片酬被管控!变相偷逃的明星无路可走
影视明星之所以屡屡曝出偷税漏税问题,原因之一便是用现金支付片酬。
为堵住这一漏洞,国家监管部门屡屡出手,从《“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到《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多措并举加强电视剧行业管理》,尤其是近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重磅发布《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特别提出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形式隐匿收入,被视为专门针对演员偷税漏税现象的最新表态。
缘何此时出台这一文件?这归根于近些年明星们曝出的偷税漏税事件实在过于频繁。近几年,越来越多明星不断钻法律的空子,只想获取高额演出收入,却忽略了纳税的责任,从范冰冰到郑爽再到邓伦,越来越多的明星偷漏税事件触目惊心。为遏制明星偷税漏税风波,国家主管部门大力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加大对演员税务问题的管治力度。
具体来看明星们偷税漏税的风险点,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占据其中之一,比如郑爽就在2019年至2020年因为未依法申报个人收入1.91亿元而被罚。
那么,为什么使用现金支付容易发生逃税风险?这是因为使用现金支付片酬等很难追查到具体的数目、金额,这就给明星偷税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时,为了使用现金支付,有的明星和制片方还会签订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制作方和明星一共签订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是公开的,合同上标注着这部戏的片酬是多少钱,一共需要交多少税。除了这份合同之外,还有另一份合同是不为人知的,只有制作方和明星本人知道,这份合同约定的金额私下会通过现金等方式支付给明星,因此不需要报税缴税。比如范冰冰,个人3000万的收入表面上只报了1000万,如此一来,应纳税款是13315830元,而实际缴纳为4315830元,整整少交了三分之二,可谓饱了自己,却损害了社会利益。
因此,此次《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提出,不得使用现金方式支付演员片酬等劳务收入,要求演员所有收入都以银行方式转账。此举可谓精准出击,可以确保明星的所有收入都可被溯源,制作方无论将片酬转账给明星个人还是给其所在公司或者工作室,都能追溯到具体的合同发票等材料,使后续的纳税环节有票据可查,以此避免掉演员纳税时无据可依、金额随意等不合规行为。
再看明星们偷税漏税的第二个风险点,那就是更大范围的隐匿收入。相比使用现金支付报酬,现在更多影视明星会选择采取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形式来隐匿收入。这是因为,现金虽然省事,但影视明星的片酬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如此大规模的收入使用现金支付极不方便,而且很难转移和放置如此之多的现金。所以,为了方便操作,明星们开始选择以股权、房产、字画等形式来隐匿自己的实际所得。
按照此目的,明星参与影视演出后,很多有实力的制作公司除了给明星一定的片酬之外,还会通过合股开公司及将片酬转化为投资、股权、红利等形式,变相支付给明星片酬,以此帮助明星逃税。而这对于制作方和明星来说可谓“一举两得”:对制作方公司来说,以这种新型分红方式,会紧密锁定与明星的关系,使得明星建立起与自己的长期合作关系,持续带来流量和利润。而对于明星来说,他们也会摇身一变成为出品人、制作人,既可以躲开“片酬过高”这个人人喊打的靶子,又可以避免收入纳税,还可以利用股权抬高公司利润,以分得更多的钱款。
但是,这种变相隐匿收入的形式已走到尽头。此次《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也明确指出,禁止用股权、房产、珠宝、字画、收藏品等变相支付报酬的方式隐匿收入。可见,政策层已经注意到了此类现象的猖獗,据此专门出台新规,严打利用股权等方式隐匿收入,明星们以后再想利用股权等“另辟蹊径”、躲避大量的税务恐怕难上加难。
再看明星们偷税漏税的第三个风险点,则是成立工作室,以此混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收入的关系。针对此现象,《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明确提出,严格区分个人收入和工作室经营所得、公司收入。演员聘用合同书应列明演员经纪公司/演员工作室与演员本人之间的酬金分配以及对应合同义务等情况。
而之所以必须严格区别个人收入和工作室收入,就是因为两者间对应的税率有很大差别。要知道,个人所得税要比企业所得税高得多。按照税法核算,明星以个人身份征收的所得税税率是最高的。而“工作室”不同于个体单位,明星成立工作室、独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缴税就可以按照工商户的身份缴纳,纳税合并征收,不但可以大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还可以将个税税率降至35%,以此享受较低的赋税。
所以,在较低税负的吸引下,一些明星以及网红主播纷纷注册成立工作室和独资企业等,以此变相逃税。比如,网红主播朱宸慧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设立北海宸汐营销策划中心、北海瑞宸营销策划中心、上海豆梓麻营销策划中心、上海皇桑营销策划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豆梓麻营销服务中心、宜春市宜阳新区黄桑营销服务中心等多家个人独资企业,虚构业务把从有关企业取得的个人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8445.61万元,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最终遭到了法律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明星们偷税漏税还有第四种手段,那就是采用片酬“税后价”。
众所周知,我国税法对个人收入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这对于片酬动辄千万甚至过亿的明星而言构成重大负担,明星们一次取得的片酬越高,最终纳税的所得额就会越多,税费最终会达到收入的几乎一半。因此,当前有越来越多的明星开始要求制作方支付“税后薪酬”,他们通常会与制作方私下达成协议,通过分散支付的方法规避加成征收的税额,比如通过分期付款或多阶段合同来避税。同时,明星自己大量注册工作室,将所获收入分散至每个工作室,这样一来,单个工作室所获收入低,相应的纳税额也会变少。比如,某明星一年赚1亿元,对应的年收入应该按照1个亿来缴纳税费,但如果他有10个工作室,就可以分为10个一千万,如此一来税费就会大大降低。
对此,《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也堵住了这一漏洞。《演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规定,演员片酬等劳务合同须以本人名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不得为“税后收入”合同,不得以近亲属或其他与演艺活动无关的关联方个人名义签订咨询、策划等合同分拆片酬,就是想避免明星故意分散片酬,以此变相交纳更低的税率,进而偷税漏税。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签订阴阳合同、成立个人工作室、片酬“税后价”、股权代替片酬这四种影视明星偷税漏税最常用的手段,根本目的就是避税,通过转换收入所得的形式,将适用税率高或税收负担重的所得转换为税率低或税收负担轻的所得,比如将薪酬工资所得转换为股权红利,将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等等,以此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使自己的收入适用于最低税率。
但殊不知,这些明星们已经将税务筹划和暴利偷税的概念混淆,已经用不合理的途径变相享受了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等优惠税率和政策,已经站在偷税漏税的边缘。
所以,这次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针对演员偷税漏税现象联合重磅发声,便是想堵住明星和网红直播们通过设立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虚构业务,将演出收入和直播带货的佣金、坑位费等劳务报酬所得变为企业经营所得,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等等现象。而明星们作为公共人物,更应该以此为警示,自查自纠和规范自身及其所在工作室的纳税行为,不钻法律的空子,以免在金税三期以及即将面世的金税四期严格调查下暴露马脚,最终遭受巨额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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