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演艺公司两年却莫名遭“雪藏”,歌手诉请解约讨薪胜诉

发布时间:2024-12-20 08:18

「本文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歌手李某与演艺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协议后,莫名其妙地进入了“雪藏”状态,连续两年没有被安排商业演出等活动。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追索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通州法院11月10日发布消息说,案件历经两审,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要求。

李某曾是小有名气的歌手,获得过星光大道周冠军,并多次登上地方春晚舞台。2018年,李某与星星演艺公司接洽,后者承诺为李某提供专业经纪服务,并负责安排演出,制作MV,发专辑,提供声乐、舞蹈、表演培训等等。李某于是和星星公司签署了《独家演艺合同》,约定在2018年至2023年,由星星公司为李某提供独家经纪服务,星星公司同意将年收入的30%作为李某的分红,此外每月支付李某6000元工资。

签约后,李某在星星公司为他安排的MV拍摄活动中发现,这家公司设备简陋,人员业余,视频制作粗糙,最终既无成片,更未投放市场。此后两年时间里,星星公司迟迟未能为李某提供任何的演出机会,李某一直没有工作和收入来源。李某说,后来他和经纪人都联系不上了。听公司其他签约艺人讲,原来是公司资金链断裂,就剩个空壳了。李某想自行联系演出机会,但发现因为签了独家经纪合同,一旦私自接活要赔偿巨额的违约金。李某悔不当初,进退两难。

2019年,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经纪合同索要每月工资6000元。但经过审查,仲裁机构认为,李某与经纪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依据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工资”。

无奈,李某又以合同纠纷,将星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和支付报酬。星星公司答辩称,公司认可没有为李某提供演出机会,但公司为了拍摄MV花费约20万元,且经公司宣传,李某已经提高了知名度和身价。

李某对“拍MV花费20万”的说法大表诧异。他说,这个MV是他自己写的歌,只是去公园用相机拍了一下,且剪辑之后没见过成片,不可能花费20万元,即使有花费,那也是公司履行演艺合同应有的投入。关于支付报酬,星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每月6000元是“工资”,但李某未按照考勤制度在公司打卡上班,仅在通知的时候来公司商量事情,所以无权索要“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演艺经纪合同内容涉及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诸多方面,属于一种以委托合同为主,兼具行纪、居间、劳动合同特征的复合型合同。因星星公司在签约后从未提供演出、工作、培训等机会,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李某要求解除《独家演艺合同》应当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要求支付每月6000元的报酬,法院认为,从《独家演艺合同》内容看,“工资”并不属于演出活动的报酬,合同中虽然使用了“工资”字眼,但艺人与演艺公司实际并不仅仅是一方提供劳动,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那么,演艺公司与艺人实际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呢?法院认为,该“工资”的约定实际是基于演艺合同的人身性,对于李某个人身价的估值,是基于李某与星星公司签订《独家演艺合同》后,星星公司取得李某的独家演艺经纪权利、由李某为星星公司提供独家演艺服务应支付的对价。因此,“工资”实际为星星公司获得李某独家经纪演艺服务应支付的报酬,该报酬的获得不以“打卡上下班”为前提条件,星星公司无权以李某未“打卡上班”为由免除其支付报酬的义务。法院最终判决星星公司支付李某每月6000元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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