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崔永元范冰冰”事件,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发布时间:2024-12-23 17:27

连日来,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沸沸扬扬的个人恩怨,令人咋舌的天价片酬,明星涉嫌通过“阴阳合同”公然偷税漏税等行业内幕也随之浮出水面,成为引爆舆论的焦点。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事件最新进展

无锡地税:调查明星签“阴阳合同”

近日,崔永元曝明星天价片酬,并起底疑似‘阴阳合同’”等偷漏税等潜规则,日前有了最新进展。由于范冰冰工作室在无锡,无锡市滨湖区地税局目前已经介入调查取证,相关情况有待后续由税务机关权威发布。

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分析,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崔永元回应称“一查一个准儿”

6月3日,崔永元回应媒体称“这是个好事!”他表示,自己已经从网络知晓了此事,不过在他看来,无锡当地税务部门如果真要调查此事,首先应该和他联系核实,“我现在不能给你说,但如果联系我的话,我告诉他们怎么查,这一查一个准儿。”

崔永元表示,自己之前在网络上主要是发泄对作家刘震云、导演冯小刚拍摄《手机2》的不满,没想到引起了那么大的关注,“还是有那么多人支持我,看来我做的是对的。”

“阴阳合同”是指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心照不宣,目的就是逃税。

事件反转

崔永元向范冰冰道歉:“4天6000万”与她无关

范冰冰工作室:从未签“阴阳合同”将全力配合调查

崔永元微博爆料明星签“阴阳合同”,一石激起千层浪,明星天价收入和逃税,成为网友热议的焦点话题。在后续采访中,崔永元更是毫不讳言自己还有一抽屉这样的合同,“随便拿出来一个当事人都得进去,牵扯到的全是大腕儿!”对此,范冰冰工作室发布“严厉”声明澄清。昨日,范冰冰工作室负责人回应相关媒体称:范冰冰工作室及演员范冰冰从未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会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核查。

昨日,对于范冰冰目前的舆论处境,崔永元回应媒体明确表示,“4天6000万片酬合同”所指并非范冰冰,并向受到牵连的范冰冰、徐帆、刘震云女儿刘雨霖三位女性道歉。崔永元还透露,影视行业偷税漏税现象比大家想得严重得多,涉案金额远超目前曝光金额的10倍以上。至于5月28日微博中所曝光的涉事明星,他透露并非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团伙”,并透露该团伙涉及到此次《手机2》。

据业内人士分析,对于领着天价片酬的明星来说,这种操作效果惊人。就拿被崔永元曝光的两份合同来说,小合同1000万是税后收入,已经将税负转嫁给甲方公司,而隐藏的5000万大合同则大有猫腻。按税法规定,影视、演出、表演所得属于劳务报酬,理应按3级累进税率表纳税。按税法粗算,当事人可能涉嫌逃避个人所得税2000多万,在应纳税额中占比极可能超过法律红线30%。

涉及的法律知识01“大小合同”违法吗?

在相关媒体采访中,崔永元毫不讳言自己还有一抽屉这样的“大小阴阳合同”。而据业内人士披露,“大小阴阳合同”在行业里很普遍,对于明星逃税问题,大家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那么何谓“大小合同”?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大小合同”这种现象?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释,“大小合同”其实就是人们日常所说的“阴阳合同”:交易双方签订金额不同的两份合同,一份金额较小的“阳合同”用于向主管机关备案登记纳税;另一份金额较高的“阴合同”则实际约定双方交易价格,彼此对其秘而不宣,目的就是逃避纳税这一法定义务。

施正文说,税收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是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企业和公民征收的,以此来解决国计民生、收入分配等问题。税收关乎我们每一个人,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按时缴税都是每个公民、企业应尽的义务。

02偷逃税与合理避税界限何在?

明星利用“大小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与合理避税的区别又在哪里呢?

施正文介绍,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比如国家产业引导对环保产品的减免税行为,或者引进高科技产业地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行为等,都是合理避税行为。合理避税是合法的。

偷逃税是指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是一种非法行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偷税行为表述过于复杂,执法实践中引起理解分歧。为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对偷税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偷税改为逃税。

合理避税和偷逃税最根本的区别就是,合理避税是合法的,而偷逃税是对法律的无视,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继光告诉记者,明星避税由来已久,作为高收入群体,其有充分的避税动机。常见的手段有三种:

一是现金交易,不报税,这种方式本质上是偷税,但由于现金交易没有记录,税务机关也难以找到证据,因此,实务中难以认定其为偷税。

二是“阴阳合同”或者“大小合同”,如果事先做好安排,税务机关看到的是小合同,转账记录也是小数额,其余数额均通过其他方式或者其他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税务机关认定偷税也很难。

三是通过设立公司,将个人收入转入公司,由公司承担个人与家庭的各种开支。严格来讲,上述方式都是偷税,都是违法行为,但由于实务中很难认定,往往作为避税予以处理,仅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03如何区分一般违法与犯罪?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说,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利用“大小阴阳合同”的行为,其实是我国法律中认定的一种“逃税”行为。逃税行为,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按照税法予以行政处罚;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刑事立案标准是: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04是个案还是行业潜规则?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蔡道通教授在采访时说,税务机关有义务将此作为重要案件线索,查明是否存在这一“阴阳合同”的事实,范冰冰或者扣缴义务人是否涉嫌逃税?甚至,是否属于单纯孤立的个案,还是普遍存在的演艺界的潜规则。

蔡道通认为,如果最终被证实“阴阳合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行为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按照法律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责令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蔡道通认为,如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阴阳合同”这种情况存在而不查处或者查处一部分,或者因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而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可能涉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这个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其走向,值得也需要全民关注。”蔡道通还认为,按照刑法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涉嫌逃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但有一点必须明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蔡道通说,如果最终证实“阴阳合同”是虚假的,且崔永元明知是不真实而加以传播,那么崔永元有可能涉嫌诽谤,应当还范冰冰一个清白。

05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刘剑文认为,从此事件的社会影响来看,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本来就具有“收入越高、缴税越多”的再分配效应,但在普通工薪阶层领着五六千元工资都依法纳税的情形下,处于财富金字塔顶端的明星却巨额偷税漏税,这无疑是对国家分配制度的公然侵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极大伤害。

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收缴本来就严重依赖纳税人如实申报。而明星收入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当然,现实的困难并不意味着对高收入群体个税缴纳没法监管,关键是需要一整套配套措施,构建起又严又全的法律税务综合体系。

施正文建议,数据时代的来临是现代互联网、云计算和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将产生深远影响。毋庸置疑,大数据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挑战,但同时也为税收征管模式的转型升级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对于税收征管而言,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的关键因素是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这也是改进和创新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生产力。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大数据来提升税收相关数据采集能力以及数据分析和应用能力,有利于把政府和社会各部门蕴含的大数据优势转化为税收治理优势,进而构建旨在解决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以税收征管大数据为基础,通过采集、分析、利用涉税信息,以数据信息比对为核心,人工处理与计算机处理相结合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信息平台。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系统,其核心在于“信息”,这也是信息化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关涉税信息是税收管理的关键,有利于破解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必然选择。

翟继光也建议,将各种收入信息和财产信息汇总至税务机关的手中,如银行交易记录、股票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新闻快评

签“阴阳合同”是否逃税是一道法律必答题

6月3日,崔永元爆料“明星天价片酬用阴阳合同偷漏税”的事件有了新进展,税务部门开始核查了。

确实,相信大多数人已经无意于关注此间的个人恩怨,公众更关心的是,在范冰冰工作室指责崔永元“公开发布涉密合约”,“破坏了商业规则”。明星签“阴阳合同”到底是否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成为一个必须要解答的法律问题了。尤其是,面对崔永元的爆料,“只是揭开了明星避税逃税内幕的冰山一角”的认定,这得到很多人的呼应,甚至还有人呼吁,如果“阴阳合同”早已成为演艺圈公开的秘密,那么对于这种大规模偷税漏税违法行为难道不该严厉打击吗?倘若如此,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只是开始,要打破娱乐圈逃税潜规则,让明星自觉纳税,这显得更为重要。老实说,当很多人已经站到了崔永元这一边的时候,但是,崔永元的言论充其量只算是举报,真相到底如何,我们还是要静待相关部门的调查结论。

盘点那些逃税的明星

毛阿敏

偷税漏税近4万

1989年,毛阿敏在黑龙江演出5天,赚了6万元,偷税漏税近4万元,经报道后,引起全国公愤,并被原单位关了3个月的“禁闭”。当时的罚款总额达到60多万。5年后,毛阿敏再次陷入税案风波,因漏税,毛阿敏需补缴27万税款。

刘晓庆

偷税漏税达1458.3万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刘晓庆蹲了1年多的大狱。作为在中国影坛金字塔尖的女星,刘晓庆过去的成就有目共睹,盛名之下,因为偷税漏税,刘晓庆依旧没能逃脱牢狱之灾。

林志玲

补税额高达千万

2008年初,“台湾第一名模”林志玲首次登上台湾艺人补税榜,补税额高达千万新台币。林志玲的妈妈坚称女儿不会漏税,而林志玲也一直不出面澄清。终因涉嫌报税不实,税务部门要求其补税及罚款共近千万元新台币。虽然法官没有传讯林志玲,但她曾亲自到台北法院出庭。

大S、小S

补缴税款3000万

2006年7月,台湾艺人大S徐熙媛、小S徐熙娣被台湾税务部门列为头号追税对象。5年来两人少报收入近亿元新台币,按条文规定计算,两人须补缴税款高达3000万元新台币。

在美逃税会从重处罚

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从现实来看,明星由于片酬畸高、收入来源多样,由此衍生出的避税、逃税等渠道更是五花八门。明星逃税不是看热闹的小事,甚至可能是整个演艺圈的集体失范。在税务稽查监管方面,美国的做法可资借鉴。

以个税为例,美国以低稽查率、高税收遵从度而闻名世界。究其原因,除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以外,严密的逃税罪刑事法网也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逃税罪是联邦犯罪,是美国传统税收犯罪体系的“压顶石”。一旦纳税人被认定犯有逃税罪,意味着他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其中演艺人士等高收入群体,一般属于税务局抽查重点。除了直接刑事处罚,逃税还会被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从而影响其信用分数。纳税人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等都会受到影响,后果不堪设想。所以在美国,不管是高净值人士还是普通收入群体,逃税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综合 华商报 新浪娱乐 法制江苏 法制日报

编辑 贺依茜

审核 熊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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