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的房子为啥孙子不能继承?

发布时间:2024-12-24 09:36

文章来源:吉林省长安网      时间:

2018年12月21日

房屋继承公证是百姓接触较多的公证业务,但是因为百姓们对我国现行法律理解存在误区,引起了诸多不便。龙井市公证在注重提供优质公证服务的同时,兼顾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受理业务时开展法律解读、法律宣传的工作,深受百姓赞誉。

近日,公证处迎来了张某一家,男女老少近十人。张老汉早年丧偶,死后留下一间门市房,据张老汉的儿女们表述:张老汉生前曾经表示这个门市房要给唯一的孙子,但是没有留下遗嘱。如今,来到公证处的张某一家也就是为了办理房屋继承公证而来。“这个房子老人在的时候就说了要给孙子,现在我们这些做子女的都同意不要,给孙子就行,你们就给这样办了吧……”,张某的大女儿说道。

类似的情况在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这种“子女不要,孙子继承” 的观念就是源于老百姓将生活中的亲缘关系与继承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所导致的。尽管孙子女、外孙子女跟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关系非常亲近,乃至于人们常说“隔代亲都超过了子女亲”;“想孙子不想儿子”之类的话也经常从老人的口中讲出。但是,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在我国继承法中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未规定在法定继承人的序列内,如果办理法定继承公证,只能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并不是说父母的财产子女都不要,就会当然的由孙子来继承,因为单纯从法定继承的角度来看:孙子女根本不是继承人,当然就谈不上继承一说。听完公证员的解释,张某一家人经过商议对公证员表示:这回明白了,继承公证到底是咋回事,既然法律有规定,咱们就按照法律规定的办!以上的一幕就是龙井市公证处在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普遍现象”。

龙井市公证处今后将继续立足公证服务本职工作,以公证业务办理大厅为宣传阵地,根据百姓对公证业务的需求,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讲解;引导百姓通过法律手段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同时也将通过百姓身边的的媒体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履行好公证行业普法宣传的社会责任。(文/李勇 龙井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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