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谷城:情侣分手后在网络平台辱骂对方曝光隐私,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5-01-16 14:37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平台辱骂对方并曝光其隐私,是否侵权?

近日,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小帅和小美于2022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建立了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两人开始筹备婚事,但因矛盾终止了恋爱关系并取消了婚礼。双方在协商筹备结婚各自应承担的支出时出现分歧,小帅心生不满,从2023年2月起在某短视频平台上陆续发布8个曝光小美隐私的照片和视频,称小美以结婚之名骗钱骗婚等。小美发现后试图联系小帅未果,从2023年3月起在某短视频平台上陆续发布了10多个视频,其中包含小帅的照片和驳斥小帅侮辱诽谤的内容。双方发布的视频均有较多点赞和评论,都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造成了对另一方的名誉损害。

2023年5月,小帅向谷城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在诉讼中,小美向法院提起反诉。双方均要求对方在该短视频平台发布道歉信,并赔偿名誉损害精神损失费10000元。

法院审理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根据双方争议焦点,要求原被告双方删除了各自短视频平台账号发布的相关侵权内容,同时考虑双方原是情侣关系,互相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若直接判决双方在各自视频账号发布向对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内容,无异于放大名誉权侵害,会对双方造成二次伤害,于名誉恢复也并无益处。遂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均向对方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民法典》对自然人享有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及侵权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恋爱本是你情我愿,分手也应好聚好散。如果分手后意气用事,公开曝光对方隐私,甚至侮辱谩骂对方,实际上已经侵害了对方的名誉权,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作者:襄阳市谷城县人民法院 方小雨

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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