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买的房子,继子女有权继承吗?
发布:2022年04月24日 13:22:56来源:浙江法制报 作者: 通讯员 方颖颖 詹梦洲 编辑:滕莹锋
在父亲与继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母购置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父亲去世后,继子女是否有权继承该房屋?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
刘某与王某系再婚夫妻,1993年登记结婚。刘一、刘二为刘某与前妻所生子女,叶某为王某与前夫所生子女。婚后王某与刘某带着叶某、刘一、刘二共同生活。
在刘某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王某单位对职工住房实施房改,王某便参与房改,交纳了购房款,并以个人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21年,刘某因病去世,其生前未立遗嘱。之后,王某便将其名下的房屋进行变卖,获得60万元房款。刘一、刘二认为,该房屋为其父亲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继承,故诉至法院。
那么,案涉房屋是否属于王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定共同财产制原则,在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以共同财产购买的财物的权属认定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一方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者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本案房屋购买于王某与刘某结婚以后,王某辩称系其个人出资购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案涉房屋的继承比例应当如何划分这一问题,法院认为,按照民法典规定,房屋的50%属于刘某的遗产。除了原告刘一、刘二、被告王某,本案当中还有另外一名继承人叶某,叶某与刘某形成继子女关系,享有继承权,应当依法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在遗产分配方面,民法典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刘一、刘二、王某、叶某各继承12.5%。
综上,开化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刘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出售所得款60万元的50%即30万元属于刘某遗产,判决被告王某分别支付原告刘一、刘二、叶某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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