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汪小菲离婚,了解两岸离婚法规获取正确吃瓜姿势

发布时间:2024-12-2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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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S(徐熙媛)与汪小菲结束了10年的婚姻,双方通过媒体发表了离婚声明,表示两人已决定和平解除婚姻关系,未来将以朋友身份愉快相处。一时间引发网友热议,二人曾经参与的“幸福三重奏”节目,如今也变成了“幸福独奏”。大S与汪小菲曾因为交往20天就结婚引起热烈讨论,而二人离婚后的财产分配及孩子抚养问题等再次引发大家的关注,下面从法律角度来同大家吃这个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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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分属两岸如何离婚?

一般情况下像大S与汪小菲这样夫妻双方分属两岸的,在登记结婚时,一般会在台湾地区和大陆都进行登记结婚,而在双方离婚时,涉及法律问题就相对较为复杂。

1.在大陆离婚的两种情况

(1)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如果双方结婚时在大陆登记,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即可带着相关证件在大陆进行离婚登记,如果双方结婚时并未在大陆进行登记,则离婚时也不能在大陆办理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民事诉讼要到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因此如果汪小菲起诉大S离婚,若能证明大S经常居住地在大陆,则要向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果不能证明大S经常居住地在大陆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可以在汪小菲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2.在台湾地区办理离婚手续则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两愿离婚。这类离婚方式与协议离婚相似,但依据台湾地区《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条,需要双方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2人以上见证人签名,双方亲自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2)调解离婚

夫妻任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调解离婚,如果是直接诉讼离婚的,法院也会在诉讼前先行调解,调解成立即发生离婚的效力,法院制作调解书后,由任一方持该调解书前往“户政事务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

(3)诉讼离婚

法院依据台湾地区法律对夫妻情感、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裁判,做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判决书经公证、法院裁定后,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根据报道大S和汪小菲的在台湾进行离婚诉讼,最终通过调解结案,因此不需要经历《民法典》关于协议离婚一个月“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由此可见,大S和汪小菲结婚时是在台湾地区登记的,也可能像很多分属两岸的夫妻一样在台湾地区和大陆都进行了婚姻登记。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法释〔2015〕13号),台湾法院判决书在大陆生效使用要经过大陆法院的认可。因此,在经台湾法院调解离婚后,汪小菲还需到大陆法院申请裁定认可后修改婚姻状态。

数亿财产如何分割?

明星离婚和普通人离婚从法律程序上没有太大区别。只是明星离婚涉及到的经济财产利益较大、财产较多,处理起来时间相对较长。据媒体报道,目前双方的主要资产有大S名下6亿台币豪宅及汪小菲“S Hotel”3.5亿台币,共9.5亿台币的资产。大S名下的两栋豪宅,一栋是其婚前购买目前市值约2亿台币(折合人民币:0.46亿),另外一栋是婚后购买,市值约4亿台币(折合人民币:0.92亿),大S曾表示该栋豪宅是汪小菲购入登记在她名下。而汪小菲的名下开设的以大S命名的“S Hotel”酒店,目前资本额约3亿台币(折合人民币:0.69亿)。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二人的婚后收入、财产等,即使属于男女任何一方的名下,都会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约定,且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通常会将共有财产平均分配,双方各自分得一半。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大S婚前购买的2亿台币豪宅属于其个人的婚前财产,并不在二人分割财产范围内,如没有特殊情况,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对大S名下4亿台币豪宅及汪小菲“S Hotel”3.5亿台币进行平均分割。

孩子归谁抚养?

大S和汪小菲婚姻存续期间共生育一儿一女,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也令大家十分关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而大S和汪小菲是两个孩子目前分别为5岁和7岁,其抚养问题主要依据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在二人发布的声明中显示:“和平解除婚姻关系…也将继续共同抚养孩子,并给予孩子全部的爱与陪伴”。那么在法律上共同抚养孩子是怎么一回事?

在离婚事件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方,而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但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目前大S和两个孩子一直都在台湾生活,而汪小菲一直在大陆生活,再加上疫情,两人可能很难做到轮流抚养孩子。而大S也曾表示,如果两人离婚了,孩子一定会归自己。因此二人关于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可能仍然存在纷争。

哪怕是曾经的模范夫妻,当婚姻走向末路时也少不了世俗的纠葛,祝愿他们两人都能在分开后好好生活。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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