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徐坤被判支付前东家300万解约赔偿金,法院认定其并非恶意违约
天眼查App显示,近日,上海依海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蔡徐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依海公司诉称,2015年11月,其与被告蔡徐坤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独家全权经纪人,合同期限至2023年4月。合同约定如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则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300万元。2016年6月,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约定如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每提前一年解除需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赔偿金每年3000万元。2017年2月,被告向原告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故原告依海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赔偿金3000万元、违约金1500万元。
被告蔡徐坤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被告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原告为培养被告付出了大量的精力与成本,实际上原告并未对被告培养和推广进行有效投入。合同期内,被告未取得原告支付的任何报酬,原告主张的支出并无依据。此外,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明显虚高,两项诉请存在重复,要求法院调整。
法院审理认为,就解约赔偿金部分,2015年11月双方签订的《演艺娱乐事务独家经纪合同书》中约定每年300万元。仅仅时隔半年,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合同,将解约赔偿金从300万元提升至3000万元,升幅高达十倍。在此期间,被告尚未出道,也未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及演艺人气流量,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也未能证明其对被告个人实际支出的成本,由此按照3000万元核定被告的解约赔偿,依据不足。被告签署两份合同时并未成年,对自身未来发展、取得的成就尚未形成清晰、明确地规划和预估,两份合同履行期限过长事实上限制了被告自由选择、谋求更高领域发展空间的权利,不利于被告自身的发展及营造演艺行业平稳、健康、有序的环境。且合同期限过长,实现商业回报的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大,故被告提前解除合同,存在合理性,并非恶意违约,原、被告之间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解约赔偿金,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关于1500万违约损失部分,系原告与被告的解约纠纷审理期间,原告应充分考虑到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将可能面临履行不能的风险,但仍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了长达三年的《肖像授权合作协议》,由此产生的后续解约赔偿,系原告应当注意但未注意合作协议可能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而产生,现要求被告承担其与案外人A公司解约而产生的损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对被告所做的宣传投入、被告的收入标准、履约期限等,对于本案解约赔偿金酌情确定为300万元,对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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