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丨跑腿小哥坐地起价,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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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
近日位于长宁区的朱女士因小区封控隔离,通过某平台求购了一批价值270元左右的民生物资,外卖骑手赵某接单后按照朱女士的订单前往超市购齐商品,并向朱女士索要了330元的跑腿费,而当赵某将物资送到朱女士居住小区的门口时却拒绝向对方出示购物凭证并临时坐地起价,称所购物品需支付577元的费用,双方经过长时间沟通无果,最终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目前,赵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分析
相信每一个受疫情封控而无法如往常一般随心购买各类基础生活物资的民众,看到这则新闻,都会拍手称快,恨不能这样“发国难财”的人既因道德而唾弃、又被法律所制裁。
小编在此也是一样的心态,但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深入解读,这个跑腿小哥的罪名,是否该当,值得探究。
首先,上海警方是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的,那就来看下非法经营罪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本案所涉物品是常规生活物资的鸡蛋和泡面,因此只能以第四款也就是兜底条款作为入罪依据。
其次,由于兜底条款并非明确具体,因此需要结合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传染病肆虐期间制定的,前者是非典,后者则是新冠。但不约而同地,两者都将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
再次,就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相关解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及随着上海被疫情所笼罩,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22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中予以举例、明确。但此时又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这两个意见都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第二,这两个意见都是针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下的细化,并非是刑法框架下的直接解释。
所以,这里出现了第一个疑问。刑法第96条将“违反国家规定”的颁布主体局限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但国务院各部委,在上述意见中的制定主体也就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其解释是否可以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最后,退一步说,即使对意见中哄抬物价的解释予以刑法上的认可。那么还有一个绕不开的核心——“跑腿小哥是否属于经营者的范畴”。通常而言,客户通过外卖平台发布代购信息(订单),跑腿小哥点击接受订单后,客户即与跑腿小哥建立合同关系,跑腿小哥应当诚信地履行合同,即订单商品价格只能按照实际发生收取不能加价,客户也应当将跑腿费用及时足额地支付,跑腿小哥绝不能算是进行经营性活动。
那么本案中,赵某将订单商品送至朱女士居住小区的门口时加价的行为,有失合同的缔约性,也突破了民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底线,属合同违约。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由于疫情期间的特殊性,情势已经不同寻常,一个地区可能就只有寥寥数个跑腿小哥。那么在如此限定的范围内,朱女士无法通过别的渠道购买到所需物资,此时的赵某就是朱女士与商店之间的流通桥梁。所以,站在朱女士的立场,她想要购买物资必然要经过赵某,那么此时赵某和商店就是一体的,或者说,赵某是商店的下一级经销商,最终的结果是朱女士得花更多的成本来获取商品,物价无形中就被哄抬至高位。赵某的行为既影响了民生物资市场秩序、食品价格体系,又为个人牟取暴利,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
正如小编开头所说,相当一部分民众为警方对跑腿小哥予以刑事处置的铁腕执法行为点赞,但这种称赞也大多是站在特定时期群众对物资缺乏导致的憎恨情绪上产生的。刑法需要秉持谦抑性,要力戒情绪,必须以理服人、以法服人。如果能通过法律函慑,得出跑腿小哥犯非法经营罪的唯一结论,司法公信与司法正义才能在每一个案件中熠熠发光。
律师建议
我们对跑腿小哥坐地起价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给受害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予以重视的同时,也不能对所有的加价行为一刀切,因为在封控之下,基本生活保障存在问题,让跑腿小哥几乎成为维持市民生活的依靠。在此情况下,跑腿费用相较平日高了不少,民众在合理范围内其实也都默认接受。关键在于制定合理的跑腿费制度,以下简单提出三点建议。
1、建议相关行政部门完善订立疫情期间对“跑腿费”等服务费用合理的涨幅标准,如按照距离进行上限的设置。
2、建议外卖平台、跑腿平台按照行政部门订立的跑腿费标准或在合理范围内自行制定配送费标准,让费用公开透明。
3、建议完善举报和善后机制,如客户遇到肆意加收跑腿费的情况,可以保留证据,通过有关部门投诉,由外卖平台、跑腿平台直接补偿经济损失。同时,外卖平台、跑腿平台应当对于跑腿小哥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如开除),甚至将其列为行业诚信黑名单,今后不得从事此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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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诚至信法务速递
原标题:《律师说法丨跑腿小哥坐地起价,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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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律师说法丨跑腿小哥坐地起价,该当何罪? http://c.mxgxt.com/news/view/392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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