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边案

发布时间:2024-12-30 14:41

近日,热播电视剧《狂飙》中,陈书婷在其丈夫被害后,带着儿子嫁给了高启强。多年后,陈书婷意外去世,留下儿子与高启强生活。在继子犯错后,高启强对警察说:“我不要这孩子了。”而现实生活中,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不是能说散就散?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案例显示,山西一年近八旬的老人,因一次争执竟将养了多年的继子告上法庭,但两次起诉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均被法院法驳回。

那么在生活中,什么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律师表示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动解除,通常三种情况会导致该关系发生变化,但即便解除关系,成年继子女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仍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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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继父子因房产证闹僵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西省一宗案件中看到,杨某文6岁时,母亲带着他嫁给了36岁的杨某,并一起生活。

1991年,杨某文的母亲去世。53岁的杨某一直抚养杨某文长大成人,并为他娶了媳妇。几年后,杨某再婚,于2002年搬入与杨某文母亲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屋内。

这期间,杨某文未与杨某居住。

2015年11月的一天,杨某文因孩子要上学,到杨某家中索要该房屋的所有权证,与杨某、后妈发生争执,后妈报警。

警方到达现场后,争执双方已离开。这次争吵后,杨某越想越生气,竟将杨某文告上法庭,诉求解除继父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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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争执就解除关系,显然不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杨某文的生母结婚时,杨某文年仅6岁,杨某将杨某文抚养成人,双方之间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杨某因杨某文于2015年11月10日的一次争执,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考虑到杨某已年近八十,年老体弱,需要杨某文赡养照顾,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恶化到解除继父子关系的地步。今后杨某文应当经常去探望杨某,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照顾。故对于杨某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驳回诉求。

面对一审判决,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现已年近八旬,年老体弱,正是需要儿女在身边尽孝的时候。双方虽非亲生,但形成继父子关系亦20余载,现杨某因双方之间曾产生一次争执就要解除继父子关系,显然不妥。杨某文作为人子,在今后的生活中应经常探望继父,并给予相应物质和精神上的照顾。原审判决不予解除双方的关系是可行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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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动解除3种情况会导致关系变化

生活中,在什么情况下,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发生变化?

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露表示,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通常三种情况会导致其关系发生变化:一是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二是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的生母(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解除;三是当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义务。

哪些情况,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解除?关系解除后,继子女对继父母还有赡养义务吗?

王露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由此可知,继父母子女关系不能自动解除。对于已经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如果因生父(母)死亡导致再婚关系终止的,在继子女未成年的情形下一般不允许解除关系。但在该情形下,如果是生父母中的另一方愿意将未成年子女领回,且继父母同意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继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王露认为,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双方也已构成继父母与继子女法律关系的情形下,如果已经成年的继子女不想维持这段关系,可以与继父母协议解除或诉讼解除双方的关系,但已成年的继子女仍然需履行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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