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评论
#杨丞琳说心疼吴青峰#
前几日,台湾歌手吴青峰与前老板兼恩师林暐哲之间的合约纠纷案二审宣判,结果为维持原判,林暐哲再次败诉。吴青峰在二审胜诉后发文:“还是不能理解,15年,最后换来一场虚幻吗?”杨丞琳随后留言安慰:“亲爱的,心疼你。” 2018年,吴青峰与恩师林暐哲公开发表分家声明。原以为双方能好聚好散,但不料林暐哲却于2019年间,主张两人的经纪合约仍存续,指控吴青峰公开演唱专辑《太空人》及另外12首歌曲侵权,要求对方赔偿800万元新台币,法院在一审中认定两人合约已终止,判吴青峰胜诉。此次的二审判决也再次支持了吴青峰的立场。
近年来,音乐人的音乐版权归属有纠纷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只不过多数歌手选择了默默忍受。说回吴青峰,其所在的苏打绿,团名早在2013年就被林暐哲注册了商标,导致吴青峰与前老板分家后,至今不能再使用苏打绿这一代名词。去年苏打绿团队不得不改名为“鱼丁糸”,才能重新自由创作演唱属于自己的歌曲。
在当代不断迭代的文化娱乐需求下,这个行业从粗放式发展进化到如今的生态式布局并形成产业链。而原创歌手与经纪公司所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成为一个“烫手山芋”。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歌曲是包含歌词和作曲,且词、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分别享有著作权。词、曲作者想通过音乐作品获利的话,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授权收取费用;二是将作品出售给唱片公司或经纪公司。但是由于发行公司是负责制作和发行唱片的,所以歌曲的版权一般是在发行公司的。虽说原创歌手是自己写的词曲,版权也属于歌手本人的,但是歌手一般要签约经纪公司,而公司很有可能会买断歌曲的版权,或者是作者将歌曲卖给了公司,这在法律上叫做著作权转让,即歌曲版权归给经纪公司了。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与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转让著作权的法律后果是转让人丧失所转让的权利;受让人取得所转让的权利,从而成为新的著作权人。
所以很多艺人因为署名问题不能演绎自己的原创歌曲,大张伟14岁轰动全国的《静止》只能在他人的口中演唱了,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解约,就连名字也不能使用。只能说,歌手与经纪公司的问题只能从实践中协调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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