已。但是很快,廖某某发现动静太大了,于是赶到乔某某家中查看,这一看不要紧,廖某某被吓了一大跳,用他自己的话说,乔某某家安装电梯的行为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了严重的破坏,具体包括:对房屋基础基地进行深挖,破坏了房屋的基础地基;对房屋承重墙、梁、柱进行拆除;破坏了原房屋的承重墙、梁、柱;对房屋楼层楼面进行切割,对楼板中与周围相互连接的钢筋同样进行了切割。

廖某某认为,上述行为肯定会影响房屋的安全,进而会使其相邻住户房屋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于是要求乔某某立即停止安装行为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乔某某当然不同意,在交涉过程中双方的情绪逐渐激动,语言也开始不冷静,最终无法协商。此后,廖某某将乔某某诉至法庭。

法庭上,双方的争议在于,乔某某在室内加装电梯的行为对廖某某的房屋是否构成危险,是否应当恢复原状。

因为涉及房屋的安全性这样专业的问题,于是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该改装电梯在现有规范中没有该改造的结构形式,同时因拆除室内部分纵墙、横墙以及部分楼板拆除(且没有锚固),屋顶钢筋外露等原因,导致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该隐患会导致其相邻住户房屋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因未对整栋楼进行鉴定,故无法给出其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程度。对于房屋贬值,不在其鉴定资质范围内,未予鉴定。

所谓“在现有规范中没有该改造的结构形式”,就是说现有的鉴定数据库中,没有有资质的部门可以做该项鉴定。法院因此告知廖先生可自行寻找相应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最终的结果是廖先生也找不到,于是该项请求未能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乔某某加装电梯的行为会导致其相邻住户房屋存在建筑结构安全隐患,但因廖先生未对整栋楼进行鉴定,故无法给出其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程度。该鉴定结论未对加装电梯对建筑结构安全的隐患程度作出鉴定,也未就被告加装电梯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原告房屋墙体、地下室楼梯等开裂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得出结论。故对于廖先生请求乔先生立即停止在崂山区户内安装电梯的行为,并判令乔先生将房屋按照原设计建设标准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一审法院对于廖先生的诉求不予支持。

简单归纳一审法院的理由,就是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程度无法确定,因此无法判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廖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仅以乔某某加装电梯的行为与自家房屋的裂缝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驳回诉讼请求,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该院认为,乔先生和廖先生系连体别墅房屋的邻居,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乔先生室内加装电梯的行为对廖先生家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构成隐患。虽然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隐患程度无法确定,但经鉴定涉案房屋的安全隐患是现实存在的。

该院认为,既然经鉴定加装电梯的行为会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乔先生就必须积极排除对廖先生的妨害并消除危险,使得廖先生房屋建筑结构恢复到原有的安全水平。乔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就能够排除对廖先生房屋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因此,廖先生要求乔先生立即停止在户内安装电梯、改建的行为,并将其房屋按照原设计建设标准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的主张于法有据,应该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的理由是:不管安全隐患程度如何,只要给邻居带来了安全隐患,就应该停建复原。

二审法院的态度是,在对待房屋安全问题上必须高度重视,做到防患于未然,坚决将人为所产生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排除涉案房屋的危险。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令乔先生立即停止在房屋内安装电梯、改建的行为,并于60日内按照原设计建设标准恢复原状。

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房屋的权利人在对房屋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合理、适当,不得对相邻方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和威胁。本案中,乔先生的电梯改造工程在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内进行,虽然加装的电梯属于其独自所有,其对该电梯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是,如果加装电梯的行为导致建筑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并影响到邻居,就违反了《民法典》中对不动产的相邻方之间应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规定,败诉就是必然。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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