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妈妈的舆论战:口水包围法庭 谣言与真相齐飞
这或许也能解释兰和在接手李家法律顾问之后缘何动作频频。
在兰和的这盘棋中,有一步棋受到广泛关注——梦鸽申请公开审理李某某一案。但同时,这步棋也让他在日后受到同行的诟病。
针对兰和为李家提供的招数,田参军很快在微博上把两条相关的刑事诉讼法条文和司法解释条文列了出来,文末还写了句“复习一下下”,暗讽李家律师和法律顾问不懂法。
结果显而易见,因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梦鸽的申请很快被海淀区法院驳回。兰和此时也遭到了许多法律人的质疑:“当事人可能不懂法,难道律师也不懂?”
对此,许身健认为:“梦鸽不是法律职业人员,她享有言论自由,当然,任何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兰和的职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律师职业行为规则,该行为不会受到职业惩戒,至于公众评价,那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
许身健强调,律师接受采访本身无可厚非,“至于披露的内容要受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的约束”。他还毫不避讳地表示,律师利用媒体的目的一般都是希望通过引导公众舆论影响司法。
言论红线
如此看来,重视和利用舆论已经成为很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固定套路。那么,律师庭外言论的红线在哪里?
许身健说,律师的角色有三个,即当事人的代理人、法庭的一员以及对社会正义负有特殊职责的公民。由于律师行为涉及到人民的健康、经济福祉等,因此,律师职业和社会公共服务密切联系。
“委托代理关系当中,委托人是最终的决定者,律师的工作应围绕着委托人及其目标的实现展开。以委托人为中心,意味着委托人享有自治权,即由其决定代理目标。”许身健告诉记者,律师剥夺委托人的自治权或者主观臆断委托人的道德立场,既不职业,也不符合职业道德。“律师当然可以发声,但应当遵循律师职业行为规范。”
根据全国律师协会发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162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第163条则规定,“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另据司法部修订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13条规定,“律师未经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授权或者同意,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或者结束后,擅自披露、散布在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的,属于《律师法》第48条第4项规定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而事实上,在中国这样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专业法官的制度,相信专业法官会排除干扰、公正司法。正是基于对法官们职业操守百分之百的信任,律师的职业行为规范并没有严格的配套执行措施。
相较之下,国外的相关规定则更为具体。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职业行为规则》第5条至第120条关于律师法庭外言论作出规定:“曾参与或者正在参与某一事件的调查或者诉讼的律师,如果知道或者依照常理应当知道其所作的法庭外言论会对该事件的司法程序造成重大偏见的高度可能,不得发表常人预期会经由公共媒体传播的法庭外言论。”
律师只可以陈述下列事项:“1.涉及该事项的请求、罪名或抗辩,且除非法律禁止,可陈述相关人士的身份;2.公开记录中的资讯;3.某事件的调查正在进行中;4.任何诉讼阶段的时间表或结果;5.请求协助获得证据以及必要的资讯……”
可见,律师可以向媒体公布的均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律师职业规范禁止律师在媒体上发表对法官的煽动性意见,禁止其通过博得公众同情而对审判形成压力。律师接受委托的案件在宣判之前,不得就该案件公开发布或者通过媒体发表足以损害司法尊严或者公正形象的轻率言论。
许身健指出,对比上述规定,我国律师庭外言论缺乏自我约束,“该行为对司法环境的侵害也是不言而喻的。久而久之,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会忽略职业技能的作用,代之以乞灵于媒体的作用,这与不按拳谱出招的拳师并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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