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济税海波:法拍房惊现巨款之法律江湖|律动律享

发布时间:2024-12-27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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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网络上一则新闻引发大家热议。王某在装修购买的司法拍卖房时,竟然在墙体隔层内发现6000万巨额现金。面对巨大诱惑,但王某意识到巨款可能来路不正,最终明智地选择报警并将现金移交警方。

法拍房内意外发现巨款的类似新闻,网络上竟然并不少见。此类新闻当然会引起大家的极大兴趣与热议,甚至是各种调侃:原房主是谁?钱从何而来?如果不交呢?不交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对此,各种猜测、观点四处飞溅,但更多的是吃瓜类的观点与戏谑。当然,这样的新闻,几天热度后,就如同天边的几抹云彩,很快随风飘散不见,被遗忘在了网络江湖。


但是,此类事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性质,究竟应如何认定。譬如网络上众多观点认为不交将构成侵占罪,到底是否成立。相关问题还是值得给大家捋一捋,姑且算作以正视听吧。因此,才有这篇小文,从一个吃瓜的法律人角度,来给大家讲讲法拍房巨款事件的前世今生、天龙八卦,纯属江湖之法律,大家且听且一笑过之!

几个吃瓜问题


原屋主是何许人士?钱从何而来?

01

我这个吃瓜群众跟大家一样好奇的是,原屋主是何许人士?钱从何而来?网传好像是一个医生,这位医生将非法所得藏匿于墙内,甚至导致司法机关一直未能追查到这些赃款的下落。啊!医生?那么多钱?又一个无良医生,大家显然又是一顿腹诽!其实,从法律层面讲,原屋主是什么身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些钱是非法所得才是关键。因此,本文将所藏现金界定为非法所得,且是犯罪所得,基于此前提展开讨论。因为如果是原屋主合法资金,那处理起来就很简单,无讨论必要了。同时,由于对原房主的身份只是道听途说,即使是医生那也仅是医生群体中极小摄害群之马。因此,下文就以原房主来称呼了,王某就称为王先生。

钱为何还在法拍房中?那么有钱房屋为何还会被拍卖?

02

由于此类情况真实情形几乎很少可能为外界所获知,因此,就根据司法经验跟大家做一揣测与判断。

那么有钱房子为何还会被拍卖?首先,因欠债欠钱等民事纠纷被强制执行拍卖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正如大家所说,那么有钱房屋还会被拍卖可能性极小。特别是,此种民事纠纷情形下的执行拍卖,钱还在房屋中不取走是解释不了的。于是乎,基本就是另外一种可能了,原房主系因涉及刑事犯罪,且未足额交纳罚金或退缴赃款,所以被人民法院拍卖房屋以冲抵罚金与赃款了。目前经济下滑形势下,刑事案件中的赃款追缴与财产执行力度是空前的。因此,原房主基本就是如大家所说的犯事了,蹲大牢了。

钱为什么还在法拍房中?既然都说到原房主蹲大牢了,该疑问就好解释了。一是,该同志硬是没将赃款及藏钱的事说出来。二是,人被带走直至都进了大牢,没来得及也没机会转移了。该同志甚至可能连家人也没敢说,隐藏得不可谓不深!

不交可能的后果


不交会构成犯罪吗?

01

本故事中王先生果断上交,显然是最正确的选择。但就如罗翔教授经常所说,人性是幽暗的,法律只是道德的最低要求。如果王先生贪念战胜了理智,就是不上交,会承担什么责任呢。网络上观点似乎很一致,构成侵占罪。王先生真的构成侵占罪吗?

由于没有上交,则系将他人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这是构成犯罪的观点,但真的是这样吗?刑法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是,将他人的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是侵占罪。据此,是要别人找上门来要了,仍然拒不交出来,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然王先生就是拿着不交,但只要某年某月某日,原房主(甚至是警察叔叔)来要时,王先生爽快的交了,是不构成犯罪的。


这里,可能不得不提的是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张明楷教授持“拒不交出”只是对“非法占为已有”的强调,而非独立之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只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他人埋藏物据为已有,就构成侵占罪。但该观点能成立吗?就从字义讲,拒不交出显然是有人来要但不给,这才是有拒,才有不交嘛。你都没来要,我哪有拒而不交呢。同时,从侵占罪系告诉才处理(自己收集并拿着证据去法院刑事起诉),而非公诉案件看出,那显然是去要了没要到才去告的嘛,否则不应该是公诉案件吗?第三,按此逻辑,不交就是非法占为已有,就是犯罪,那捡到埋藏物或遗忘物如果没交警察叔叔,都是犯罪,那打击面显然太大。况且,这里的悖论是,我都不知道埋藏物是谁的,我想交也交不到原物主手上啊,难道就此全认定为非法占为已有吗。另一方面,就如儿歌所唱,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那是道德上的正向激励,反之,没交给警察叔叔也没说就成了犯罪啊。侵占罪在罪与非罪之间并非如此的两极极端,实则中间还有一个缓冲。因此,张教授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网友们显然是跟张教授学的!


非法所得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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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个专业问题。像本案这样埋藏的非法所得(比如受贿款)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争议很大。这实际上涉及到刑法保护法益问题。一般而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保护,非法利益不保护。就如,张三聚众赌博大赢了一把,李四敲诈说,你不分一半给我就举报你赌博,张三只好乖乖分了一半。此情形下,李四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就是说,黑吃黑的事刑法很不管,除非特例,如抢劫毒品,构成抢劫罪。黑吃黑构成犯罪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就侵占罪而言,本就是一个两年以下的轻罪,连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国家都让你自己跑去起诉,足见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很低。因此,你将侵占非法利益作为犯罪处理干啥呢,难道是嫌监狱里的人还不够多吗?可能更恰当的做法是,在非法利益拒不退还的情况下,国家将它没收就行了嘛,显然没必要再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钱是属于国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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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又是一个专业问题,或许还有点敏感。网络上很多观点认为,既然界定为原房主的违法所得,那这个钱就属于国家。这是先斩后奏的逻辑。从程序上讲,只要还未经法定程序认定,未经法定程序没收,那这个钱显然还不属于国家。因此,有观点认为侵占国家的钱也构成侵占,更是谬之以远了。还有就是,埋藏地下的文物属于国家,但是就如本案之埋藏物跟文物相距甚远,扯不上关系。

最终结局


原房主后面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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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可能比较悲惨,经一番调查及回锅炒肉后加罪加刑。但也可能有意外的惊喜。那就是,算作全额退赃,冲抵罚金。这样一来,兴许那套房子还保住了呢,前提是房子是合法所有的。不过在现实面前,这种可能性有多大呢,哈哈!

王先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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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说王先生得到公安机关的奖励。其实奖励倒不是很重要。重要的是,王先生经受住了考验,将罗翔教授所说的黑暗幽灵打入了王先生人性直木的冷宫。也因为此,王先生在所装修的新房屋内才能睡安稳觉呢!还有一种假设是,如果王先生确实没将钱上交,也没构成侵占罪,那又会怎样呢。如此巨款就能安稳在手吗,后面的剧情又会如何发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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