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治理明星涉税问题须做好“加减乘除”
来源:人民法院报
治理明星涉税问题,相关部门目光绝不能只盯“阴阳合同”,须做好“加减乘除”, 采取综合措施肃清圈内逃税漏税乱象。
近日,崔永元微博曝光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涉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迅速责成有关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明星“天价片酬”和巨额逃税话题,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西方有句谚语:人生有两件事情陪伴一辈子——纳税和呼吸。无论是明星还是普通公民,依法纳税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明星逃税漏税将造成社会收入分配新的不公,也是对税收法制秩序的一种破坏,绝不容忽视。于明星个人而言,逃税是名利双失的事情。于社会而言,明星逃税极易引发社会负面影响。崔永元曝光明星签的所谓“阴阳合同”,说白了就是一份小额“阳合同”向主管机关登记备案以计税;一份大额“阴合同”作为实际交易标的,彼此心照不宣逃避纳税义务。其实,“阴阳合同”暗藏猫腻只是明星逃税的“冰山一角”,相关部门须深挖线索,将情况摸清楚、公开来,该查的查,该打的打,只有通过多方联合发力,才能打破圈内逃税“潜规则”,营造“谁挑战税收红线,谁就要受法律惩罚”的纳税法治氛围。
“阴阳合同”早已是圈内公开的秘密,究其成因:一是逃税漏税花样多,行为不易认定。不少明星逃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报纳税申报,或不申报个人收入,因现金交易没有记录,税务机关难以查找证据,无法认定逃税。有的明星个人设立公司,将个人收入转入公司,让公司承担个人与家庭的各种开支,税务机关只好以避税降格处理,让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了事。二是片酬过高。据一些导演、制片人反映,观众只认明星这张“脸”,导致明星演员“天价片酬” 一路飙升,甚至占到拍摄成本的七八成,其他经费被不断压缩,只有25%的经费用于拍摄、制作影视剧,由此可见明星作为高收入群体,存在充分的逃税漏税动机。三是明星逃税漏税手段多元、隐蔽,渠道更是五花八门,比如一些明星将高片酬化整为零,同时签表演、编剧、策划等多份合同规避税收,采用分期付款、股权运作等兑现。表面上看合理合法,实际上暗藏逃税猫腻。四是税收办法不健全、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税务机关能查的是“阳合同”,转账记录仅仅是其中一部分,另外部分以隐蔽银行账户转账,税务机关认定数额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只能按照税法予以行政处罚,违法成本较低,起不到震慑作用。
治理明星涉税问题,相关部门目光绝不能只盯“阴阳合同”,须做好“加减乘除”, 采取综合措施肃清圈内逃税漏税乱象。为此,建议:一是加大征管稽查力度。税务机关在对影视从业人员依法纳税情况进行充分评估调查的基础上,须强化风险防控分析,依法从严查处逃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职或失职的,严格追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责任。二是减少天价片酬成因。规范购播行为,维护影视行业健康发展,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规范收视数据应用行为,严禁将收视率作为购买影视作品价格的唯一依据,不得以收视率作为评价影视剧优劣的唯一标准。规范影视剧网上播出,对粗制滥造影视作品一律禁止网上播放。三是乘上大数据平台的快车。建立人工处理与智能处理相结合的大数据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将明星各种收入、财产信息纳入其中,如银行交易记录、股票交易、不动产登记、机动车登记等信息,通过采集、分析、利用涉税信息,破解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四是根除圈内逃税“潜规则”。一方面织密税收刑事法网,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涉税犯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即使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仍应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完善税收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构建法律税务综合体系,对演艺人士等高收入群体,作为税收稽抽查重点,将明星逃税漏税行为记录到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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