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宋祖儿、薇娅、邓伦。。。。。近年来多个演艺人员、网红主播等因偷逃税受到惩处
“明星逃税,损害的不仅是国家税收,还有中国的法治秩序。”明星作为高知名度、高收入群体,其团队或个人“处心积虑”偷逃税款,会在一定程度上对普通纳税人产生“不良攀比”效应,从而影响纳税积极性和遵纪守法主动性。明星作为公众人物,更应珍惜社会公众赋予的“流量”,做正能量的带动者和遵纪守法、积极为国家作贡献的榜样。
至于有些所谓“粉丝”为逃税明星“叫屈”,辩称明星工作繁忙没时间关注纳税等具体“细节”事务,明星、网红主播等高收入群体在赚取高收入同时,享受到更多国家提供的公共资源,理应缴纳与收入相对应的税款,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就相当于“占了其他纳税人的便宜”。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漏税罪”改为“逃税罪”,并增加了初次违法有条件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有网友表示对此条表示不太理解,希望加大逃税违法成本。
刑法典中之所以把“偷税罪”修正为“逃税罪”,是对人民物权的尊重。“偷”是侵占“他人”财物,而“逃”是自己“赚钱”后不履行应尽纳税义务,修正后更符合中国刑法体系的整体性。
至于对认错认罚、积极补缴的行为人,实行五年内初犯免于刑责,这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收和公共利益。如果对需要缴纳巨额补、罚等涉税资金的当事人采取刑事手段、司法控制,不利于其处置财产以筹措应缴纳资金。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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