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点2 因...

发布时间:2025-04-13 05:17

刑法·考点2 因果关系

1.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前提“行为”是指实行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
2.因果关系判断中的难点是介入因素问题。介入因素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介入因素异常或者低概率;
(2)独立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当不作为作为介入因素时,不会中断因果关系的进程。
4.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除了必须具有法定性,此外,不仅要求加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且要求加重结果是基本行为的高度危险的直接现实化(即是为了实现基本犯既遂而导致的加重结果)。如果具有高度危险的基本行为没有直接现实化为加重结果,那么即使产生了加重结果,也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每日一练】

甲与乙谈判,乙辱骂甲,甲拿匕首刺其腰部(具有伤害故意)。甲误以为乙已死(其实受重伤),遂将乙抛尸河中。乙溺水身亡。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甲主观上欲伤害乙,客观上造成乙受重伤,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同时,其异常的抛尸行为独立导致乙死亡。因此,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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