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代理合同》的背后:主播与公司,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发布时间:2025-04-05 08:05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新兴业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日益凸显。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网络主播诉经纪公司案件,以其鲜明的争议焦点和颇具指导意义的裁判结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网络主播与签约公司间法律关系的本质,探讨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适用,旨在为从业者、企业及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一、案件回顾与焦点解析

本案中,网络主播小王与某传媒公司签订《艺人经纪代理合同》,在公司安排的固定时间和场地进行直播演艺,其收入主要来自公司根据其直播表现分配的打赏收益。然而,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故降低工资计算比例、延迟甚至拖欠工资,导致小王诉诸法律,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索要欠薪。传媒公司抗辩称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对小王主张的欠薪数额持有异议。

二、劳动关系的实质判断:穿透合同形式,探寻真实关系

在新业态背景下,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名称,而应深入探究合同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以揭示双方关系的本质特征。嘉定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遵循了“在里不在表”的原则,即透过表面合同形式,着重考察主播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身依附性、经济从属性以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身份关系性质:小王需按照公司指令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直播,工作内容构成公司业务的一部分,显示其对公司的明显依赖性。 收益分配方式:小王的直播收益由公司统一收取并进行二次分配,其对收入的控制与支配能力受限,呈现出明显的经济从属性。 管理与监督:小王在直播活动中接受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其工作行为受到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体现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法院认定小王与传媒公司之间虽签署了《艺人经纪代理合同》,但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实际上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确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这一判决结果有力地揭示了劳动关系认定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类似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判断提供了清晰指引。

三、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启示与建议

1. 企业规范合同约定,防范法律风险

企业在面对新业态用工时,应摒弃规避劳动法义务的侥幸心理,诚实守信地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试图以演艺经纪合同、合作协议等名义掩盖劳动关系本质,不仅可能导致劳动关系被法院实质性认定,还可能因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面临支付未签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风险。因此,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实事求是地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确保用工关系的合法合规。

2. 主播强化法律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网络主播在签署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内容,识别合同性质,明确自身权利义务。尤其要关注工作时长、内容、薪酬结构、解约条件、违约金等关键条款,警惕模糊表述和过高违约金设定。主播还应留存工作安排、考勤、工资发放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四、结语

本案判决不仅为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提供了鲜活的司法实践样本,更为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益探索。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就业形态,司法机关应坚持实质判断原则,穿透合同形式,准确界定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和从业者也应顺应法律要求,规范合同约定,强化法律意识,共同推动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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