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医疗广告禁止以公众人物形象做疗效证明

发布时间:2024-12-20 19:02

  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对2003年9月15日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部分调整。

  细化内容标准

  医疗广告禁止以公众人物形象做疗效证明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组成部分,并首次将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纳入商业广告的范畴,计入广告播出总量进行管理。

  对于近年来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疗用品广告,《办法》明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禁止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为了避免对病人和播出机构形象造成伤害,《办法》还规定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播出。

  针对目前一些企业使用国家名义做商业广告的现象,《办法》在规定商业广告中不得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外,特别强调了不得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此外,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也被严厉禁止。

  量化播出管理

  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

  在播出时长方面,《办法》将每套节目商业广告播出量由原来“按天计算”调整为“按小时计算”,并规定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19点至21点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过去对广告播出时间的管理都是按天计算,给监管带来了一些困难,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白天广告少、晚上广告多的不均衡局面。”任谦说,《办法》将广告播出时长计算单位细化到小时,有利于促进广播电视广告合理编排,也有利于提高广告的到达率。

  公益广告是提升媒体形象、企业形象最好的载体。《办法》专门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点至13点之间、电视台在19点至21点之间的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为了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办法》还特别规定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公众用餐时间也不得播出此类广告。

  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新增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条例,明确指出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酒类商业广告也不允许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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