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我是主播,我和直播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24-12-21 23:37

  2022年反映当代法治题材的第一爆款剧《底线》已经大结局,优质的剧情、快节奏的叙事、鲜活生动的人物形象完美实现了在浓浓烟火气中向观众普法的目标,而观众也用同时段省级卫视收视率始终第一的热度高度认可了这部剧。身为劳动权益战线的一员,我们既有上帝视角的旁观清醒,又有角色代入的感同身受,在此分享所思一二。

  我是主播,我和直播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剧中人,让人唏嘘

  剧中的前三集讲述了美女主播骆优优因过劳猝死而引发的纠纷,家属起诉直播公司要求公司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基层法院原本认为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因此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承担工亡待遇。但在最高院美女干部的努力下,法院最终判决双方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性质,公司应向主播家属支付工亡待遇。

  那么,为何法院起初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后却又认定为劳动关系呢?这里的关键点是何种情况下主播与直播公司之间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问题。

  身边案,谨慎甄别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情况下,主播们才是直播公司的员工,即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下面,我们用同一公司不同主播的真实案例来“解剖麻雀”。

  徐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直播公司,主要在酷狗直播平台组织直播,其作为甲方与旗下主播均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这份经纪合同明确约定(节选):乙方从事视频直播演艺活动的有关酬劳,如果第三方(即直播平台)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无义务代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合法、不合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乙方若因疾病等突发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工作,应以书面告知甲方,并积极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就乙方的商务经纪、明星周边等相关活动的收益,甲乙双方按约定分配收益;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所提供的平台进行线上演出,并配合甲方的一切工作。

  主播一:

  李某系这家公司的主播之一,与公司签订了上述经纪合同,因双方就报酬分配产生纠纷,遂向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很显然,就双方经纪合同约定的内容看,虽李某需在甲方所指定的直播平台直播,但李某的收入来源并非该公司,而是直播平台;李某因突发情况不能直播的,仅需告知公司,而无需公司进行批假;对李某的商务经纪等活动产生的收益由双方约定分配,而非直接归于公司所有。

  以上这些都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中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等重要特征,即使公司对其工作上存在一定的监督及要求,也是基于行业规范管理的需要,而实际中,双方也是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履行的。所以,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主播二:

  而与之不同的是,王某虽也是该公司的主播,也与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但另外还补充签订了“艺人管理规则”、“艺人管理规则分则”。王某同样因报酬纠纷而将公司诉至新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确认双方系劳动关系。按照双方签订的艺人管理规则,公司对各个级别的主播均规定了保底的基础合作费;主播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就直播平台的安排;如因个人原因长期无法配合公司安排的直播或其他活动,需提前30日提出书面停播申请,公司有权不同意主播提出的停播申请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主播每天在线时长需大于或等于7小时,每月需大于或等于180小时,每月休息4天,超过4天的部分如无假条则按照缺勤处理,缺勤一天则扣除三天的基础分成。

  敲黑板:劳动关系构成的特征要抓好!

  显然,这些管理规则的内容实质上与劳动合同应约定的内容并无二致,所谓的基础合作费就是保底工资,每月按时发放,即经济从属;王某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对直播平台的安排,使用公司提供的生产资料向公司提供劳动,而每天的工作时间及每月休息时间均有严格要求,公司亦可对主播王某的请假申请不予同意而要求其正常出勤,若违反则公司会给予相应处罚,即组织从属和人格从属,存在显著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然,这份艺人管理规则还对主播的直播过程规定了极其详细的要求,毋庸置疑,王某与该公司之间就是完全的劳动关系。这与《底线》中,法官认为咔吧咔吧公司每月固定支付骆优优工资,对骆优优进行日常考勤,规定直播时长、直播地点等的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是一致的。

  新就业,使命催征

  电视剧的热度终会褪去,但留下的警示值得思考。直播行业的兴起正是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一个缩影,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权益保护已经是一个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

  按照《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定,对平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用工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为此,高新区(新吴区)人社局严格落实指导意见的要求,以上述两件案例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新就业形态领域的研究探索,强力打造劳动权益维护的“新吴样板”,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夯实重要基础。

网址:【以案释法】我是主播,我和直播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吗? http://c.mxgxt.com/news/view/4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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