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孝通:如何理解中国社会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婆媳关系”?

发布时间:2024-12-21 13:13

社会学视角下的“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婆媳关系”

(一)“养儿防老”是由中国社会的传统结构和经济基础决定的

在中国流行着一种对西方家庭里亲子关系的看法,并用“空巢”两个字形容它的模式。他们认为,在西方现代社会里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对父母却没有赡养的义务。为父母者辛辛苦苦把儿女抚育成人,一旦儿女羽毛丰满却劳燕分飞,给父母留一个“空巢”。

且不问西方的家庭事实上是否如此,这种比喻在中国人中确能引起对这种凄凉晚景的反感。中国人对“空巢”的反感也正说明了中国人所倦恋的晚年绝不是这个下场。这种感情本身反映出了中西文化的差别。

中西文化在亲子关系上的差别何在?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这是双方相同的。所不同的就在子女对父母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如果上面流行的看法是符合事实的话,赡养老人在西方并不成为子女必须负担的义务,而在中国却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国现行的《婚姻法》第十五条和最近通过的新《宪法》第四十九条对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都有明文的规定。

如果我们承认中西文化中确是存在着这种差别,在西方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抚育丙代,那是一代一代接力的模式,简称“接力模式”。在中国是甲代抚育乙代,乙代赡养甲代,乙代抚育丙代,丙代又赡养乙代,下一代对上一代都要反馈的模式,简称“反馈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差别在于前者不存在子女对父母赡养这一种义务。

如果进一步分析西方的接力模式,在一个人的一生中可以分出三个连续的时期,第一期是被抚育期,他和父母构成一个生活单位,第二期是抚育子女期,他和子女构成一个生活单位。第三期就留着一段抚育空白期,由老夫妇构成一个生活单位,那就是上面所说的“空巢”。中国的反馈模式如果相应地分为三个时期来看,第一期是被抚育期,第二期是抚育子女期,第三期是赡养父母期。当然,第二第三两期有参差复叠的情况,因而也使生活单位的结构复杂而多样。

上面这样的分析未免过于简单化,因为亲子关系的内容是丰富和生动的,既有物质的一面,还有精神的一面。上面所说的只是就法律上的规定而言,而且又偏重于亲子的居住和经济供养的范围。把西方社会里当子女的人比作分飞的燕子,当事人也许是难于接受的,因为尽管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西方子女对父母在感情上和在经济的资助上还是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旧巢里天伦余热,温而不熄还是常态。这方面今天我们不去多说了。

但是总的看来,我们是否可以承认由于这种接力模式,西方的家庭结构上确是比中国更为单纯些,主要的形式是以夫妇和未成年的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也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小家庭。这样说来,亲子关系的反馈模式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的一项特点。

这个模式不仅有相当悠久的历史,且很早就有许多维持它的伦理观念。儒家所提倡的孝道可以认为是这种在社会上通行的模式的反映,转而起着从意识形态上巩固这种模式的作用。民间广泛流行的“二十四孝”是通过事例进行普及这种模式的教材。这些是我们这一代的人所熟悉的,无须我在这里详述。我在30 年代所写的《江村经济》中曾把深入民间的“香火”观念作为中国看重传宗接代的象征性的信念。上一代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训,而下一代则以“荣宗耀祖”为奋斗目标。所以我常说,中国人是心中有祖宗、有子孙而把自己作为上下联结的环节来看的。这种说法是否有点夸大,还可以推敲,但是我想多少是可以用来和一切以自我为中心的西方文化的基本精神相区别的。这种传统精神文化表现在社会细胞的构成上的就是亲子关系的反馈模式。

这种反馈模式的基础何在呢?朴实的农民用了“养儿防老”四个字来答复。他们这样解释传宗接代即嗣续的问题,这对我很有启发。人的一生如果分老壮幼三个时期,其中只有中间这一段时期能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幼年和老年这两个时期在不同程度上都是要别人来养活的。抚育幼儿、赡养老人是一切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传统社会就是采取反馈模式来解决这个问题的。

一个社会经济共同体要能长期维持下去,成员间来往取予之间从总体和长线来看,必须均衡互惠。这是所谓社会的隐忧在于不均的原因。在解决幼年和老年不能自养的问题上,还是要贯彻均衡互惠的原则。接力和反馈两种模式虽则形式不同,但都是能贯彻这一原则的。接力模式是乙代取之甲代,而还给丙代,取予之间是均衡的。反馈模式是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后及身还给甲代,取予之间也是均衡的。所以这两种模式都能维持,不发生“不均”的隐忧。“养儿防老”是均衡社会成员世代间取予的中国传统模式。这种模式有其历史上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改变了,这种模式当然是也要改变的。我们要研究的就是这种模式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是不是在改变,怎样改变,和向什么模式改变。

影视剧《虎妈猫爸》剧照

(二)“重男轻女”观念的背后仍是老年赡养问题

儿子继承父亲的姓和财产,在一般情形下结了婚的儿子连同媳妇一起和父母共同居住在一座房屋里,在一个经济单位中生活,即从父居制。媳妇是从别人家娶来的。自己的女儿则要嫁到别人家去,和她的丈夫和丈夫的父母形成一个家庭单位,即从夫居制。所以说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这还是现行的习惯。我在《江村经济》里已经指出,1929 年的旧《民法》已采取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了女儿和儿子一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和赡养父母的义务。现行1980 年的《婚姻法》第十八条也作同样的规定。这种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城市里有些部分已发生作用,但在农村里半世纪来并没有改变传统的单系嗣续的习惯。这次我在江村问过当地农民,为什么女儿没有继承权,他们的答复是出嫁了的女儿没有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事实上,出嫁了女儿确是不负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的。这也反映了嗣续的实质还是在保证老年的赡养,“养儿防老”而不是“养女防老”。

一般认为儿子赡养父母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所以一般总是说,如果只有一个儿子,儿子结了婚不应当跟父母闹分家。但是如果有两个儿子,是不是继续在原有家庭这个细胞里长住下去呢?这种情形,在江村是少见的。1935 年的调查,已婚兄弟依旧和父母(父或母)住在一起,没有分家的共有12 户。1981 年调查只有2 户,而1982 年秋季我们再去调查时,这2 户也已经分了家了。江村群众普遍认为两个儿子分家是应该的合理的,所以称为“正当的分家”,以别于一个儿子要和父母闹分家。在江村,“分家”主要是指兄弟各自成家独立生活的意思。

按过去的习惯,有两个儿子的人家,要等第二个儿子结婚后才分家。但是现在很多人家在大儿子结婚后即分家了。儿子分家后老夫妇有不同的安排。我们这次调查了有两个儿子的37 户分家的情况,结果如下:老夫妇跟一个儿子分居而和另一个儿子同住的共有16 户,其中13 户是大儿子结婚后就分出去,留着未婚的小儿子在老家和父母同住,另外是小儿子结了婚仍与父母同住。有14 户是两个儿子结婚后都分了出去,只留老夫妇在老家,分成了3 户。这就相当于西方的“空巢”模式了。有7 户在儿子分家时,老夫妇分别住在两个已婚儿子家里,结果成了老夫妇的分居。

自从土地私有制废止后,分家并不包括生产资料的继承问题。所谓分家实际上是在生产队的分配账上另立一个户头。如上所述,没有和父母分家的儿子所得的工分是和这家其他成员所得的工分分配时算在一笔账上,所得的实物和现金一起由该户的户主,即该家的家长领取。兄弟分了家,就划开计算,分别交给立了门户的户主。过去分家是件大事,分家后的儿子就掌握了所分得的土地的所有权了,在江村过去实行永佃权,也由儿子继承。两个儿子间怎样能分得平均是一个常会引起争执的问题。所以分家时要约请父系、母系双方的亲戚,当着他们的面规定各个儿子应得的部分,还要规定儿子的赡养义务,哪个儿子养父亲,哪个儿子养母亲。协商定当后,请个识字的人写成文书,姑舅双方亲戚也要在文书上画押作证,将来如果发生纠纷,由他们出面作断。画完押,举行宴会。现在这一套仪式还是要照办的,但是分家的内容却简单了,只分生活资料,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房屋。

按江村的习惯,分家时,上一代就得把财产的所有权移交给下一代。老一代把财产交出后,当然还可以使用,但这是算作下一代赡养他们的义务了。由儿子们指定所分得的房屋的一部分给老一代住,还要给他们提供必需的口粮和柴火。这些在分家时都要加以规定的。口粮和柴火都由生产队分配,从工分中扣除。生产队在发放口粮和柴火时,就按各户分家时约定办理。有些人家,从分家那天开始,父母的口粮和柴火就算在应负赡养义务的那个儿子的账上。

但是通常是赡养母亲的那个儿子,履行义务较早,因为老母亲在一有孙子时就不再参与集体劳动,所以她的口粮和柴火就得由赡养她的儿子负担,老母亲则有责任照顾赡养者所生的孩子。老父亲在儿子结婚分家时一般还是个全劳动力或半劳动力,要到本人所挣得的工分不足支付口粮和柴火时,不足部分才由生产队划在赡养他的儿子账上。

至于既没有能力养活自己,又没有儿女的老人怎么办呢?按《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赡养的义务将落到直系亲属肩上,不仅孙儿女有赡养祖父母的义务,还有赡养外祖父母的义务。但是事实上,这些人是通过“五保”制度,由生产队集体负责供养的。江村现有的经济水平,生产队还没有能力负担老年人的赡养。但据我们知道邻近经济比江村发展得快的社队,已在实行退休制度,即老人没有劳动力不能参加集体劳动时也可以分得一定的集体收入。这等于是农村的老年社会保险。从这个方向发展下去,老年赡养将起根本的变化,对家庭结构的影响值得我们密切注意。

(三)老年人精神赡养质量的关键是婆媳关系

老年人除了经济上的赡养,还包括精神方面的赡养,旧话所说的“天伦之乐”。中国人对西方“空巢”模式的反感,主要是从老年人精神上缺少家人的慰藉这一点上发生的。在反馈模式里家庭成员间的感情生活上是不是能保证和洽和欢乐呢?这是一个值得具体分析的复杂问题。

过去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印象,似乎中国通行的是大家庭。这种印象可能出于许多新旧小说和剧本的影响。比如说曹雪芹的《红楼梦》和巴金的《家》,讲的都是大家庭里的事;曹禺的剧本《雷雨》写的也是大家庭的悲剧。从旧中国的意识形态来看,封建伦理的确宣扬“孝、悌”,要顺从父母和兄弟友爱,不主张分离、独立,“五世同堂”成了社会理想。但是事实上在中国大家庭并不通行。以那个农村来说为数甚少,这又怎样解释呢?

我在1938 年出版的《江村经济》中曾指出,在这个农村里所观察到的情况并不能视作例外,因为据当时所了解的全国平均的家庭人数只有4—6 人。这就说明大家庭不可能是普遍的模式。我又指出在当时实行的小农经济中,农田经营的劳动和大家庭制并不适应,农民受传统伦理观念的影响并不足以抵住经济上及家庭内部结构上趋向于分家的力量。我曾着重分析过儿女成婚,在父系社会的家庭里引进了一个新的成员,即新媳妇,婆媳关系的紧张状态常是引起父子分家的现实因素。

我在45年前已经把婆媳关系看成是闹分家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目前的情形下,情况就难免更为严重些。上表中小家庭比例的增加,成为当前为数最多的形式,正反映了这种情况。婆媳关系的紧张可以导致两代分家,但要实现分家还要有其他的条件,其他条件不具备要分家也分不成。当前农村中房屋比较紧张,不和的双方由于没有地方可以搬家,所以发生了一种过渡形式:即两代还住在一所房屋里,而生活上却各顾各的。农村中称这种形式为“分灶”,婆媳各自烧自己的饭。我们抽样调查了两个生产队,42 户,分灶的有19%,没有分灶而婆媳经常吵闹的有7%。这个情况可以帮助我们明白为什么上表中一方面小家庭的比例上升,同时另一方面大家庭的比例也上升了。

儿子是父母抚育成人的,亲密的共同生活建立了亲子的感情。媳妇是在别家长大了才进门的,她和翁婆原来并没有亲密的关系,但进入了这个家庭后,就得和其他成员亲密地生活在一起。在过去作为一个新媳妇要和婆婆建立起和洽的关系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她必须“如履薄冰”地遵照社会规范行事,而这些规范是在父权家长和男尊女卑的“礼教”下规定的。过去被认为是好媳妇的,是一个对婆婆百依百顺、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的媳妇。过去的大家庭大多是以这些好媳妇的屈辱取得表面上的稳定的。

家庭中最重要的是夫妻关系,不是亲子关系!

封建礼教在中国已经被冲击了半个多世纪,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支持这些礼教的生产关系已经彻底被摧毁,虽则在精神文明中还有或隐或现的遗留,还起着现实的作用,而根本的变化却已在深入,也必然会在各方面影响到家庭的结构。如果说,社会经济中生产关系的变革确已引起了家庭结构的变动,这种变动看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妇女地位的提高而发生的。过去在土地私有制下,农村家庭里实际上掌握土地所有权的是家长这个实权人物,婆婆从而成为家务的指挥者。没有经济自主权的媳妇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现在土地私有制被取消了。在集体经济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下,妇女以独立劳动者的身份参加集体劳动,取得报酬。当然,目前在集体分配时,还是以户为单位,由各户的户主收管,而且各家的经济权主要还握在家长手上,妇女的地位却已与前不同了。在江村已经有媳妇当家的例子,虽则为数还很少,但已经被社会所认可,不再作为新鲜奇闻了。媳妇地位实质的改变使得维持婆媳关系的力量从“礼教”,即传统媳妇得顺从婆婆的规范,改变到了“合作互惠”的需要,和从这种需要所培养出来的友爱感情。总的看来,江村的各个家庭,不论它的结构属于哪个类型,各成员基本上是和平合作的。媳妇生了孩子由婆婆抚育已成了通行的办法,这样劳动力较强的媳妇就可以继续成为一家挣工分的主要成员。两代合作在农村中还是个经济效力较高的方式。婆媳和洽对一个家庭的兴旺富裕是有利的。

当然,婆媳不和的人家也是有的。江村房屋很紧张,各家住所大多紧密相连,一家吵闹,左邻右舍不会不知道。凡是婆媳不和,公开吵闹的,逃不过社会的耳目,我们在调查时一问就知,甚至媳妇怎样骂婆婆都可以用原话转述我们听。我们的一位调查员,还亲自见到一家的媳妇拿了农具在门外打婆婆。引起我惊讶的倒是在旁的人并不对这个“叛逆”的媳妇采取严厉的制止和惩罚。这种事对我这样年纪的人,说实在的,是看不惯的。后来我们了解到这个媳妇的气这么大,原因是在公婆给小姑的嫁妆太多,社会的舆论并不都在公婆一边。当然,婆媳矛盾发展到这样程度是个别的,尤其是因为现在分家已成为比较容易的事了。而且自从发展家庭副业以来,甚至年老的婆婆都能挣得一定的收入,今后,联产责任制实行后,家庭这个单位恢复了它在农业经营中的作用,家庭成员间经济上的合作互惠,看来更容易加强他们感情上的团结。这些农村经济的变化怎样引起家庭结构的变化将是今后这方面调查的重点。

在精神方面,老年的父母是否能从已婚的儿子方面得到感情生活上的反馈是个比较复杂但又十分重要的问题。中国人对西方接力模式的反感就在于人到晚年不能享受天伦之乐。但是应当看到过去中国家庭里所谓天伦之乐对老年的精神生活固然有所照顾,但在一定程度上是以男尊女卑,媳听婆命的封建礼教为支持的,至少要承认在这方面这种社会细胞中是存在着矛盾的。封建礼教的废除,使得这种家庭内部的婆媳矛盾如果激化,就可以成为细胞分裂的导火线而导致分家。所以如果还要保证老年人不独守空巢,看来两代间,特别是婆媳间需要建立新的和睦的基础。

*本文选自费孝通《美好社会与美美与共:费孝通对现时代的思考》,生活书店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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