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代言的爱钱进APP暴雷。
“如果代言人和诈骗公司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程久余说。
但是,程久余指出,如果明星代言人与诈骗公司还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这个性质就不同了
2020年6月,汪涵代言的爱钱进APP暴雷。该平台因涉嫌违规诈骗,已被北京警方立案侦办。
明星是否应为其代言产品担责?明星和平台面临哪些处罚?是否有相关法律条例可以约束明星为不合法企业代言?搜狐财经就此采访了中闻律师事务所的程久余律师。
程久余表示,在没有具体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仅仅以相关明星为某一个平台担任广告代言人去追索赔偿,这个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受支持。
“如果代言人和诈骗公司不存在其他法律关系,那么他就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程久余说。
但是,程久余指出,如果明星代言人与诈骗公司还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这个性质就不同了。
“这里的其他法律关系一种是指代言人担任了问题公司的董监高,或者股东等其他特殊身份。另一种是作为代言人,明知是刑事犯罪,却仍然与违法公司共同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程久余表示,如果存在以上情况,根据参与犯罪过程的程度不同,会处以不同的惩罚。
“如果相关参与人员是从犯,由于爱钱进APP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刑期大概在十年上下,根据情节轻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程久余分析。
近年来,明星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帮一些非法平台做代言,最后陷入诈骗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我们能否通过法律对明星代言人进行约束?
程久余表示,约束明星代言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当前明星代言对相应商业活动的甄别能力不高。所以,我认为,在立法层面,可以适当的加重广告代言人对所代言产品的一定的责任。”
“目前,从金融犯罪这一块来讲,还是有点缺失的。这种产品代言和商品代言,还是有区别的。”程久余说。
程久余坦言,此类问题比较复杂,在立法界、司法界争议较多。“所以,我们只能建议加重,但是加重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讨论和论证。”
而对于涉嫌诈骗的爱钱进APP,程久余表示,这个平台的处罚力度要看其最终立案的罪名,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是非法吸储,判刑并不是非常高。但如果是集资诈骗,刑期最高可以达到无期。”
程久余表示,这种刑事犯罪这一波创业浪潮确实经常出现,但是,在相应的刑罚的力度上却比较轻。“比如非法吸储的涉案金额很高,但是刑期很短。所以我们建议,可以在这一方面加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