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交往期间赠送的财物,能否要回?

发布时间:2024-12-21 08:36
 

  明知他人已婚仍继续转账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能否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在不正当关系中以结婚为目的的财产赠与,是否属于附义务赠与?可再别说法院不保护你的“合法”权利了!

  金某(男)与谢某(女,已婚)2021年4月相识后,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2022年3月起,金某不断向谢某转账,少时8.88元,多时5000元。截至2023年7月,金某通过微信转账、红包支付的方式,共计给谢某转账3万余元。后二人产生矛盾,谢某将金某微信“拉黑”。金某认为,之所以向谢某转账,是因谢某欺骗、答应会与自己结婚,现二人“分道扬镳”,谢某构成“不当得利”,应该返还钱财。2023年底,金某一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谢某每次向金某转账金额大小不一,单次转账最大金额为5000元,但都未明显超出本地消费水平,属男女双方处于“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即便是在不正当交往这种特殊关系中,金某对谢某的转账支出也是为了维持双方男女关系乃至达到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行为,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应是赠与合同纠纷。

  另,金、谢在交往期间,金某明知谢某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不属于法定的附义务赠与,对案涉款项金某无权主张返还。同时,不可否认谢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其行为亦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所不齿,应受到谴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金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该部分赠与一旦将财物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本案中,一方通过微信多次小额转账的行为,目的在于存续某种关系,同样不具有法定返还情形。赠与人明知受赠人已婚,表达建立婚姻关系的愿望严重违背了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其赠与行为不属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附义务赠与。故法院在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同时,在叙述判决缘由时着重对当事人进行了道德谴责及思想教育。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婚外情”破坏了人们对于婚姻忠诚的美好向往及期待,导致家庭不和睦、家风不文明、社会风气不安定。法官通过以案释法,不仅仅是希望告诉当事人有关法院不保护不合法的权利,更是诚恳地劝诫大家,在面临诱惑时都能够自省吾身,恪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维护和谐美好的家庭关系。

  “将教天下,必定其家,必正其身”。家庭和睦,社会才能和谐;家教良好,未来才有希望;家风纯正,社风才会充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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