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那些事(“雪碧”or“雷碧”?)
#中国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五月某日,骄阳似火,二娃迈着轻松的步伐去赴约,途中遇到一小超市,口渴难耐的二娃决定买一瓶冰镇雪碧以解暑气。付款后没多久便喝完了,正当他准备将瓶子扔掉时,发现自己喝的居然是“雷碧”??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二娃来说,能不能向超市主张赔偿呢?赔偿额为多少呢?对于可口可乐公司而言,能不能向超市主张商标侵权呢?
答案是肯定的。
超市可能承担的责任分为两部分:
一、二娃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超市主张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退一赔三”。
而超市售卖“雷碧”的行为能够定性为欺诈吗?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1)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5)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由此可以认定超市构成欺诈。
因此,二娃可能得到的赔偿金额为502.5元。
二、可口可乐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追究超市的商标侵权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商标的核心功能是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当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商标的信赖而选购对应商品,因为该商标代表着该商品稳定的品质和该企业良好的商誉。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上述恶意使用类似商标销售同类商品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蹭商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当然,最终能否认定超市构成欺诈和商标侵权,还要根据超市取得该商品的渠道和来源,以及主观恶意的程度来综合判断。
实践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和情形,例如“康师傅”和“康帅傅”、“奥利奥”和“粤利粤”、“王老吉”和“王吉正”等。无论上述行为最终能否认定为侵权,从法律的职责和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理解,都应当打击和杜绝此类“搭便车”和“蹭商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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