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经营之债,配偶需要共同承担吗?看看这些判例

发布时间:2024-12-20 12:04

2020年3月2日,贾跃亭正式向美国加州中区法院提交最新版破产重组披露声明。其中,甘薇放弃了优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将会在债权人信托成立后与全体债权人平等受偿。作为企业主与明星的经典结合,贾跃亭与甘薇总是能吸引吃瓜群众的关注。而针对甘薇的这一系列操作,也有不少人猜测可能存在猫腻。但是,无论贾跃亭能否东山再起,无论他与甘薇的离婚案会是怎样的走向,甘薇的命运都与乐视帝国的崩塌息息相关。

夫妻拿钱去经营投资,顺利的话可以赚得盆满钵满,家庭也能享受到投资的收益。但是,高收益总会伴随着高风险。企业为了拓展业务、解决资金链等问题,除了选择企业借贷外,股东也会选择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虽然一时解决了公司燃眉之急,但是却可能会给配偶和家庭带来巨额债务风险。

当夫妻一方因生产经营需要以个人名义负债时,配偶是否需要承担共同债务?本文在检索相关裁判案例后,梳理出关于夫妻一方经营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规则,以期对该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思路。

裁判案例

No.1

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经营生意需要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借款。

【典型案例】(2018)粤0607民初641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本案争议问题是案涉借款本息是否属于被告何某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对此,本院作出分析如下:首先,案涉借款债务发生在何某和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第三人在(2016)粤0607民初2095号案中陈述,借款原因是投资经营小生意所需,而原告陈述第三人在借款期间经营佛山市三水区家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资金而借款,并提供了物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贷款人,客观上难以举证证明借款人借款的实际用途,仅能通过借款人的陈述,结合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家庭经济收入概况等判断。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经营生意需要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属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裁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公司经营所负债务,若该公司的经营行为与夫妻双方名下财产的形成存在紧密因果关系,那么应认定债务为夫妻二人共同生活原因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2018)鄂0506民初2643号

裁判理由:被告向某在与被告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独资形式成立宣恩新时代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被告向某为成立公司所投入的资金及公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于被告向某与被告马某夫妻共同财产。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被告宣恩新时代房地产公司“时代华府”尚未销售的部分商住楼、被告向某和马某在恩施市××××区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马某名下的奥迪牌轿车,这些财产的形成显然与被告向某的经营行为存在紧密因果关系。被告向某以与被告马某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投资成立该公司、经营该公司的行为,与二人共同生活息息相关。故案涉借款是被告向某为经营该公司所举债务,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生活原因所负。

No.2

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借款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裁判规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公司系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因公司经营之需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2019)辽02民再228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案涉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高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首先,一审中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上诉人对案涉借款事实均知情,上诉人对此予以否认,却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对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根据证人陈述,宋某借款系用于自己的企业建设。经核实宋某经营的大连金盛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查询卡,记载该公司股东为上诉人高某与原审被告宋某。高某作为参与企业经营和管理的股东和受益人,其对用于企业经营的案涉借款应当明知,其辩称对此并不知情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识,本院不予采信;再次,从借款发生之日起,上诉人高某与原审被告宋某系夫妻关系,至本案二审庭审时,二人夫妻关系一直处于存续状态,作为妻子的高某辩称对丈夫宋某的案涉借款事实不知情不符合生活常理,其主张与宋某分居多年,却未提供证据证明。综上,案涉借款系原审被告宋某自2011年至2016年之间陆续向被上诉人借款形成的总额,并非单笔超过家庭日常所需的高额借款,虽然证人陈述系用于企业经营,但该企业是宋某与高某作为股东共同经营的企业,因此该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作为妻子的高某应当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2.裁判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所得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经营期间所欠的货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2018)湘0624民初546号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被告胡某与被告钟某是夫妻关系,并且两被告在长沙一起做装修生意,装修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为装修购买装修材料所欠的材料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胡某与被告钟某共同承担责任。

3.裁判规则:夫妻一方经营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有证据证明另一方长期参与生产经营的,法院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2016)渝0109民初8632号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故应以字号“旺顺碎石厂”承担支付责任,经营者王某不在本案中直接承担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旺顺碎石厂上述债务发生在王某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徐某在不同时间多次在旺顺碎石厂与颜永强的对账明细上签字,足以说明徐某长期参与该厂生产经营,故旺顺碎石厂上述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徐某夫妻共同债务,徐某应和旺顺碎石厂共同连带偿还。

No.3

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从事公司经营,以其个人名义举债用于该公司经营,若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不能认为为夫妻共同债务。

【典型案例】(2017)鄂1002民初1976号

裁判理由:本案中,被告邹某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举债虽发生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原告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借款时两被告李某与邹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显示,被告邹某陈述所借款用于银行过桥及与他人合伙的二手车公司经营,邹某系该公司隐名股东,但结合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本案借款不能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李某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裁判规则:夫妻一方因个人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另一方也参与了经营事务,也无法证明其将合伙的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法院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2019)皖0826民初658号

裁判理由:关于闻某是否应当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安某出具的欠据系其与杨某合伙事务所产生,杨某未举证证明闻某一起参与了经营事务,亦未举证证明安某将其与杨某合伙的款项用于其与闻某的家庭生活,故杨某主张涉案债务系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本院不予认定。

法商建议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为:(1)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2)夫妻共同生活(3)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可见,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并非是时间因素,不是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形成的债务,都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因从事生产经营产生的债务,是否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立足于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目的,从债务目的及用途分析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是指家庭必要的日常消费,比如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医疗保健、文娱教育等。夫妻双方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时,具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即便没有配偶的同意,也可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通常会先根据借款金额的大小,结合家庭收入情况、消费形态、当地经济水平等来判断是否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浙江高院规定“单笔举债或对同一债权人举债金额在2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考量标准。

夫妻如果从事生产经营,那么涉及的借款金额往往会比较大,超过日常生活所需,所以不被轻易认定为共同债务,仍然需要从债务目的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判断。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经营活动中会出现与特定人频繁交易或者账目往来的情况,即使单笔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是与同一债权人累计负债超过一定标准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具体分析

1.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借款用于经营活动,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从裁判案例来看,如果公司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设立或者共同参与经营的,那么因经营所负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如何认定公司是夫妻双方共同生产经营?工商登记资料显示的股东信息,是最直接可以反映公司出资人情况。因此,如果工商登记显示夫妻均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认定是属于夫妻共同从事经营。

但是也有例外情形,特别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对外显示的的负责人或股东仅为夫妻一方,但实际上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开办,且其收益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配偶共同参与了公司经营活动,比如在公司任职、经手公司经营项目等,也是可以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

2.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但利益归属家庭,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种情形正是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判断标准,即债务目的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的目的,通常是为了个人及家庭的生活所需,那么其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利益也会归属于家庭。因此,即便只有一方从事经营投资,但是只要配偶分享了投资收益,或者由投资收益形成了新的家庭资产,那么可以考虑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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