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明星侵权?律师专业解读!
最近,“中S和汪大菲”的词条突然成为热搜话题,在直播平台上引起了轰动。两位网红因与大S(徐熙媛)和汪小菲长相神似,以及在直播中语气和动作神似而被网友戏称为中S和汪大菲。他们的对话在网络上传播后,引发了许多网友的热议和调侃。然而,这并不是互联网上出现的第一个“山寨明星”例子。早前就出现过一些名字、外貌与明星相似,甚至在打扮上也尽量模仿明星的网红,如鹿哈、王二博、易烊干玺、权酷龙、王俊卡、鹿啥、古力哪吒、关晓桶等。这些“山寨明星”是否侵犯了相关艺人的权利引发了公众的讨论。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宝盈(成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勇认为,这些“山寨明星”通过模仿明星的声音、舞台动作等方式,吸引“粉丝”注意或大众关注,而在某些情况下,明星很难通过具体人格权获得救济。我国的人格权制度首要保护的是人格尊严等精神方面的利益,并没有侧重保护承载于人格权上的商业利益。因此,以损害明星商业利益为主而并未实际侵害精神利益的行为,就难以通过具体人格权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袁勇指出,这些“山寨明星”只是尽力模糊自身特征但并没有直接使用明星大名,因此并不构成姓名权侵权。而如果明星的社会评价并未因此行为降低,那么很难主张山寨者构成名誉权侵权。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于网络红人如何理解和对待的思考。尽管网红们可能会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但是他们是否有权利成为另一位名人的“山寨版”或者通过模仿其他人来获得关注,这都需要慎重思考并具体以法律条文进行权利界定。
从中S和汪大菲到其他“山寨明星”,这些事件都提醒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在互联网平台上的知识产权和形象维护的问题。同时,针对这类行为的相关法规和法律守则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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