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the Doctrine of 'the Given Is Objective Appearance': A Case Study of JIN Yue

发布时间:2025-01-05 00:01

摘要:金岳霖的知识论直接从认识主体的正常的感觉出发,认为正常的感觉内容就能够使认识主体直接达到客观存在的外物。正常的感觉内容就是所与,所与也就是外物,结论就是“所与是客观的呈现”。冯契认为金岳霖知识理论的这一出发方式克服了主观唯心主义认识论的缺陷,能够使认识主体可以直接地达到外物,是对认识论研究的贡献。他们的上述看法忽视了认识主体感觉机制在感知外界过程中的复杂而细微的功能,没有认识到即便是正常的感觉,其内容也是外物与认识主体的感觉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样的看法使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即认识主体只能从感觉内容出发去推导或分析外物可能是什么样的,而不能说外物就是我们能够直接感觉到的。

On the Doctrine of "the Given Is Objective Appearance": A Case Study of JIN Yue-lin and FENG Qi

Abstract: Directly starting from the normal perception of the subject, JIN Yue-lin's epistemology claims that the normal perception enables the subject directly grasp the external things that objectively exist. The normal perception constitutes the given, and the given the external things. In this sense, JIN concludes that "the given is objective appearance". FENG Qi argues that JIN's epistemology is a contribution since it overcomes the defects of the epistemology of subjective idealism and enables the subject directly grasp the external things. However, both of them have ignored the complex and subtle functions of the perception mechanism of the subject in the process of perceiving the external world, without realizing that even normal perception is a result of the interaction of external things and the perception mechanism of the subject. We have to conclude that the subject can only infer or analyze what external things probably are according to his perception, and we cannot say that external things are exactly what we have directly perceived.

冯契于1935年考进清华大学哲学系。大一时,他便选听了金岳霖先生的逻辑学课程。在这一课程的学习过程中,他对金岳霖“严密的逻辑分析方法十分钦佩”。1941年他成为了金岳霖的研究生之后,更是与金岳霖建立起了“特别亲密的关系”。几乎每周六的下午,冯契都要去金岳霖老师的住所读书,而且读的都是英文版的哲学原著。先是读Hume(休谟),后是读Bradley(布拉德雷)的著述。几乎每次让冯契朗读休谟的《人性论》英文版书时,老师金岳霖都会随时打断并不断提问,紧接着便让冯契回答他的问题。“往往是这样一个问题,那样一个诘难,使我感到仿佛突然落到荆棘丛中,不知如何才能摆脱困境。于是,他就给我详详细细地分析和批判休谟的思想,从这方面解析,从那方面探讨,又从第三方面考虑,等等,不一定得结论,但把问题引向深入了。……他这种严谨的治学态度和严密分析的思维方法,给了我极深刻的教育”①,使冯契“终生难忘”。众所周知,休谟、布拉德雷的哲学思想在认识论思想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金岳霖严格指导之下的这一学习和研究过程,使冯契在认识论理论的研究上逐渐打下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并有着丰硕的研究成果。

金岳霖的《知识论》虽然在1983年11月才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但此书却是他在西南联大期间就执笔撰写的。可以说,冯契是这部《知识论》的第一个读者,冯契回忆说“有幸系统地读他这部油光纸的手稿”,“有几章,是他(金岳霖)一脱稿就交给我读的。”②《知识论》出版不到一年,金岳霖就于1984年的10月在北京的寓所逝世。作为学生的冯契自然也就十分悲痛,他再次捧读了金岳霖的《知识论》一书,遂使他不断“回想起了在昆明的往事,历历犹在目前。”在深切哀悼之余,冯契写下了《金岳霖先生在认识论上的贡献》一文(发表于1985年第2期的《哲学研究》)。

《金岳霖先生在认识论上的贡献》一文认为,金岳霖在认识论上有如下三个贡献:1.“所与是客观的呈现”;2.概念对所与的双重作用;3.知识经验的必要条件:逻辑与归纳原则。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冯契所说的金岳霖认识论贡献的第一点。

金岳霖的“所与是客观的呈现”说是针对认识论历史上的主观唯心主义出发方式而提出来的,显然这样的出发方式及其得出的结论完全不是金岳霖能够认同的。在写作其《知识论》一书时,金岳霖试图积极努力站在素朴实在主义哲学立场上来沟通“有感觉”和“有外物”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将它们统一起来。很明显,这样的哲学立场基本上是与20世纪80年代前后在中国盛行的唯物主义反映论颇有相通之处。冯契本人对于金岳霖持守的实在主义哲学立场与唯物主义反映论的立场应该都是很熟悉精通的,所以他也就完全肯定了金岳霖的“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他如斯说道:“金先生关于‘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肯定‘内容和对象在正觉的所与上合一’,克服了旧唯物主义者以呈现(内容)与外物(对象)为两个项目的理论上的困难,冲破了实证论所设置的障碍,在认识论上是一个重要贡献。” ①冯契又进一步指出,肯定正常的感觉能提供客观的呈现,即所与,人类的知识大厦便有了坚实的基础,“这正是唯物主义的态度。”②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受当时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冯契是自觉地运用了所谓的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哲学思想,肯定了金岳霖上述思想在认识论方面的贡献。但是他又进一步指出,金岳霖的上述思想还“不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还包含有一些烦琐哲学成分。”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缺陷,在冯契看来,主要是因为在写作《知识论》一书时,“金先生还没有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点,不懂得对象的实在感首先是由实践提供的。他没有把感性活动了解为实践,不懂得人是在变革现实的活动中感知外物的。不过,如果我们进一步把‘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理论放在社会实践基础上加以阐发,那么,我们应该能把唯物主义的感觉论推进一步”。③可见,冯契在运用唯物主义反映论委婉地批评金岳霖认识论思想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肯定其“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理论对丰富唯物主义感觉论应有的贡献。

应该说冯契批评金岳霖哲学思想“包含有一些烦琐哲学成分”的说法有其充分的理由。从行文的风格和思想的细腻着眼,金岳霖极其类似于英国哲学家摩尔,所以他素有“中国的摩尔”之雅称。他的胆跟心一样细,每说一句话,总要斟酌再三,填满了缺陷,补足了罅缝,不留丝毫可以指责的地方,说着一句,又退回了半截,用了一个字,倒解释了一大套,兜着数不清的圈子,极少直接痛快地一口气讲下去,似乎找不出一句废话,偏偏又觉得繁琐。金岳霖的这一思想表述方式自有其优长之处,但却也不免有其繁琐冗长,使人难以确解其思想的瑕疵。

由于本文讨论的重点是冯契对论金岳霖知识理论的出发命题“所与是客观的呈现”说的评价,所以我们在此也就必须要深入系统地了解金岳霖的上述相关理论。

早在20世纪40年代前后,金岳霖就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构思和写作一部有关知识理论的著作。据他自己回忆说:“《知识论》是我花费精力最多、时间最长的一本书”。全书共十七章,约有七十多万字。与中国现代思想史上其他思想家所撰写的有关认识论的著述明显不同之处在于,金岳霖将这部七十多万字的书稿编织成一个具有结构性的体系。我们尽管可以不同意这一知识理论体系,而拿出自己与之不同的知识理论体系,但是现代知识理论体系的显著特点就在于必须具有理论体系的结构性,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口号式或标语式的零星论述。这是金岳霖完全不同于中国现代其他思想家的地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本文作者曾经反复说过,金岳霖是中国现代知识理论的开拓者。

既然金岳霖将其知识理论体系组织成了一个具有结构性的思想体系,那么这一结构必须有自己独特的出发点及其推导或构造的原则或方法论。“所与是客观的呈现”就是这一知识理论体系结构的出发点。

金岳霖的《知识论》认为,从笛卡尔、贝克莱直至罗素,维也纳学派的哲学家们的知识理论的出发方式,基本上都是主观唯心主义的。他将这种出发方式称之为“唯主方式”。此种出发方式的题材,是主观的或此时此地的感觉现象,而他们构造器体系的原则却是无可怀疑原则或追求绝对确定性的原则。

追求无可怀疑或绝对确定性,当然首先就要寻找到自明的无可怀疑的出发点。否则知识理论体系大厦便不会坚固。在这些哲学家看来,能够满足这样要求的出发方式只能是自己的感觉或思想。因为他们自己便是自己的感觉或思想的主宰者或绝对权威。于是在他们看来,自己的感觉或思想对于他们自己来说也就当然是绝对确定或无可怀疑的。

但是,金岳霖却坚决反对上述哲学家们的出发方式,指出这样的出发方式构造出来的知识理论体系不免会有如下两个基本的缺点:第一,这种知识理论得不到共同的真假。因为他人既然只是自己的主观感觉内容的推论的结果或构造物,所以也就相应地失去了独立性或客观性。从这样的他人,我们得不到共同的真假。第二,这一出发方式另一个致命的缺点便是得不到独立于我们而客观存在的真正的外物。因为出发题材只是自己的主观的感觉内容,从这样的纯粹主观的感觉内容推论出来或构造出来的外物或结果也就当然不可能是客观而独立存在的外物了。应该承认,金岳霖对奠基于唯主方式建立起来的知识理论的这两个基本缺点的批判有其合理性。他的学生冯契也是积极赞同金岳霖的这一批判的。

上述批判引导金岳霖在构建自己的知识理论体系的时候,也就不能也不应该只从自己的主观的感觉或感觉内容出发。但是构造一个关于经验世界的知识理论体系又不能不从研究者的感觉或感觉内容出发。舍此绝无其他选择。金岳霖对此是很清楚的,所以他并不反对从感觉出发。因为不从感觉出发,关于经验世界的知识理论体系也就无从谈起。这就决定了金岳霖不得不坚持知识理论研究领域内的经验立场。

金岳霖在其《知识论》一书中指出,从感觉出发这一立场是不同于只从主观的感觉或感觉内容出发。他认为,感觉或感觉内容可以大致分为梦觉、幻觉、错觉、野觉和正觉。他的知识理论体系干脆撇开了梦觉、幻觉、错觉和野觉,而直接从正觉出发。其《知识论》一书的前五章主要是围绕“正觉”与“所与”展开的。

金岳霖明确而自信地指出:“肯定有正觉也肯定有客观的呈现”①。所谓的“正觉”指的是就正常的感觉者在某一特殊的时间空间内获得的正常的感觉。所以,这里所谓的正常官能者是就个体而说的。而“正常”是针对类型而说的,正常的官能者具有共同的类型。正觉内容的类型化,在金岳霖看来,就保证了正常的感觉者能够通过自己的官能活动而直接地感觉到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

“正觉”的内容是呈现,但是呈现却不一定就是“正觉”的内容。因为在此所产生的呈现可能是私的,即它们可能只属于某一感觉者而不属于这一感觉者所属的类。他认为,“正觉”的内容则不一样,因为“正觉底呈现就是客观的。”这里所说的“客观”并不是指通常意义上所说的不依赖于主观而独立存在的意思。金岳霖所说的“客观”所指的是“类观”。类观与主观相对。两者虽相对,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感觉内容。在此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感觉内容之间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性质,即主观的感觉内容或呈现只能是而且永远是某一个感觉者所私有的,绝对不可能为其他的感觉者所共享。类观的或客观的感觉内容却不一样,它们在特殊的时空条件下虽然也为某一个感觉者所有,但它们却可以为同类中的其他正常感觉者所共享。于此,我们可见,在金岳霖的知识理论体系中,客观的呈现或客观的感觉内容是类型化了的感觉内容。

在他看来,只要感觉内容是类型化了的或客观的,或者更具体地说,只要感觉内容可以为同类的正常的感觉者所共享,那么它们就不只是感觉内容或呈现了。正是通过这样的理论通道,他得出了这样重要的结论,即“客观的呈现为所与”。

在金岳霖的《知识论》中,“所与(given)”就是类型化了的感觉内容或客观的呈现。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所与已经不只是正觉的内容,它更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①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就是指的独立于感觉者而存在于外界的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

正是在金岳霖的知识理论体系中,感觉内容的类型化或客观化,就成了联接官能者和外物的中介。而这种客观化或类型化的根据,又在于官能者感觉的“正常”和官能活动的“正常”。于是,金岳霖反复强调,正觉的感觉内容与外物就是一个东西。他说:“正觉总是有呈现的东西官能活动。我们称正觉底呈现为‘所与’,以别于其他官能活动底呈现。所与就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所与有两方面的位置,它是内容,同时也是对象。就内容说,它是呈现;就对象说,它是具有对象性的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内容和对象在正觉底所与上合一;在别的活动上这二者不必能够合一。……但是我们要注意所与虽然是外物或外物底一部分,然而它仍是独立存在的外物。”②可见,金岳霖知识理论体系的与众不同的特色就在于,他认为外物既是“正觉”的内容,也是其自身。于是,在他的认识理论中,“有官觉”和“有外物”这样两个命题也就统一了起来。认识论历史上其他的哲学家们大都认为,人的感觉内容与外界独立存在的外物之间有着难以跨越的鸿沟。金岳霖却以自己独有的“所与是客观底呈现”说法跨越了他人难以跨越的鸿沟。

一般而言,知识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即先验的知识理论体系和关于经验知识的体系。这里所谓的先验知识理论体系,按其性质而言,主要是说这一类知识不能说与外界的经验事物毫无关系,但至少可以说关系甚少,其真或假不取决于自身与外界事物之间有无相对应的关系。代数学、几何学、逻辑学等学科涉及的知识理论体系就具有这样的性质。

与先验知识理论体系截然不同,经验知识则是关于外界经验事物的知识。这一类知识的形成,首先是通过人类的感官机制不断接触外界事物,逐渐地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对经验做概括、总结和提炼,我们就能逐渐地形成关于外界事物或自然界某些方面的经验知识体系。经验知识体系的这一性质决定了经验知识的真与假完全视其与外界事物是否有相应的关系。

经验知识体系的这一本质也就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的经验知识体系能否成功地解读外界事物等等。众所周知,求得关于外界事物的经验知识的首要途径就是金岳霖在其《知识论》中反复强调的认识主体的感觉或感觉内容。我们就是通过自己的感觉器官获得关于外界事物的感觉内容的。也只有在这样的感觉内容的基础之上,我们也才能够进一步形成能够解读外界事物的经验知识体系。

站在经验知识的角度来考察和分析,我们知道,认识主体通过自己的感觉器官而获得的感觉经验只能够使我们间接地而不是直接地接触外物。而且,更为麻烦的是,即便是这种间接的知道也必须认定这样一个任何认识主体都无法避免的前提,即我们能够间接达到外在事物的感觉必须是正觉,而决不可能是梦觉、幻觉、错觉等。但是一个令所有的哲学家感到困惑而棘手的问题是,究竟是凭借什么可信的手段或有效的途径使我们能够清楚地知道,我们当下的某一感觉及其内容就一定是正觉,而绝对不可能是梦觉或幻觉或错觉?金岳霖的《知识论》没有提供这样的可以信赖的途径,让我们坚信他所谓的正觉就是正觉。所以他径直从自己所谓的正常的官能者出发而得到的正觉或内容是很难令人信服的。

退一步讲,即便我们能够确认自己当下的感觉就是正觉,我们就能够进一步断定,通过这样的正觉及其内容,我们得到的就是关于外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印象?从认识论发展的历史上看,要能够真正解答这样的难题,我们就必须首先要能够真正地解决人类感觉的生理机制,如视觉机制、听觉机制、触觉机制、味觉机制等。如果不能够对上述的人类感觉的生理机制作深入系统的科学研究,我们决计不可能解答上面反复提到的感觉内容与外物的关系这一复杂的问题。

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先哲历来没有这样的问题意识,缺乏相应的研究兴趣。即便在中国现代哲学的学术界,尤其是那些对认识论研究很有造诣的学者也几乎没有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兴趣,更谈不上深入系统的理论研究了。

返观西方哲学史,我们就能够发现研究此类问题却有着极其漫长的发展历史,研究认识主体的感觉的生理机制是西方哲学史上源远流长的主要话题之一。如《柏拉图全集》第三卷中的“蒂迈欧篇”就花了几万字来讨论和研究感觉机制及镜子成像的原理等问题。亚里士多德也在其《论感觉及其感觉经验对象》一文中检讨了他之前的哲学家对于此类问题的讨论及其结论,然后提出了他自己关于视觉机制的系统看法。他又在其《天象学》一文中讨论了彩虹形成的原因。欧几里得则有系统的专著来讨论以视觉机制为基础的光学理论。托勒密的五卷本《光学》则是此类研究的集大成者。上述提及的这类研究视觉机制及光学的重要著述传入伊斯兰世界之后,大约在10—11世纪,海桑则是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撰写了七卷本的《光学汇编》,对认识主体的视觉机制以及光的传播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现与系统研究。①我们可以清楚地看见,正是上面提到的对于视觉生理机制及光学的系统深入研究为后来经验科学的发展与繁荣奠定了牢固、系统而深厚的理论基础,也极大地促进了经验主义哲学的发展与进步。同时,对于感觉的生理机制,尤其是对视觉机制的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成果,也为后来显微镜、望远镜等光学仪器的研究和制作奠定了学理性的基础。而显微镜、望远镜等光学仪器的诞生反过来又极大地推进了天文学的进步、发展与繁荣,也极大地推进了关于认识主体感觉的生理机制的研究。

遗憾的是,我们的传统文化从不重视对感觉的生理机制的研究,而全凭自己的感觉经验来感悟外物。此种情形到了20世纪的40年代有了些微的转化,这就是金岳霖接过了西方哲学的知识论话题,撰写了《知识论》一书,率先在国内对感觉及其与外物的关系做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金岳霖讨论和研究了感觉经验与外在事物之间可能具有的各种不同的关系。他将感觉分为了正觉、幻觉、错觉、野觉等,并且认为讨论感觉总不免要从正觉出发。他的知识理论的新意在于试图将感觉内容与外物统一起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于是启用了“所与”这一感念。并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断定,所与就是外物或外物的一部分。这一的看法为他自己的知识理论似乎奠定了一个稳固的基础。他的学生冯契也赞同这样的看法。

“所与”这一概念译自英文given。在英语中,given是被动语态,有“被给与”意思。如果启用这一概念来指代感觉内容就很容易引导研究者和读者形成如下的看法,这就是我们通过感觉器官所获得的感觉内容就是被外物给与的。如果这样的看法能够成立的话,那么认识主体的感觉器官也就完全是被动的。通过这样的感觉渠道,认识主体得到的似乎也就是外物本身了。但是这样的看法完全是与我们的感觉的生理机制是不符合的。正是基于这样的看法,我本人还是赞同以感觉材料(sense date)来指称我们通过感觉器官所得到的感觉内容似乎更接近于实际的感觉经验的认识过程。基于这样的看法,金岳霖启用“所与”,而不是“感觉材料”来为自己的知识理论体系奠定基础颇值得商榷。

上面我简单地回顾了历史上西方学者对感觉机制和光学研究的历程。做这样的历史回顾是想表明,要想真正深入和系统地推进关于感觉内容与外物之间关系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就必须要着力加强认识主体的感觉生理机制,尤其是视觉的生理机制的研究。否则,对所谓的感觉及其内容的讨论和分析就不可能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金岳霖虽然对感觉或官觉的分析很是细致,但我们在此不得不指出的是,像中国历史上绝大部分的思想家和现代哲学家们一样,金岳霖也没有相关的科学及其发展历史的知识背景,更能谈不上系统深入的研究,所以他这样细致的分析也就不可避免地陷于琐碎的感念分析的游戏之中,而并不可能真正有效地推进关于感觉内容与外物之间关系的研究,更不用说解决这一问题了。对于金岳霖知识理论的研究,在国内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了,却很少有学者关注本文讨论的感觉机制的研究这样的问题,这不能不说是学术界的一件憾事。

现代科学研究也清楚地表明,感觉内容与其试图反映的外物并不就是同一个东西。如当我们说“看见太阳”的时候,常识告诉我们,有一个圆的、明亮而炽热的球体。但英国哲学家罗素却指出:“但是就在这个地方,物理学进行了令人难以理解的干涉。物理学明确告诉我们,太阳并不是明亮的,……太阳是对于眼睛、神经和大脑具有某种效果的光线的来源,但是在由于光线不接触活的有机体而产生不了这种效果时,就不存在什么可以确实叫做‘明亮’的东西。完全同样的看法也适用于‘热的’和‘圆’的等字眼——至少在我们把‘圆’理解为一种可以知觉到的性质时是这样。另外,尽管你现在看见太阳,根据你看见而推论出来那个物体却存在于八分钟之前;如果太阳在这几分钟内消失的话,你仍然会一点不差地看见你现在正在看见的东西。因此我们不能把物理学上太阳和我们看见的太阳等同起来;然而我们看见的太阳仍然是我们相信物理学上的太阳的主要理由。”①

自然科学告诉我们,色、声味等并不存在于自然界中,而是一定的物理、化学物质的特性作用于生物体的感觉器官而产生的感觉效果。自然界实质上是一个无光、无声、无色、无味的沉寂的自然界。然而这确确实实是一个真实的自然界。②

自然界虽然无声、无光、无味、无色,但是却充溢着电磁波和各种不同的化学性质的气味分子或化学元素。物体本身反射出不同波长、不同频率的电磁波。电磁波作用于视觉器官,然后这种刺激通过视觉器官的一系列复杂的生理变化过程,再由内传神经传达到大脑,其结果便在视觉中枢呈现为不同的颜色。

自然物体也无所谓抑扬顿挫的声音,而只是震出各种不同的频率的空气波。空气波通过听觉器官的生理转化过程之后,经由神经系统传达到大脑,其结果返回到了听觉中枢之后才转化为所能感觉到的各种不同的声音。自然界本身不存在任何声音,但是却充满着电磁波,收音机的功能就在于把电磁波转化为声波。人体的听觉器官不能直接接受电磁波,但是却有能力把声波转化为声音。

同样的道理,物体本身也无所谓气味和滋味。所谓有味的物体只是散发出各种不同的化学性质的气味分子或化学元素。这些气味分子或化学元素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引起嗅官觉和味觉器官的一系列复杂的生理变化,才被我们感觉为不同的气味和滋味。离开我们的感觉器官,就自然物体本身而言,既无所谓香,也无所谓臭;既无所谓甜,也无所谓苦……

电磁波、空气波和物体所散发的各种化学元素都是物质微粒的运动方式,它们都远远不是我们天然的生理器官所能达到的可视领域。也不是我们的天然感官所能直接接触到的。它们作为一种外界刺激作用于我们的感官,当我们的感官在接受这种刺激后所引起的变化和产生的结果而间接地感知它们。我们的眼睛所看到的只是颜色,耳朵所听见的只是声音,鼻孔所嗅到的只是气味,我们的感官并没有直接地告诉我们这些就是电磁波、空气波等等。我们之所以得知我们的感觉的间接对象是电磁波、空气波等等,并不是感官的直接感知,而是相关的科学知识推理所揭示的。事实上,我们所直接感觉到的,乃是电磁波、空气波等等在我们的感觉器官上的作用而引起的变化和产生的结果,而并不是电磁波、空气波等本身。

相关的科学知识告诉我们,被我们人类称为颜色的电磁波只是在波长约390mμ—760mμ之间的一段。在这一段之外,尚有红外线和紫外线,由于它们不能为我们的视觉器官感觉得到,所以我们也就不能够把它们称之为颜色。

其实,我们称之为声音的空气波也只是空气波领域内很小的一部分,因为此外尚有低声波和超声波,因为我们的听觉器官完全听不到它们,我们也就不能将其称为声音。如果没有相关的科学知识,我们甚至全然不知它们的存在。气味也有同样的情形,我们人类认为无味的东西,有很多其他的动物则能在很遥远的地方就可以感觉出来。

进一步的分析告诉我们,我们人类能够把波长约为390mμ—760mμ的电磁波转化为颜色,并不是因为这一波长的电磁波本身是颜色,而是因为视觉器官内的复杂的生理机制把它们转化成为了颜色的缘故。因为人的视网膜中有两种细胞,即棒状细胞和椎状细胞。棒状细胞在形成可见物体的明暗方面,椎状细胞在构成可见物体的色彩上,有着特殊的作用。

电磁波只有通过椎状细胞才能在视觉中表现为颜色。如果椎状细胞具有缺陷,认识主体也就成为了色盲。如果棒状细胞有缺陷的认识主体也就成为了夜盲。棒状细胞含有一种名叫视紫的特殊物质,它在光的刺激下便发生分解。随着分解时的生理化学反应,我们也就获得了光及明暗的感觉。

至于把光线刺激转化为颜色感觉的生理机制和生理过程,19世纪的科学家就提出过两种学说。一是托马斯·扬格与赫尔姆·霍茨先后提出的“视觉三原说”。这一理论推测在视网膜椎状细胞中有红、绿、蓝三种色觉物质。这些物质受光分解,最后便形成各种不同的颜色感觉。另一个学说,则是黑林提出的与此不同的“拮抗说”。此说也假设了视网膜中存在着三种色觉物质,但却认为不是三种基色,而是有六种基色。这六种基色以成对拮抗的方式(黑—白,蓝—黄,红—绿)出现。其中每一拮抗对的一种光线(产生红色的光线)使一种色觉物质异化,另一种光线(产生绿色的光线)则使这种物质同化。后来的科学实验表明,在视网膜中确是存在着托马斯·扬格和赫尔姆·霍茨的“视觉三原说”。同时,实验也表明,颜色信息在神经通络中的传递,都是编码为拮抗成对的形式。这说明黑林的“拮抗说”也有其道理。至于空气波依赖于生物的听觉器官而转换为声音,各种化学元素依靠生物的嗅觉、味觉器官转化成嗅觉、味觉的科学事实,我们就不在此处一一赘述了。

以上的相关科学史资料旨在表明,感觉内容和外物并不是同一的,其间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完全把它们等同起来是违反科学常识的,这样的理念也同样不能引导我们正确地认识外界独立存在的外物。在现代科学时代之前,我们似乎有理由持守素朴的实在主义的立场。但是在科学得到了充分发展与普及的今天,尤其在大量关于认识主体的感官生理机制的研究及其实验成果出现之后,还坚持这样的实在主义的观点似乎是与时代有点隔膜了。正确的研究立场是,承认感觉内容和外物并不就是一个东西,并进一步从这样的立场出发,再来探讨感觉经验内容与物理客体之间可能具有的关系,从而达到科学地认识外物的目的。

西方历史上的哲学家中不少是具有相关的科学知识背景的,所以他们中的不少人,就认为感觉内容与外物并不是一个东西。比如刻卜勒、伽利略、霍布斯、洛克等,就把人的观念分为第一性质观念和第二性质观念。第一性质观念如体积、形象、动静等,是物体的第一性质的肖像,是物体的第一性质的原型相似。第二性质的观念如色、声、香、味等,是物体的第二性质在人心中主观表现,不是物体的第二性质的肖像,与物体的第二性质的原型不相似。

至此,本文从认识主体感觉器官的生理机制及其科学史、哲学史的角度讨论了感觉内容与外物之间的复杂而细微的关系,从中得出的初步结论就是感觉内容与独立存在的外物之间有着本质差异。如果这样的结论能够成立的话,那么金岳霖的“所与是客观的呈现”说也就失去了相应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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