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P2P,爆雷后该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5-01-05 13:47

  原标题: 明星代言P2P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探析

  文 | 黄风华 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继上一篇探讨了P2P的法律性质和运营风险后,这一篇我们继续探讨明星代言P2P的话题。据笔者的观察,大多数P2P平台都和明星有过代言合作。不难理解,现如今商业社会,明星代表的是人气、流量和信任。P2P要想较快地从众多平台脱颖而出,最迅捷的办法或许就是和当红明星合作,这样一方面可以拉近和客户的距离,从而较快获得投资者信任;另一方面,平台可以借助明星本身的影响力和人气,在短时间内实现“流量变现”,达到吸收资金的目的。对于明星而言,简单出镜就能够获得一笔不菲的代言收益,自然也是十分乐意。在这种各自需求的背景下,明星代言自然而然成为很多P2P平台的不二选择,并由此引发相应法律问题。

  一、明星代言P2P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下,针对明星代言P2P平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律上可能存在三种责任形态。

  1.明星代言P2P的民事责任风险

  明星代言P2P首先可能引发的是民事责任风险,具体而言是指明星在给P2P平台代言时,因明知或者应知所代言的广告内容属于虚假内容,或者明星在代言时未对平台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后期平台出现爆雷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而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虽然目前笔者在国内还没有看到相关判例,但通过观察代言过爆雷平台的明星微博,可以看到投资者要求代言明星担责的呼声非常强烈。

  关于明星代言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虚假广告仍代言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国内还没有明星因代言的P2P爆雷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例,主要原因在于民事诉讼上举证困难,进而难以认定代言人的侵权责任。投资者无法或者说难以举证证明明星“明知”或者“应知”所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难以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和明星代言有直接和必然的因果关系。这种举证上的困难,无形间为代言明星提供了某种程度的制度保护。但制度并不当然是明星的天然保护伞,明星在代言时候动辄获得巨额经济回报,其本身就应当起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在代言时就应当全面了解平台,了解金融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并认识到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随着法律不断精细和完善,笔者认为对明星侵权责任的追究已经逐步成为可能。

  2.明星代言P2P的行政责任风险

  明星代言的行政责任风险是指明星代言的P2P平台一旦出现爆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对明星个人追究相应责任。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广告代言人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该条规定除了对明星“明知”或者“应知”这种主观色彩很强的代言有了规制外,对明星未亲身使用和未接受过服务的代言也有了规制。这条规定提示明星,在为P2P代言时应当深入了解平台的合法性,在向外界推荐前先自己尝试体验,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明星为平台代言的风险防范心理,避免了明星代言的泛滥。同时,一旦出现明星不负责任的代言,为市监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3.明星代言P2P的刑事责任风险

  明星代言P2P可能直接涉及相关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存在非法集资活动仍然为其虚假宣传,可能被作为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尤其是在P2P平台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挤兑潮或者大面积延迟兑付情况下,说明P2P平台已经出现了很大的问题,其可能存在业务上的违法违规,明星在这种情形下仍然未核实广告内容和平台性质,进行代言并获取不菲的代言费用,其可能涉嫌相应犯罪。

  当然,将明星代言行为入罪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原理进行,不能动辄追究代言爆雷平台明星的刑事责任,这既不符合基本常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明星代言P2P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注意考察明星是否认识到平台具有非法集资的属性,是否有借助自己的影响力和P2P平台进行利益勾兑,从而获取相应的代理费、返点、提成、佣金等费用。

  二、明星代言P2P应尽到初步审查和注意义务

  无论是普通人还是公众人物,都应当珍视自己的形象和信用。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其形象和信用往往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和资本合作的机会很多。此时,明星更应当保持适度警惕并注意到代言可能具有的风险,一旦需要以自己形象和信用对外推荐或证明某项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尽到初步审查和注意义务。例如在为P2P平台的代言中,应当了解互联网金融领域相关的法律规定,核实代言平台的资质、核实平台是否具有专门的电信经营许可、是否有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税务审批,核实业务是否规范。在自身无法拿捏和判断时,寻求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听取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明星应当认识到平台找自己代言的根本目的在于借助自身的影响力。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跑路、倒闭的大量存在。经过近年来的专项整顿和治理后,P2P平台数量已经大量减少,但这并不意味着目前在存的P2P平台都符合法律规定,明星在代言时仍应注意审查。

  小结:目前关于明星代言P2P导致投资者财产损失,明星因而被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案例笔者暂时没有找到,但这并不意味着明星不需要承担责任。明星在代言P2P平台时,应当珍惜自身的信誉和名声,在代言中认真谨慎审查,以免给自己带来任何损伤。代言平台出现问题后也应尽可能及时和平台取得有效沟通和联系,和投资者做好解释工作,配合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视具体情形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减少给自身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鉴于目前国内在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建议有关部门出台和完善相应法律细则,完善相应举证责任制度,努力实现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

  作者:黄风华 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领域:民商事经纪纠纷、刑事辩护、刑事申诉控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事务。手机:1375579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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