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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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如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是人民产生人大,委托人大行使国家权力。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主要表现为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就是人民通过选举,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人大,由人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没有人大,人民就无法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
二是人大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人民的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决定问题,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从实践情况看,各级人大通过各种形式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要求。如立法走群众路线,监督抓热点问题,会议实行列席或者旁听制度,代表述职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要求的。人大只有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人大的工作才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并保持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