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自由和隐私的矛盾体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01 19:17

(一)网络里出现空前的“洗礼”

1、个人隐私权不断遭受来自网络的触碰

开放和自由,一直以来就是互联网最大特点,呈现毫无限制特征。它一产生就以极快的速度发展,丰盈了社会舆论,缔造了更多舆论来源。伴随语言环境的自由化,迅速传播大量信息,有效打破信息传播的时空限制。有了它,用户就有了宽松的获取信息和自有言论的网络空间,开启了一个人人向往的虚拟自由世界。在这个空间里,发言的不再是那些权威人士,而是全部的人,只要你有话要说,没人会限制你,会给你想要的充分自由权。在这个网络空间里,人们真实体会了言论自由带来的无限制。网络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了解实时信息,讨论发表个人话语的最主要媒介。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不一样,没有一个关键的中心点,在这里,每个人都是信息发出方,任何发出方都可以传播着信息,发出信息,互联网对此起了桥梁的作用,实现了全国哪怕是全世界信息的共享。

利弊通常是一起出现的,言论的自由除了带来生活上的方便,也带来了信息泛滥,一些匿名的言论发布者,忽视法律法规的作用,经常发布一些无视自己社会角色和社会责任的一些言论,信息接收方表现出道德义务的缺失,他人隐私被曝光在公众的面前,这种不利社会和谐发展的现象日趋严重。有些网友可能会为了满足少数人的低级趣味或者为了哗众取宠而滥用手中的权利,将自己所知晓的他人的个人信息擅自公布在网络上,或者将自己搜集到的他人信息在网上传播,其他网友又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二次传播,将其转载。同时,一部分为了经济利益的黑心网络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不及时删除一些不当言论,更助长了信息的不规范化。大量信息泛滥,弥漫在网络世界,并且已成一定的规模。这种随意曝光别人私隐,无视授权行为约束的资料公开,即所谓的网络自由,无下限,是对隐私权的最严重的侵犯。

2、 隐私权不断遭受网络的冲击。

第一,过分主张隐私权。公众人物的个人资料更容易被搜集,曝光程度更大。为了吸引更多的粉丝,网络里常见的明星个人信息,私生活情况等等都没有得到妥善保密,往往曝光于公众面前,成为最没有私密度的隐私。明星如果要保护自己个人信息,就必须牺牲公众的权利,就牺牲了明星知名度等等,对社会信息公开度也产生一定影响。有时候,由于利益追求,特别是所谓狗仔队的产生,一方面,信息都无底线公开,另一方面,记者的言论也受到限制。其次,任意践踏隐私权,大肆曝光个人资料,无视个人隐私权,无底线的公布其个人信息,甚至发布一些涉及黄赌毒的低俗信息的行为,公众虽然无法接受淡又不得不接受,人们接收了这些信息,却无法表达出内心的想法,到处是压抑着的内心世界,不利于社会发展,不利于个人发展。

(二)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我国,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可以自由发表个人意见和保护自己的私密。但是两者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两者利益上的冲突、本质上相互对立,相互制约,以及法制建设的落后性,都是致使二者相互冲突的主要因素。

1、两者的利益冲突性

随着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更由于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各种权利之间不断发生碰撞,甚至不能共存的情况与日俱增,实际上,利益冲突,才是二者之间发生冲突的本质。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多元化的阶段,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利益追求,被处于不同地位的人拥有。法律产生的客观基础,则是先有利益冲突,为了调和矛盾,法律应时而生,利益关系的冲突,促进了法律进一步发展,它其实是利益的调节者。各种冲突不断,矛盾不断,需要有一些规章制度来协调,这时候,一部好的法律,便应运而生。美国法哲学博登海默是这样想的。

2、两者本质的对抗性

权利自身的某些特性,不断冲击着权力自身:权利的涉他性,某些权利在获取的过程中,总要妨碍到其他人,有点“损人利己”的意味,“他”在这里的含义,除了他人的权利,还有他人要履行的义务;权利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排他性,即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要“排除异己”,违反他人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权利之间有时候也有它的不确定性,由于这个不确定性,往往成为某些法律案件发生的直接导火索。

个人信息的私密度,在如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不断要面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网络隐私权规定的内容,决定了它的本质是消极的、被动的防御权,这是相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而言的。控制和保有公民的私人信息不被曝光,就是把别人远远的拒绝掉,保护好公民私人信息不被侵犯,不被恶意传播,有一定的专门性和闭塞性。公民信息的披露,对个人信息的大量曝光,则是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职责所在,它是一种主动上进的权利,它使人们拥有自由言谈的权利,有更开放的自由交流空间。

两者都与个人信息的曝光相关,处理的方式却完全相反。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个希望保护个人信息,而另一个则认为让信息传播的越快越远越好。它们之间的斗争,已经达到空前绝后的水平,也是现在法律亟需解决的问题。它们冲突的本质,其实是对客观存在的不同角度的看法,不同方式的处理,其间都设计利益分配。法律确认和规定网络隐私权范围的同时,必然就对网络言论自由的范围产生了影响,不断受制约;反过来看,法律允许自由的交流信息,多少冲击着私密信息的保护。两者之间的斗争此起彼伏,愈演愈烈。

3、法制建设的滞后性

自由的环境,自由发表观点,必然冲击着隐私权,这是我国网络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之一。社会关系的改善是立法的最初目标,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依靠法律法规来指导。法律中有规定,公民可以自由的交流,可以共享自己的信息资源,在第38条中,又对人格尊严(包括隐私权)进行规定,规定指出不能侵犯公民隐私权,由此可以看出,这二个基本权利,是法律允许的,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两种权利也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更细致的司法解释,也有更加具体更加规范的规定。在我国,一旦侮辱、诽谤别人,这些滥用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了刑法的边界,一旦违犯,就会接受严厉的刑罚;在我国一些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侵权行为要担负责任,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根据所犯错误大小,触犯法律的人,要负相应的责任,不能够躲避法律的追究,既然触犯了别人的隐私,就要好好的保护起来,不允许逃脱责任的出现。但是往往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所以我们要引起注意。

我国公民可以自己发表自己的一些见解,个人私密信息也要很好的保护,因此就产生一系列的抗争,此消彼长,从未消停过,斗争一旦产生,就很难化解。一旦发生冲突,我们就无从抉择:是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用保护言论自由权的法律来限制公民呢,还是要阻碍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选择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呢?这对权利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激发,是法律工作者面前亟需攻破的难关。

立法者自身的限制,能力有限,从技术层面来看,也存在相对的欠缺,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造成法律的滞后性,必先有事实,后有法律,就必然暴露出被某些不法分子钻的漏洞。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们彻底打破时间空间的限制,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生活发生大变革,这是网络的积极影响。在虚拟空间内,个人信息能否被很好的保护,不被泄露才是问题根源。由于网络是虚拟的,也是新兴的,有很多方面不为人所知,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权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在我国,从很多方面都有不足之处,没有明确的规范来划分彼此之间的界限,有一些信息存在模棱两可的状态,难以取舍,到底是保护这个,还是保护那个,因此二者之间矛盾不断出现,我们却又没有足够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

(三) 个人信息的搜索,网络中的冲击不断

“人肉搜索”是检索信息的方式之一,从广义上来看,不单单是获取个人信息,很多时候还可以相互分享信息,在交流信息的同时,取别人之所长,为我所用,这就是广义的信息查询,以前有什么问题,咨询专家,查阅书籍报刊,或者自己做实验,但是网络的出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有事情,一般直接问网络,大到国家大事,小到厨房里的柴米油盐等等。现代通信技术的发展,已经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与人之间再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信息查询,不管是大是小,我们都依赖网络来进行,这个虚拟的空间,有时候可以获取最真实的私人信息。有了网络的参与,找人已经不是一件难事,以前找人问警察叔叔,现在是问度娘,提供相关的线索,可以比警察更迅速的找出目标来,因为它有着数目非常庞大的网民支持。信息来源非常广泛,参与的范围很广是“人肉搜索”的最大特点,只要有信息交流空间的服务商(ISP)、要找的人的特征,就可以搜索出要找的人,这是其可怕之处。 不考虑行为是否妥当,公布一些要查找的线索,用提问的方式开始,一步一步揭开要找的人的神秘面纱,从而达到自身目的,依靠广大网民的力量,找出来目标人物的生活细节等等,不管是否已经违法,一点也不顾及后果的大肆曝光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分析、整理出相关线索,这是在搜索过程中,广大网民起着的作用,一旦找到搜索的对象,跟其相关的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周边关系等等,甚至生活琐碎,通通会在网络公布出来;随意曝光别人信息,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对其进行或恰当或贬低的评价,对他人人格进行攻击,这些行为丑恶,不仅在现实生活中为人不齿,在网络世界,同样也不允许有这种情形产生,但是网络由于是虚拟的,太多的互动,过度的开放,跟现实环境中的“一问一答”也有着天壤之别,回答者提供的信息共享性,讨论者范围广泛,舆论上“聚合力”,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的。有时候,一些正常合法、符合道德的评价,却会带来负面“杀伤力”,力量之大,我们不能低估。一些不法分子将别人私密信息随意公布之后,牵涉的范围太大,导致这些人生活上很多不便之处的产生,影响了其社会生活,使其没有立足之地,侵害其财产权,因此参与评价者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形成侵权的事实,后果不堪设想。我们经常可以从一些案例中看出,由于不法分子的行为,个人资料随意泄露,经常有些人因为不堪重负,思想负担太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工作,甚至对自己身体也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心理上也留下创伤,这个破坏性之大,跟任何天灾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破坏程度令人发指。

屡次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显示,在部分事件里,人肉搜索能起到正面的社会影响,然而有的事件却起到负面的社会反响,甚至涉及犯罪。它对我们的社会,对我们的生活,对我们的工作,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同意者表示,在每个讲究法律的国度,每个人都有表达个人意愿的权利,而且舆论监督同样是他们的权利,同时也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而在互联网发表言论在一定程度上看,表现出大众化,而且也应保障公民表达个人观点的自由,所以对此要充分理解和支持。“人肉搜索”是民众发表看法、观点和消息、来源等自由的一种体现,在一定程度对违背社会道德的人起到监督的作用,让其有所收敛甚至不敢触及。[6]它在一定范围内,也影响着人们对舆论的看法和导向。一些违反社会道德,违法乱纪的行为及其主体被公开于网上,接受评论,若不是涉及到隐私和非不能公开的信息,则对保障社会平等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行为方式,必然引起社会的恐慌,有些群众会担心自己信息的泄密。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有的人就开始担心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叫喊停止网络的自由发表观点。曝光个人信息,哄抬机会的产生,隐私权乃至尊严被无视,被践踏,当年的“大字报”特征,都可以和当今的恐怖的网络暴力媲美,要及时喊停。 如果仅仅是作为一种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能够合理使用,恐怕就不会出现如今这个局面,这就需要我们国家我们的社会,从实际出发,提高公民素质的前提下,来整顿、规范整个网络行为。合理使用网络,检索信息,可以促进社会的进步,社会氛围的改善,如果把它的发展趋势引导向公益化,就可以产生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人肉搜索”当然也有不如之处,容易引起网民恐慌,大家避之唯恐不及,因为这个攻击人的手段,有时候打击是毁灭性的,在保护言论自由的同时,如果能有相关的部门,妥善的引导,有一些制度来规范它,让它朝着社会发展的方向前进,就不会再有新闻里屡次播出的画面产生,人们的生活也会更加纯净。

网址:网络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自由和隐私的矛盾体关系 http://c.mxgxt.com/news/view/627292

相关内容

隐私权与知情权有何冲突
浅论明星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
明星隐私权与公众好奇心:如何找到平衡点?
粉丝经济与保护明星隐私的冲突与平衡.docx
明星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如何平衡两者关系
浅论明星的隐私权与大众的知情权.pdf
官员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平衡,患者隐私权如何保护
自媒体时代下明星隐私权的保护
姜妍已婚两年引发热议:明星隐私与公众关注的平衡
狗仔喊话黄晓明:明星隐私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