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干部“醉驾”撞死人被免刑责,没腐败才怪
周蓬安:干部“醉驾”撞死人被免刑责,没腐败才怪
2017年9月4日,甘肃陇西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后免于刑罚引起热议。1月26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称,我院注意到该舆情后,立即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启动了对被告人毛志尧交通肇事罪一案的专案评查。现评查工作正在进行,待评查结束后,我院将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评查结果。(1月27日《人民网》)
拿脚后跟想一想,也明白该案大概念存在司法腐败,而且是挑战公众底线的司法腐败。高晓松、郎永淳得知这个消息,恐怕要哭昏在厕所里了,后悔当初没有遇到“好”法官。
改开四十年来,中国哪条法律执行得最好?如果在网上做一个调查,我敢保证结论是“醉驾入罪”。
为什么“醉驾入罪”这条法律执行得最好?就因为没有“弹性”可言,无论你是名人、明星还是官员,只要你被查出酒驾,一律治安拘留;只要你够得上“醉驾”标准,则一律刑事拘留,然后是判刑,公职人员会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连个劳保都没有。
曾几何时,有位“司法大佬”公开“开口子”,称“醉驾不是一律追究刑责”,基层司法机关心领神会,导致部分有钱有势的从此“醉驾”却不被追究刑责。
一年前,我曾写下《最刚性的“醉驾入罪”又成橡皮筋了》一文,对这个执行得最好的罪名能否继续执行下去表示出了自己的担忧。我在该文中写道:
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唯一少有“弹性”的罪名——醉驾入罪,也正在蜕变成弹性十足的“橡皮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第二批试点法院对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其中明确: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法一个量刑指导意见,就可以否决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硬性规定,应该也属于“中国特色”吧。这项在笔者看来貌似有点草率的指导意见公布后,也遭到了很多网友的质疑。一家网络进行的题为“醉驾入刑有所松动是好事吗?”的调查中,在29455人参与投票中,选择“坏事”的占53%,选择“好事”的占34%,选择“说不清”的占13%。很明显,对已成执行标杆的“醉驾入刑”出现松动,不理解的居多。人们担心出现松动后,司机的侥幸心理会增强,“醉驾”会反弹。
就该案而言,其严重程度显然已超越该“司法大佬”的认知范围,也远远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规定“不定罪”的范围。“醉驾”原本就该坐牢,即使按照该“司法大佬”及最高法的最新解释,造成后果的也应该被判刑。
但甘肃陇西县工商局干部毛志尧醉酒驾驶小轿车,将正在打扫卫生的环卫工宋某某碰撞致死,即使他不醉酒,也该按照交通肇事罪判刑吧?醉驾撞死人,却被免于刑事处罚,毛志尧家如果不是很有后台,那无疑是花了不菲的钱财。
更加不可思议的是,从环球时报最新报道得知,法院一审认为,综合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80万元并取得谅解的悔罪事实,可以对被告人毛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如果毛某某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很正确,那么高晓松、郎永淳亏就亏在仅仅是车辆相撞,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只能赔偿车辆损失费,而没有“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这个资源,也就得不到“免予刑事处罚”待遇。此时,我是特想请陇西县人民法院、定西市人民法院、甘肃省人民法院的领导们,一起来品味品味这种“神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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