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与乔丹体育长达6年的商标“拉锯战”落下帷幕

发布时间:2024-12-22 00:29

在经历了长达6年的“拉锯战”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之间的商标争议系列案终于落下帷幕。

案件始末

2012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滥用其姓名和形象。上海二中院受理此案。

期间,乔丹曾向商评委申请撤销78个相关注册商标,但遭到驳回。

2013年,乔丹体育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起诉运动员乔丹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

迈克尔•乔丹不服,在2014年11月和2015年7月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均败诉!

2016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争议商标中文“乔丹”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

2018年,原告乔丹体育不服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在先生效判决中关于原告“乔丹”商标损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在先姓名权的认定,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

争议焦点

1、如何证明“乔丹”=迈克尔•乔丹?

判决认为, 迈克尔·杰弗里·乔丹满足《商标法》第31条中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三条规定,故再审申请人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做出判决:乔丹公司对争议商标“乔丹”的注册损害迈克尔·乔丹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法院同时认定拼音商标“QIAODAN”及“qiaodan”未损害乔丹姓名权。

《商标法》第31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时,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该特定名称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二,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

三,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

(外国人外文姓名的部分中文译名符合三项条件的,也可以获得姓名权的保护。)

2、“乔丹QIAODAN”是否具有欺骗性?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审结此案。诉争商标由汉字“乔丹”、拼音“QIAODAN”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乔丹”。

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第2类、第4类、第12类、第14类、第19类、第20类、第23类、第27类商品上,会给相关公众带来误解,从而对商品的来源或品质产生错误认识,具有欺骗性。

诉争商标“乔丹QIAODAN”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应当不予注册。最终,北京知产法院认定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原告乔丹体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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