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跨境避税新动向,这给现行反避税规则带来了什么挑战?

发布时间:2025-01-01 00:38

众所周知,跨境避税在诸多低税率国家提出的“人才与资金自由流动基本人权”的幌子下愈演愈烈,这些国家或地区甚至存在无论避税行为属于何种性质,一律被视为合法行为的现象。这对良性的国际税收竞争秩序而言无疑是打击性的破坏,但与此同时,OECD范本第17条规定还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

当然这些学者中的大多数是来自演艺和体育行业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这自然包括那些所谓的避税天堂。他们认为OECD范本第17条是对明星跨境的双重征税。而那些进行跨境个人所得避税的明星也在抱怨自己的合理利益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除了这些“喊冤”的声音,更多的是明星跨境们避税行为的不断升级和进化。

一、明星跨境避税形式的多样化

明星采取跨境个人所得避税措施越来越多样化。诸如移民低税率国家以规避本国国内高额的高收入个人所得税。或者以明星自己的名义成立一家公司,将本人的收入转入公司,然后只缴纳相对个人所得税来说,低得多的公司所得税,以达到避税的效果。

明星所采取跨境避税手段变得复杂化且更具隐蔽性,使得目前国内或者国际上的现行反避税规则无法有效应对。在西方发达国家,自由、平等等法律观念深入人心,在这些国家,明星如果想通过改变自己的国籍、居所等手段来规避所在国家的高收入个人所得税,那简直是轻而易举,因此明星的跨境表演收入对于其居民国而言往往是冰山一角。

以法国为例,由于法国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十分可观,法国国内的明星移民现象此起彼伏。2012年法国国内的国宝级演员德帕迪就因为法国的高税收移民俄罗斯,德国的《明镜周刊》就将德帕迪形象地称之为“税收难民”。

其实这也无可厚非,对于任何一个明星而言,当面对法国75%的个人所得税率和俄罗斯13%的个人所得税之间,毋庸置疑会选择13%税率的俄罗斯。再如德国著名车手舒马赫移民瑞士后,因瑞士国内对赛车运动不予认可,以至舒马赫在瑞士通过赛车运动获得的收入根本不需要在瑞士进行纳税。

而面对明星通过移民避税的方式,目前的反避税规则并未赋予居住国任何的权力去予以规制,我国也存在此类困境。比如我国明星群体中有着大量的移民现象,国籍虽然已经改变,但他们的主要表演活动仍主要在中国境内,其所获得的收入大部分都来源于中国,而中国面对此类情形却只能无能为力,无法对他们进行征税。

从理论上来讲,居住国失去了对明星的征税权之后,往往会寻求与他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对明星跨境个人所得进行反避税,并采纳OECD范本第17条模式,从而获得所得来源地的税收管辖权。但现实中世界上的避税天堂都不会与其他国家订立税收协定,即使订立也不能排除该国是否会模仿美国对第17条第2款提出保留。

因此,明星还是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在成立个人公司上面寻找避税手段,以此规避来源国的税负。比如,在来源国以外的国家与该国的商家签订协议,双方约定,在该国外商家与明星个人公司之间支付报酬来混淆明星的收入来源,使来源国难以应用第17条第2款,来知悉明星个人公司的收入情况进而行使税收管辖权。

实践中,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演艺、体育产业,它们都会在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声明对第17条第2款的限制适用,这无疑说明了明星跨境个人所得反避税规则机制,存在致命的缺陷。

二、明星跨境避税行为的职业化

在世界范围内,最典型的当属个人所得税率颇高的欧洲,明星跨境个人所得避税已成为一种常态。帮助明星进行跨境避税的专业机构和公司一直在增加,他们的职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因此为明星提供相关避税服务也是非常专业的。

那些一线的明星所采取的的税收筹划也是非常高明的,这在1987年OECD的年度报告中就提及过。这些高明的税收筹划一般都会涉及避税港的利用,并且呈现出以往由会计师进行,变成如今的由所谓的一些风险家代为进行的趋势。

税收筹划实质上比一般的避税更为复杂,也更高明。这些风险家会帮助明星安排符合法律形式的交易来进行跨境个人所得避税,这所花费的成本也更高。税收筹划在应对明星跨境个人所得反避税规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有许多专家意图借助税收筹划,将明星跨境个人所得避税行为进行合法化。

其实究其本质,税收筹划与避税是一回事,将实质上的避税称之为税收筹划不过是为了在名义上,将避税划入合法行为范畴之中。税收筹划本质上还是与税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相违背。

在体育行业尤其是足球,很多的足球俱乐部里面都会有专门的税收筹划部门,专门为球星的收入作税收筹划。这些足球俱乐部利用在海外避税港设立的公司,为球星个人所得规避了巨额税款。明星跨境个人所得避税的职业化趋势使得相关反避税规则的实施难度增大,成为国家税制正常发展的一个重大阻碍。

三、明星跨境避税新动向对现行反避税规则的挑战

上述的明星跨境个人所得避税的新动向,给各国国内及国际税制带来巨大挑战,也进一步凸显了各国国内及国际税制,应对明星跨境个人所得避税行为的不足。明星形式多样的跨境避税行为层出不穷,无疑会更加损害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关系。

其次,由于明星跨境个人所得的避税方法越来越复杂,加之帮助他们进行跨境避税的相关人士越来越专业,这都会使得明星的跨境表演所得呈现出高度的隐蔽性,进而使得相关的反避税规则也会陷入无从适用的局面。从国际层面来看,明星日益疯狂的跨境避税行为,说明OECD范本第17条所设定的规则急需进行完善。

各国在制定本国国内的反避税立法时,应充分结合明星跨境避税的实际和特点,具有针对性地构建明星跨境个人所得反避税规则,使得该反避税规则尽可能地灵活有效,并且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此外,各个国家的国内税法和它们与别国所签订的税收协定,都应进一步加大针对明星跨境避税的力度,完善各国国内以及国际反避税规则。

四、总结

明星作为社会高收入人群之一,对其个人所得进行纳税的税率相当之高。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可达45%,各国国内的个税高税率,使得明星不断采取跨境避税的手段,来逃避高额税负。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历年的年度报告曾不止一次地提出,艺术家和运动员的跨境避税行为十分频繁,他们采取的避税手段有隐匿跨境表演的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等等。而明星的跨境避税行为无疑给各国的国内税制,以及国际税制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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