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报刊文谈鲍某明案:美好“初衷”不能掩饰非正义

发布时间:2024-12-23 21:53

在舆论的密切关注下,“性侵养女案”的事实真相即将水落石出。4月11日凌晨,微信公众号“烟台公安”发布警情通报称,“关于一女子控告鲍某某性侵一案”,正在“进行全面调查”。4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消息称,已与公安部联合派员赴山东督导该案办理。

从立案、撤案、二次立案,到全面调查、督导办理,案件的走向正在发生变化。这起不无蹊跷的案件,当事人间的真实关系,以及应当如何依法定性,这些萦绕公众心头的谜团,都必须在督办查处中逐一厘清,而这起案件浮现的民间送养、非法收养问题,也到了加以规制的时候。

据有关报道,当事人的母亲曾表示,自己和鲍某某是经网友介绍认识的。这个信息很重要,查阅有关资料,鲍某某具有很光鲜的履历,国内985高校毕业,拿到过美国桥港大学计算机硕士学位,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担任知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著名跨国企业资深法律顾问等,这么一个光环笼罩的人,生活的轨迹与对方这个普通中年妇女截然不同,什么样的网友有这么大能量,让两人相识,并让后者放心交出女儿?有关部门还查到,鲍某某有浏览“送养”“送养女宝宝”QQ空间的记录,更为此案烙刻上深深的“网络送养”印记。

其实,对收养关系成立的标准,我国收养法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如对被收养者,明确只有符合“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三种条件,且“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对于收养者,则规定必须符合“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四种条件,而且“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些不无繁琐的规定,都是为了防止收养变异为拐卖儿童,保护未成年人免于受到性侵、虐待、遗弃等人身伤害。

令人遗憾的是,法律的阳光并不总能照进现实。回到这起公众关注的“性侵养女案”,鲍某某曾表示,到了民政部门后才了解到,自己不符合收养条件。对于一个拥有中美两国律师身份的精英,对收养法竟如此“陌生”,的确让人不可思议。现实中,打法律擦边球的违法勾当亦不鲜见。2014年2月19日,公安部就曾破获一起打着“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 旗号的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圆梦之家”网站创建人周代富和兰晓青最终落网。但是,面对法律严厉打击,各种民间收养、私自收养仍铤而走险。据《法治周末》报道,在QQ群、百度贴吧等网络世界里,送养者、中介、收养者已然形成了一根衔接紧密的黑色链条,“已出生孩子10万元起价”,“说是营养费用,实则就是交易费用”。

据报道,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曾有数据表明,从1992年到2005年,重庆地区家庭私自收养的儿童将近19800个,而同时期合法收养的孩子仅为5100人。不可否认,确有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去孩子的家庭,或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人士,愿意收养孩子。但是,美好的“初衷”不能掩饰非正义的程序。灰色送养产业链的存续,以违反法律、藏污纳垢作为代价,夹杂着对未成年人的毒素,理应被依法规制。对于那些名为收养、实为拐卖的不法分子,则必须严厉打击。

鉴于违法收养转战网络,有关职能部门和网络平台应构建联动协作机制,及时封堵、查处不法“链条”,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原题为《收养不是交易,美好“初衷”不能掩饰非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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