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祺电气: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5 17:50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新媒体平台、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
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
息。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可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
行直播。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
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互动易
  第二十六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总体要求: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格遵守
本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第七章等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性、客
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信
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
  公司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
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二十七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容规范: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
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
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
台发布或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
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
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
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
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
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条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
题、拟订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
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
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
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是公司对外发言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网址:雪祺电气: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http://c.mxgxt.com/news/view/49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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