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对工资、新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案例分析:
王先生2004年5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0元,
由于单位工资太低,王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000元。
如果王先生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
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5000 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800 X20%=240元,因而王先生5月份应纳税额为240元。
如果王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用关系:
则由A企业支付的2000 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00+2000-5000) ×3%=30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王先生与甲企业建立固定的雇用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210元,一年则可节税2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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